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上卷):亚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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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法院组织结构及法律人才培养

一、法院组织结构

1945年“二战”结束后,韩国脱离日本统治,对韩统治权移交到美国占领军。但是由于司法的专业性以及严重缺乏司法人员,为此美军占领军时期除法院名称被更改之外,还基本维持日本统治时期的司法制度体系。1948年7月17日公布实施被誉为大韩民国法律之基础的《制宪宪法》。基于该法,次年9月26日韩国又制定和公布《法院组织法》,构建自主独立的现代司法制度。法院分为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采用三级三审制。

韩国曾几度修改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对法官的任命方式、大法官的人数、法院的管辖、宪法法院制度等进行多次改革。但三级三审制的基本框架以及法院名称维持不变。但是,对围绕违宪法律审查权的行使机关,发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几次大讨论。最终现行宪法将违宪法律审查权赋予给宪法法院韩国宪法法院是处理韩国宪法相关纷争的宪法上的独立机构。通过1987年第六共和国的宪法修改,于1988年成立。在此之前,大法院和宪法委员会起到宪法法院的功能。尽管在第二共和国时期曾成立宪法法院,但因朴正熙的军事政变立即被废除。,而不是大法院。

韩国宪法法院。韩国宪法法院由九名具有法官资格的法官组成,宪法法院院长须得到国会同意,并由总统任命,而其他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宪法法官中三人必须由国会提名;另三人由大法院院长提名(宪法第111条2款)。法官的任期为六年,可以依法律规定连任。宪法法院法官除非被弹劾或被判禁锢以上刑罚之外,不被罢免(宪法第112条第1、2款)。但法官不能加入政党,也不能从事政治活动。

宪法法院,根据普通法院提请对普通法律的违宪与否行使审查权;并享有弹劾审判权、政党解散审判权、各级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审判权,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其他宪法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11条1款)。在这些案件中宪法法院若要作出认可决定(权限争议除外),须六名以上法官投票同意(宪法第113条1款)。

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根据韩国宪法,大法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并不是上下关系,而是并列的同一级别。既不同于德国的宪法法院即为最高法院,也不像美国和日本那样由大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韩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案件的审理)须以法律是否违宪作为前提时,法院应提请宪法法院作出判断,并基于宪法法院的判断进行审判”,又在第2款规定“(案件的审理)须以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作为前提时,大法院对此享有最终审查权。”这就意味着,宪法法院与大法院在各自审判权的范围内分别行使职权,从而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但是将法律与命令区别对待的这一条规定对日后层出不穷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埋下伏笔,一直以来宪法法院能否对命令、规则进行违宪审查存在争议。在“诉《司法书士法施行规则》(大法院颁布)违反宪法的案”中,宪法法院作出“对命令、规则,尤其是大法院颁布的规则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申请”的决定,最终确定宪法法院也可以对命令、规则等法律文件违宪与否进行审查。韩最高法院2000: 276—279。

普通法院制度。韩国宪法第101条规定,“1.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2.法院由作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和各级法院组成。3.法官的资格由法律规定”。韩国法院组织法第3条1款规定了以下六种法院,即:大法院;高等法院;特许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行政法院。

大法院由包括大法院院长在内的14名大法官组成(第4条)。大法院的审判权具体由全体大法官的2/3以上组成的合议庭来行使,并由大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由三人以上大法官组成的“部”进行审理韩国大法院现有三个部,分别由四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中被任命为法院行政处长的一名大法官不参与案件审理。。(第7条)。

大法院负责民事、刑事、行政、特许以及家事案件的终审裁判,并对决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和对中央海难审判院裁决的不服案件进行裁判(第14条)。对一审终审的选举诉讼(总统、国会议员选举诉讼)和其他选举诉讼(地方议员选举诉讼)做终审裁判。

大法院设有司法行政上的最高决议机关“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同意法官的任命;大法院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判例的收集、刊行等事项;预算要求、预备金支出和决算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大法院院长认为特别重要须由大法官会议讨论的事项(第17条)。

大法院还下设法院行政处、司法研修院、法院公务员教育院、法院图书馆等机构。另外设有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和法官人事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是大法院院长的咨询机关。

韩国高等法院设在首尔、大田、大邱、釜山、光州等五个地方,由高等法院院长和各部部长法官以及法官组成(第26条、27条)。高等法院的审判权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部行使,法院内部设有民事部、刑事部及特别部。高等法院主要审理上诉案件。

特许法院,是高等法院级别的专门法院,由特许法院院长和各部部长法官以及两名法官组成(第28条之2.28条之3)。特许法院设在韩国特许厅所在地大田市为平衡地区发展,韩国决定将部分中央政府部门迁址到地方,1998年韩国特许厅迁址到大田市。。特许法院审理对特许审判院审理知识产权的发生、变更、消灭及其效力范围等案件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特许厅下属的特许审判院审理此类案件,而专利侵权诉讼则由一般法院受理。(相当于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一审诉讼。如对特许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大法院。因此就法院层面来说,此类特许诉讼实际上采用二审终审制。

特许法院的审理活动需要专业知识,因此特许厅的公务员以技术审理官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值得注意的是审判活动中,技术审理官经审判长的同意后可以向诉讼当事人提问,并在合议时提出自己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院长和部长法官及法官组成。韩国现有13个地方法院。为处理部分地方法院的事务,可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置支院、市、郡法院以及登记所韩国法院负责处理各项登记业务。。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的一审诉讼。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独任法官审理,但法律规定的特别重要案件由合议庭审理(第7条第4款、5款,第32条)。另外,不设地方法院的市、郡等地区设有受理小额简单案件、和解、督促以及调解案件的市、郡法院。

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院长、各部部长法官以及法官和调停委员会组成。家庭法院是专门处理关于家庭和少年案件的地方法院级别的专门法院,现只设在首尔。家事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审理,而少年案件和家庭保护案件则由独任法官审理。在还没设置家庭法院的地区,由地方法院受理该类案件。

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院长和部长法官以及法官组成(第40条之2.3)。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属于行政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地方法院级别的专门法院(第40条之4),现只设在首尔。在还没设置行政法院的地区,由地方法院的本院受理该类案件。

韩国司法机关并没有独立的预算安排权,法院的预算也由行政机关安排,最终由国会审议通过。同时,法院组织法第82条2款规定,“法院的预算安排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自律性”;预算会计法第29条也规定,需要削减大法院等独立机关的预算请求额,必须在国务会议征求该独立机关长官的意见,在实际发生削减情况下,要将削减理由以及该机关长官的意见附于预算案,提交到国会(第31条10号)。

二、法律人才培养

韩国的法律语境中的“法曹”是指执行法律的人员及其集合体。另外,与法律业务有关的广义上的法律人也被称作“类似法曹”或“准法曹”。因此,最宽泛的“法曹”概念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军法务官、公证人、司法书士(法务士)、执行官、辩理士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法律业务的专门职业。、税务士、关税士、社会保险劳务士(公认劳务士)、鉴定评价士、行政书士、土地房屋交易主任(公认中介士)等多种职业。

(一)资格取得

一直以来,韩国所有法官、检察官、律师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经大法院下设司法研修院的培训过程之后才能走上职业道路。1962年首尔大学设立司法大学院1971年变更为现行的大法院下属的司法研修院。之后确立为一项制度。就司法考试资格而言,1963年的《司法考试令》规定只有本科毕业生或预期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而1972年废除了学历限制。但是2001年制定、2006年开始实施的《司法考试法》规定只有修完法学科目35学分后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因此,大学的法学教育成为法律人培养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司法考试,以及大法院主管的司法研修等三个阶段曾是成为一名法曹人员的必经之路。

但是,最近韩国对其法曹培养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即将在2017年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Law School)。2008年举行了第一次法学专门大学院入学适格考试据法学专门大学院协议会的统计:在25所法学专门大学院中,以14所大学录取生的66%是非法学专业。,2009年韩国各主要大学正式启动了法学专门大学院。新制度下所有参加律师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上述大学院接受三年专门法学教育。为了更好地实现两种制度间的顺利过渡,新旧两套“法曹”选拔体制将会并存一段时间。新律师考试制度对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进行了限制,按照新规定考入法学专门大学院的学生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该月份最后一日起五年内有五次应试资格《关于法学专门大学院的设置、运营的法律》第18条第1款。

韩国新的律师考试旨在测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需的职业伦理和法律知识,分为选择题型和论述题型的笔试以及法曹伦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公法、民事法、刑事法等采用选择题型及论述题型笔试,专门法律科目采用论述题型笔试。

新的律师考试除测验考生的民刑基本法律部门的功底之外,还反映了法律知识日益专业化的时代要求。这是新的法律人才选拔制度的一项重要特点,专门法律科目是指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劳动法、租税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学科范围内应试者任选的一个科目。专门科目的具体考试范围如下:

专门科目考试

考试的总分按题型和科目种类按一定比例换算得出,但每个科目均要达到最低分数线。论述题型笔试的满分换算成选择题型笔试满分的300%,民事法科目的满分为公法和刑事法科目满分的150%,选择型科目的满分为公法和刑事法科目满分的40%。各个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为满分的40%。韩国法务部律师考试管理委员会决定2012年第1期法学专门大学院毕业生律师考试通过率达到75%。http://news.hankooki.com/lpage/society/201012/h2010120721225421950.htm,2011年3月6日访问。

(二)法官、检察官、律师

1.法官

韩国宪法第101条3款规定,“法律规定法官资格”。依此规定,法院组织法第42条2款规定,“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司法研修院受到规定课程训练人员和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赋予法官资格”。另外,除军法务官外,只有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司法研修院受到规定课程训练的人员才会被赋予律师资格。

任命。大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但需得到国会同意,而大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提请国会得到同意之后由总统任命。2000年2月16日国会法中新增了人事听证会制度(国会法第46条之3),因此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命须先通过人事听证程序。另外,法院组织法第42条规定,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必须为40岁以上且具备15年以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经历者或者法律规定的相当于前述职位者。

法官经大法官会议同意由大法院院长任命。新任法官先要从事两年预备法官,而后综合考核业务能力之后正式成为法官。预备法官在各级法院中从事有关案件审理和诉讼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任期。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期为六年,法官的任期为十年。大法院院长不得续任,但大法官和法官可以续任。若法官在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则要退职(宪法第105条),大法院院长的退休年龄为70岁,大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3岁(法院组织法第45条)。

身份保障。为了保障法官的权利,韩国法律规定,被弹劾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法官(宪法第106条1款及法院组织法第46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政治中立性,法官不得为入党等政治活动(法院组织法第49条)。

2.检察官

1949年韩国制定检察厅法,依据该法,韩国的检察系统从法院系统中分离出来正式成为独立机构。该法规定检察官有如下两项职责: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公共利益,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指挥和监督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指挥和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第二,在民事案件中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成为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政治中立性,防止堕落成政治权力的工具,韩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检察厅法进行了修改,新设“检察官应服务于全体公民,保持政治中立性不得滥用权力”,“检察官不得被派进总统秘书室,也不得兼任总统秘书室任何职务”等规定。在身份保障方面,检察官与法官相类似,不同点在于可以通过惩戒处分罢免检察官。另外,法官的身份保障由宪法规定,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由检察厅法规定。为了防止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人权侵害现象,韩国的检察官对刑事侦查的介入程度较高,因此刑事侦查是韩国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

3.律师

根据韩国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基于委托代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讼,请求行政处分以及处理一般性法律业务。韩国的律师有以下特点:第一,明文规定律师的公益活动义务,公益活动的范围及其实行方法由大韩律师协会制定(第27条)。第二,律师可以对自己的学历、经历和主要业务和成绩进行广告(第23条),为了方便委托人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律师,地方律师协会有义务提供律师的上述信息(第76条)。第三,律师不得以招揽业务为目的出入法院、侦查机关、执行机关、医院等场所(第35条),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公务员不得向律师介绍案源(第36、37条)。第四,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法人(第40条以下)。

另外,在韩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下,有辩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不委托律师由本人直接提起诉讼,但是宪法诉讼中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因此设置了国家指定代理人制度(宪法法院法,第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