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六节 公司股东与股东权

一、公司股东

(一)公司股东的概念

公司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的,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股东的资格不受限制,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有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但需有代理人),均可成为股东。

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最基本条件,此为原始取得,通常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或公司增资时公司股本新的购买者;通过继承、受赠或股权受让而取得股东资格者,为继受取得。

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也有两种途径:公司因各种原因解体时,无论股东最后是否实际收回出资,伴随着公司清算程序的终结,公司股东不复存在,此为绝对丧失;而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相对应,因出让或赠与了其公司的股权丧失公司股东资格,为相对丧失。

(二)公司股东的分类

股东因其身份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类型的股东。在我国,股东的基本类型有: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作为公司的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是指法人作为公司的构成成员。其包括企业法人(如本国公司、外国企业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仅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规定允许投资于企业者。

(3)国有股股东。国有股股东是国家作为公司的构成成员。国有股股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股东权利

(一)股东权的含义

股东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的总和。

股东权利中由法律所赋予的内容,不得以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加以限制。即使对股东权的具体权利进行限制,也必须根据股份平等的原则,针对所有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而不能特别地剥夺或限制部分股东的权利。而且,股东权不能成为公司中多数决的议事对象。

(二)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

股东权利因赋予其权利的规范不同而分为两类。

1.公司法上规定的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即所有的股东都有权选举董事、监事,也都有权被选举为董事、监事。(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4)查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5)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6)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有约定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取得红利。股东享有平等的出资受益权,即同样的出资比例或股份获取同样的红利,并受公司法的保护。这种受益权是不可剥夺的。(7)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股东有优先认购权。(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所谓依法分配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意思有二:一是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即仅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方可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二是股东在收回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时,仍需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

2.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除公司法的规定以外,公司章程还可规定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这类通过带有自治法性质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不得与国家的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义务

(一)股东义务的含义

股东的义务是指基于股东资格而应对公司所负的义务。在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中,虽然公司的财产是由股东投入并形成的,但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股东是以独立身份对公司承担义务。但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不同于第三人对公司的义务:前者,股东的义务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因而,这种义务不得与股东资格相分离;而后者,义务人可以是公司以外的任意人。当股东作为第三人与公司之间产生义务,如与公司进行交易行为而承担付款义务或交货义务,是与股东资格没有关系的。

(二)股东义务的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之一,而公司章程又是全体股东制定和通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章程就是股东们在设立公司时作出的共同承诺。所以,股东遵守公司章程是理所当然的。这其中,包括公司法上虽未规定,但公司章程上规定并记载的,股东也需履行,不得以公司法上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履行。

2.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义务

公司作为资本企业,十分注重资本的充实。严格讲,出资人只有履行出资义务以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或者说,履行出资是成为股东的先决条件。所以,出资义务应是认购人的义务,而非股东的义务。但由于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公司股东,故而一般在他们两者之间不作区分。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其一,依认缴的出资类别缴纳出资,如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出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二,对非货币出资要向公司履行过户手续,且如实进行价值评估。其三,股东不按上述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不仅要向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制度之一,一般情况下,无论公司的债务有多少,股东的责任是锁定的,即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债务超出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范围,股东也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换言之,公司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但是,如果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人制度的规定,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因揭开公司面纱而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但这只是一种例外。

4.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或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的信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所以,公司一旦成立,股东便不得以各种方式抽回公司股本,但可依法转让。尤其是公司的控制股东,需避免以各种方式占有公司资产。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总则的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对此,学者称为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