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与海关提供的电子数据核对通过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
对机电产品中标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电子对审,对审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提供的是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仍应对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