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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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

一、立宪运动在世界的兴起

自法国革命后、欧洲各国陆续发生了一系列立宪活动。1800年至1880年间确立和修订的宪法达三百多件。欧洲各国、除沙俄外、几乎无一不有一部宪法;除英国和匈牙利外、也无一不是成文宪法。从此以后、宪政运动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宪法成为每个政府合法存在的标志、即使是一个专制统治者、也不得不拿宪法作标签、以表示自己权力的合法性。从此在每一个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地方、分权得以确立的地方、都意味着宪法作出的成就。

但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产生已经不像英法美三国宪法那样因为有着上述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而瓜熟蒂落、也不只是单纯的为限制“王权”而制定;更多的是为了一个新的开始。宪法有的源于国家组成单位的联合、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宪法;有的来自战场上的失败、如魏玛宪法、日本宪法;有的来自政变、如泰国宪法及非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有的来自独立运动、原为殖民地、宣布独立后制定本国宪法、如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参见〔英〕K.C.Wheare: Modern Constitu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62。

无疑在今天、将启蒙运动的思想体现在宪法中已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在某种意义上、宪法的发展是对英美法宪法精神的回归;同时、其发展不外乎也是以新制度来保障人权和制衡权力的尝试。如魏玛宪法对公民权的新的演绎;奥地利不无创新的司法审查尝试;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欧洲各国、欧盟和印度不容忽视的宪政法庭的作用等。尤其是二战后德国《基本法》及其实践、如此执着持守分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联邦和州的分权但各州和睦原则。《基本法》还特别设置宪法法院来保证宪法的实施、它所制定的判例法、使《基本法》活在德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

在越来越多的宪政主义者抛弃了革命道路的时候、在世界上也有另外一些国家将革命及其胜利后的宪法作为争取公共权力的最高成就、这样、世界上出现了另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宪法的宪法——社会主义宪法。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随之在世界上出现了。

为了捍卫革命的胜利成果、1918年7月第五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简称《苏俄宪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除前言外、由6编17章90条组成。主要规定了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宣布消灭剥削和阶级、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政策;规定苏俄宪法的基本任务是确立强大的以全俄苏维埃为政权形式的城市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以便完全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剥削人;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结构、指出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苏俄最高权力机关等等内容。

1922年12月苏联成立。为了巩固这个联盟、在1924年1月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联宪法。1924年宪法是第一部苏联宪法。

1936年12月全苏非常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又通过1936年的苏联宪法。该宪法共13章146条、这部宪法的特点是:(1)它用立法程序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建成的事实。(2)它确认苏联生活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段;劳动成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等。(3)它确认了苏联社会的阶级基础是工农两大劳动阶级的联盟;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4)它确认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5)该宪法还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和苏联的国徽、国旗和首都。1936年苏联宪法对后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的宪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1954年宪法就非常重视并参考了这部宪法。但是、1936年宪法是在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定的、该宪法在许多方面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党政不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机制;经济上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宪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宪法往往是对一段时期的成果的总结、是实现某一目标的纲领。这些导致宪法面对斯大林的专权统治不能发挥其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它们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宪法。这些宪法虽各具自己的特点、但都是本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的总结、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今天、尽管在世界上仍然存在西方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宪法表现形式、但是随着各国宪政建设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社会的宪政道路在许多方面是共同的。首先、对权力的认识达成了共识、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其次也认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应该推行法治及宪政。“所谓法治、指用具有适当的普遍性、确定性的规则来98束缚国家权力以及个人越轨;所谓宪政、指为主权设计一套分权制衡的架构、为人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司法救济。”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在宪政运动中所制定的宪法呈现出共同发展趋势:

第一、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第二、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制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之滥用。

第三、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设立一个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而且这一机关必须具有司法性质、比如由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机关来审查违宪案件。

第四、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突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