证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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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它们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二、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取得条件、申请程序

1.会员资格取得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取得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有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会员申请的程序

证券公司将一系列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1)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2)参加会员大会;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表决权和异议权;

(4)有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

(1)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与法规、规章和政策;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及相关的业务账册、报表并缴纳各项经费;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四、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内容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会员代表1名,以协调和组织证券交易所与会员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按照授权代为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的定期报告义务包括: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及上月统计报表。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会员拖欠相关费用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暂停业务办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会员被中国证监会托管或监管的,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缴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缴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证券交易对问题会员可采取的措施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和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依据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账册、报表、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原始凭证,不得提供误导性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材料,或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

2.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谴责。

另外,根据中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该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设立条件、权利及义务

1.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2.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2)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3)及时联络和协调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临时和年度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章程的,证券交易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3.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七、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的含义

在传统意义上,交易席位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包括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八、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享有的权利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向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

除交易所批准外,会员的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席位不得退回,但可转让。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转让席位的规定有: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席位同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席位转让须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证券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转让。对于存在欠费和不履行证券交易所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九、交易单元的定义

交易单元,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除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外,还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