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上卷):亚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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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法

一、财政金融立法

韩国在生产和分配制度上基本遵循自由经济原则,并结合适当的国家干预以便实现社会正义、社会秩序健康和保护弱者的目的。韩国宪法标榜保障每一公民在经济生活中机会均等和生活平衡。在宪法第10条中规定了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在第34条规定了有尊严的生活权利,而在第23条规定了财产权的形式要符合公共福利。宪法第九章规定了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为了保护公民有尊严的生活、保护均衡的国民经济的增长、稳定和维持适当的分配、防止经济垄断和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经济的民主化,国家有权对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整。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韩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经济的法律。

国家财政法。原来的预算会计法和基金管理基本法合并后2006年新制定的法律,是一部有关国家预算、基金、结算、成果管理及国家债务等财政事项的法律,目的在于构建高效、透明、健全的财政制度框架。国家财政法分为七章,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会计年度、会计的区分、基金的设立、国家财政运用计划、业务运营等内容,第二章规定了与预算相关的内容,第三章为结算,第四章为基金,第五章为财政健全化,第六章为辅则,第七章为罚则。

韩国银行法。该法依照1950年5月5日第138号文件制定,2012年进行了最新修订。韩国银行是韩国的中央银行,该法规定韩国银行是无注册资本金的特殊法人,设立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通货信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稳定物价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有关金融产业结构改善的法律。该法制定于1997年1月13日,旨在支持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改善产业的结构;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良好竞争,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实现金融产业的均衡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有关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该法于2007年8月3日公布并于2009年2月4日起实施,该法是原有的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间接投资资产运用业法、信托业法、有关综合金融公司的法律、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法等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六部法律合并而成的法律(第8635号法律)。该法由总则、金融投资业、证券的发行及流通、不公正交易的规制、集合投资机构、金融投资业相关机关、韩国交易所、监督及处分、辅则、罚则等十编449个条文及附则构成。

二、租税法

韩国宪法第38条规定,“所有公民均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59条规定,“租税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租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或者地方团体,而纳税又是一种非对称性的单方给付。因此,在租税法定主义原则下,法律详细规定了租税的种类、税率、纳税者、征收物品、征收标准等。税法具有成文性和强行性。韩国的税法根据征税主体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又分为关税和国内税,国内税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另外,根据租税收入用于一般支出还是特定支出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此外,还有独立税和附加税,临时税和经常税等。

国税基本法。该法依据1974年12月21日第2679号文件制定,规定国税的基本事项、共同事项和违法,以及对处分不服时的救济措施,明确各种国税法律关系,促进征税的公正性。国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再评估税、附加价值税、特殊消费税、证券交易税、教育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等(第1条第2款)。

租税特例限制法。该法根据1998年12月28日第5584号文件制定的租税特例限制法,该法旨在实现课税的公平,有效实施租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得税法。该法根据1994年12月22日第4803号法律全面修订,由6章171个条文组成。所得税属于国税和直接税,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但法人根据法人税法缴纳法人税,因此所得税法所称所得税单指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居民和非居民都有所得税纳税义务,但非居民只对国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第3条)。2003年修订中将原来的高级住宅的概念修改为高价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超过6亿韩元的住宅被认定为高价住宅;2006年修订中一家庭所有2套以上住宅的需要缴纳转让所得税;而从2007年开始按实际交易价格缴纳转让所得税,但购房满三年且房价低于6亿韩元的唯一住宅不征收所得税。

法人税法。1949年制定的法人税法,在1961年被废止后重新制定,再经1967年和1998年的两次全面修订,到2004年共修订66次。法律由122个条文和附则组成,全面规定了国内外法人的征税范围及标准,而2001年修订中删除了法人土地转让特别附加税。

附加价值税。该法于1976年制定,将营业税法、物品税法、直接物流税法、石油类税法、电燃气税法、通行税法、娱乐餐饮税法等税种废止后,统一征收附加价值税。附加价值税属于国税和普通税以及间接税,类似于我国的增值税。

印花税法。该法依据1991年12月27日第4425号文件全面修订,规定了有关国内财产权的创设、转移或变更的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的纳税义务。有两人以上共同约定合同时,互有对相关印花税承担连带缴纳义务。

三、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

韩国宪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过有尊严的生活”,宪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有尊严的生活是指与人的尊严相适应的健康的、文明的生活。为了保障有尊严的生活,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除规定有关社会保障及福利等国家义务外,还制定了有关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是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在广义上可以分为社会保险法、公共辅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险法包含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等法律。国民健康保险法与国民年金法中设立了与公务员、私立学校教师、军人相关的特别法。特别是最近制定了雇佣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失业人员的权利。公共辅助法包含了生活保护法和医疗给与法,旨在保护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者的最低程度的过健康文明生活的权利。社会福利法中包含了儿童福利法,母子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内容。

与此同时,宪法规定了劳动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基本权。其实,国家通过积极的政策,承担了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机会的义务,劳动者通过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以及团体行动权,得以谋求劳动条件以及其他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劳动基本权可称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为保障无生产手段的劳动者有尊严生活的具体方法。劳动者为提升薪水,自由团结与雇主团体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劳动者以团结力为后盾,一致行动,贯彻自己的权利和主张,故这三种权利称为劳动三权。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就是劳动法。为有效实现劳动者权利,制定了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薪法、男女雇用平等法、职业稳定等关于促进就业的法律,职业培训基本法、就业政策基本法、产业安全保障法、船员法等。为更详细地落实劳动者的劳动三权,制定了劳动组合与劳动关系调解法、劳动委员会法,关于劳动者参与和协力增进法等法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韩国通过一系列立法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法体系。宪法保障了团结权,集体交涉权以及集体行动权等劳动三权,从宪法层面看,韩国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也较领先。

四、环境法与卫生法

(一)环境单行法

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全民的健康”,第2款规定“国家应尽全力保护母性”,并制定了母性保护条例。保护公民健康的法律有地区保健法、医疗法、传染病预防法、医疗福利法,对母性的保护有母婴保健法等。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心的问题。韩国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于高度工业化对环境的破坏极大,也给公民的健康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随着韩国对环境的关心程度越来越高,相关立法和措施也相继出台。1963年公布了公害防止法,而1977年废除了公害防止法,重新制定了环境保护法,随后1980年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1990年废止环境保护法后重新制定了环境政策及办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事项,并进一步规定了有关大气、水质、噪音的单行法。

地区保健法。该法依据1995年12月29日第5101号文件全面修订,规定了保健所等地区保健医疗机关的设置、运营和有关低于保健医疗事业连续性等事项,以合理的组织、运营保健行业,促进高效的保健措施为目的。

环境改善费用负担法。该法依据1991年12月31日第4493号文件制定,以促进制定综合、体系化的环境改善措施,使与其相关的投资资源合理的分配来改善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社会为目的。

自然环境保护法。该法依据1997年8月28日第6392号文件全面修订。规定了保护环境、多样生态系统有关的基本事项,以营造健康幸福的生活环境为目的。

噪音、震动规制法。该法依据1990年8月1日第4259号文件制定,以防止因工厂、建筑工程、道路、铁路等发生的噪音造成的破坏,并恰当地管理、规制噪音、震动,使全民在正当的环境当中生活为目的。

废弃物管理法。该法依据1991年3月8日第4363号文件全面修订,以合理处理废弃物维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为目的。

有关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法律。该法依据1992年12月8日第4538号文件制定,以高效利用资源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可持续发展和公民福祉提升为目的。

有关处理污水、粪便和来自牲畜的废水的法律。该法依据1991年3月8日第4364号文件制定,规定有关污水、粪便和来自牲畜的废水处理的内容,以维护清洁换进减少水质污染,提高公民的健康为目的。

大气环境保护法。该法依据1990年8月1日第4262号文件制定,以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民健康生活环境为目的。

海洋污染防止法。该法依据1991年3月8日第4365号文件全面修订,规范了船舶和海洋设施排出的汽油、有害液体等废弃物的行为,规定了清除海洋污染物质的义务,以保护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财产为目的。

环境政策基本法。该法依据1990年8月1日第4257号文件制定。明确了公民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责任,还规定了环境保护中的基本事项,以防止环境污染,合理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为目的。

替代能源开发、利用及促进普及法。该法于1997年12月13日通过第5446号文件全面修订,后来在2003年5月27日的修订中引入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该法旨在为了促进替代能源的技术开发及利用,实现能源多元化,减少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气体排放,实现环境保护和国家经济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有关国家之间废弃物的移动和处理的法律。该法依据1992年12月8日第4534号文件制定。为了有效实施巴塞尔公约,规制废弃物的进口和出口行为,增进国际协作为目的。

(二)卫生单行法

医疗法。该法依据1973年2月16日第2533号文件全面修订,规定了有关国民医疗的有关事项,以启动适当的医疗、保证增进公民的健康为目的。

为农渔村等的保健医疗制定的特别措施。该法依据1991年12月14日第4430号文件全面修订,以给农渔村的保健医疗落后居民提供高效的保健医疗,为均衡全民的健康水平和提高健康水平做出贡献为目的。

药师法。该法依据1963年12月13日第1491号文件制定,规定了药师行业的有关事项和使其合理化,以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血液管理法。该法依据1999年2月8日第5838号文件全面修订,目的是保障输血和制造血液制剂用血的纯净和保护供血者和输血者,制定合理的血液管理规定,促进国民健康。

食品卫生法。该法依据1986年5月10日第3823号文件全面修订,以防止因卫生不达标带来的食品危害,促使食品营养的质量的提高并增进公民的保健为目的。

公众卫生管理法。该法依据1999年2月8日第5839号文件制定,规定了有关公众使用的公共餐饮和与公共卫生相关联的设施和运营的具体事项。另外还规定了有关公共设施、饮用水和卫生用品的卫生管理等的事项,以提高公民保健卫生水平增进公众福利。

有关丧葬的法律。该法依据2000年1月12日第6158号法律全面修订,规定了埋葬、火葬和墓地、火葬场以及骨灰堂等设施和管理的有关事项,以有效利用国土增进公共福利为目的。

传染病预防法。该法依据1954年2月2日第308号文件制定,以防止传染病,增进和提高公民健康为目的。

后天性免疫缺乏预防法。该法依据1987年11月28日第3943号文件制定。规定了有关后天性免疫缺乏症的预防和对感染者的保护、管理的具体事项,以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检疫法。该法依据1954年2月2日第307号文件制定。为了防止国内或者国外传染病的传染,该法规定了对进出韩国国境的船舶、飞机和其乘客、乘务员以及货物的检疫流程和预防措施。

母婴保健法。该法依据1986年5月10日第3824号文件全面修订,以促进保护母性,保护子女的生育和养育为目的。

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该法制定于2000年,规定了有关毒品、中枢神经兴奋类药品、大麻和其原料的采集、管理的规范,以防止误用和滥用带来的危害,促进公民健康为目的。

有害化学物管理法。该法依据1996年12月30日第5221号文件制定,对原有的有关毒品和剧毒物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该法以预防化学有毒物质的危害,有效管理有害化学物质,提高公民健康和环境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