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权利
首先必须考虑到每一个公民有按照自己的经济条件、个人愿望和个人设想而消费与规划生活的自由。这是一条关于消费者的自由的基本原则,逻辑上必须与生产者的自由相对应,使生产者也有自由从事制造或销售他能在市场出卖的商品的权利,也就是说,生产者在调查了人们的需要以后,生产他认为可以获利的东西。每个公民都必须意识到,消费的自由与工作的自由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侵犯了这两种自由,应当算是一种反社会的暴行。民主和自由经济两者必然是结合在一起的,正如独裁政治与国家统制结合在一起一样。
要促进繁荣,必须摒弃任何只顾表面上的成就,而不求实际上的真正进步的政策。重视这一点的人,必须做好准备,坚决反对一切有关通货稳定的攻击。没有相应的通货稳定,社会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实行这样一种政策,才能防止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别人的利益。
最近就有过几次这样的企图。我们在这里可以举出联合管理机构中所签订的协议作为例子。这些协议使工资的增加超过了生产力的增长,这就违反了物价稳定的原则。雇主们由于这一类的理由,或者出于自私自利的目的,而提高商品价格,我们对这类行为都应该加以谴责。如果有人为了易于清偿债务,故意采取通货膨胀性的政策,那就成为真正的祸根。我绝不会提出这样一种政策;只要有了这样的企图,其后患更大,会导致一场政治上的灾难。
因此,各工会应当抚躬自问,如果因追求更高的工资而引起物价上涨,难道不是跟兴风作浪的投机商人相同吗!最近西德人对物价的反应非常敏感。物价稍有上涨,存款率立即下降。例如,1955年7月,新的存款超额是188,100,000马克,而1956年7月却一变而为109,000,000马克的提款超额。后来联邦政府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才扭转了这个严重的趋势。
这样一股逆流不但使我们的经济陷于困境,而且能引起社会上与政治上的危机。我们从这些回顾中,可以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即通货的稳定应该说是基本人权之一,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向政府提出这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