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近代马来西亚的法律发展
随着殖民者开始进入东南亚地区。这种以贸易为先锋、以武力为后盾的殖民入侵使殖民者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推动了西方文明的传播。为了配合长期的经济和政治殖民计划,发挥法律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作用,法律,尤其是具体法律规范和技术问题,就成为了西方文明传入的重要内容。
17世纪初,东印度公司在吉打河口建立了商站,英国与马来亚长达几个世纪的联系就从此开始。马来西亚法律的英国化自18世纪末到1957年马来亚独立为止,历经二百年左右,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786年到1825年,在这一阶段,英国殖民主义者的目标是发展商业和向内推进据点,并占据了马来亚沿海岸的三个据点:槟榔屿、新加坡和马六甲,组成了马六甲联盟。但该时期这一联盟并不是一个稳定的统一组织,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只有一些仿照英国法制定非常粗陋且不合时宜的简单法律制度。岛上各种国籍的居民都有他们自己适用的法律,轻微的民事案件由各个社会头领审理。
第二阶段为1826年至1914年,在这一阶段内,英国的侵入目标是逐步蚕食整个马来亚,建立完整的殖民统治系统。1826年,马六甲和新加坡从孟加拉转移给槟榔屿辖区,合并为海峡殖民地,至此,该地区的法律开始有了发展。海峡殖民地形成之初,出现了一股反对外来统治的浪潮,出现了拒绝援用英国法而使用当地习惯作为判案标准的倾向,但不久这种做法就被证明是行不通的。1830年,这三个地区又组合成为威廉堡在孟加拉的下属组织,从此英国法在海峡殖民地实施,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系统等都大体仿照印度有关机构建立。在以后印度化的英国法律在这一地区始终起着主导作用,但宗教教规和当地习惯在实际生活中仍占据一定地位。
与马六甲地区不同,英国在马来亚的殖民是实质性的,因此英国法律对马来亚的影响也深刻、全面。1873年与1874年,英国向霹雳和雪兰莪地区先后派驻了驻扎官,此后随着其他地区也陆续派驻驻扎官,驻扎官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马来地区的统治结构和统治属性,英国开始了对马来亚的全面控制。这些驻扎官一到当地,就开始各项变革,如设立财政会计制度,设立由欧洲治安法官主持、由马来亚治安法官协助的法院。同时还根据英国法律系统地、积极地建立了马来亚的法律制度。相比马六甲海峡殖民地的法律形式而言,马来亚的法律则单纯多了。但这并不意味着近代马来亚的法律是单一的。实际上伊斯兰的法也一直在民间产生着作用。同时近代马来亚的法律还有另一个组成部分,即中国法。由于马来亚地区华人移民的增加和中马双边贸易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也传到了这里。例如,1893年霹雳地区的法律就充分体现出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的痕迹以及对华人的特殊规定。
第三个阶段为1914年至1957年,英国对马来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进行了全面的统治。“二战”后,由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殖民体系的瓦解,马来亚于1957年在英联邦内宣布独立,成立了马来亚联合邦。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马来亚共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政体:海峡殖民地,包括新加坡、槟榔屿、威尔斯里省和马六甲;马来联邦,包括霹雳、雪兰莪、森美兰、彭亨;马来属邦,包括吉打、玻璃市、吉兰丹、丁加奴和柔佛。各个殖民地政治统治的建立过程都是相似的,均是先引入英国的法律并根据当地的习惯与宗教加以若干修正,以恢复法律与秩序,然后逐渐建立完整的政府机构。海峡殖民地的政府机构包括总督、立法会议及行政会议。总督是海峡殖民地的最高行政长官,在马来联邦成立之后,还兼任了马来联邦的高级专员。立法会议与行政会议是总督的辅佐机构。立法会议包括13名官方议员和同数的非官方议员,总督兼任议长。立法会议的权限包括制定管理当地人及外国人的法律、诉讼,在英国议会的批准下,也可制定其他法律。总督也有一定的立法权,立法会议所通过的法案须经其批准方能生效。以理论而言,行政会议应是立法会议的执行机构,但由于行政会议的成员是当然的立法会议的议员,总督又兼任议长,立法会议实际上是处于行政会议的控制之下的。马来传统社会的中间阶层地方首领也被吸收进政府机构,一般担任马来本族法官,审理马来人之间的纠纷。
在马来亚联合邦成立之前,英国在马来半岛上一直实行的是利用当地人进行间接统治,英国通过自己任命的总督,牢牢控制住马来亚的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马来半岛的各个殖民地享有的只是空泛的、形式的、虚有的法治。这与英国的议会至上、权力制衡、法治原则的法律精神相悖。英国殖民主义者在传入其法律制度时强调的是适用性、技术性与操作性,目的是为了维护、巩固其殖民统治。马来亚在法律现代化时期,在形式上可见英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却不见其法律精髓,这在其以后宪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发展中有清晰的表现。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英国人对马来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英国人引入的西方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和统治理念,客观上奠定了日后马来亚现代化的基础。英国人引入了高度专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公务员制度、英国的法律及司法系统,但最重要的是引入了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包括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议、马来联邦参事会、各邦参事会等,虽然它们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其立法职能均或多或少地被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所侵夺,而且非官方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这些立法机构并不具有民主的性质。尽管如此,立法机构的出现在政治上仍代表着一种进步,而且马来亚立法机构的演进是其政治体制发展和变化的中心,立法机构的发展也反映出马来亚的宪政发展水平。这种发展变化在战前表现为民选议员数目的增加,在独立进程中表现为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议中民选议员人数超过了官方议员及官方指定的非官方议员的数目,从而为马来亚以和平方式实现独立奠定了基础。在这一时期,马来亚出现了民选立法机关及参加竞争性选举的政党。英国人统治下的这种政治体制发展是逐渐演进的,使马来亚独立后确立了类似于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另一方面,英国人统治的影响还表现在马来亚社会结构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方面。著名现代化理论大师布莱克就殖民者的这种作用曾评价说:帝国主义“也曾以入侵者的身份将现代的观念和体制传播到地球上的各个角落。……由此看来,帝国主义可能被视为一种展开现代化的力量”。
此外,近代以来,马来西亚对伊斯兰法也进行了改革,不断出现新的法律和司法判决用于扩展和改造适用于穆斯林的法律。从改革来看,马来西亚试图创造两种平行的、相对独立的体系,一种是世俗的,另一种是伊斯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