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最好在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之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每月纳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向主管征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涉及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项目的填报方法是:
(1)“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加上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后的合计数填报;
(2)“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根据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4a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附表二第18栏):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数减去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加上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15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后填报。
二、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征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中涉及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审核项目是:
(1)“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
(2)“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
(3)“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扣税额”(附表二第18栏)。
征税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应及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电子数据传递到退税机关。
相关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