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制度
第一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点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广泛,凡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条件的公司,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以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向社会公众集团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债券,具有利率固定、风险较小、公司债券持有人广泛、易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优点。(3)公司债券(实物式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其制作必须遵照《公司法》第156条的规定,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4)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所表示的是债券所有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司作为向社会公众借债的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债券所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抵押和继承。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这是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划分的。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的,为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债券可以挂失,其转让采用背书转让方式。反之,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的,为无记名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57条)。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这是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成股票为标准划分的(《公司法》第162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持有这种债券的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公司办理转换手续,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公司法》第163条)。依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公布)第14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发行证券一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的数额。不能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称为非转换公司债券。
3.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这是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划分的。担保公司债券是指提供了偿还本息担保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如果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处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3)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4)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仅凭公司信用而无提供担保的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到期如公司不能还本付息时,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提出权利要求。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关系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作出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其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
2.提出申请
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经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法》第24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26条)
4.公司债券的募集方式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并由证券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应当同公司债券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分销协议,确定代销或分销重要事项。
5.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公司法》第155条)。
6.认购公司债券
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以应募行为表示。应募人认定后应按所认定的数额交款,公司应向其交付公司债券。
7.置备存根簿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公司法》第158条)。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60、161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这表明,公司债券转让采自由转让原则,除强行性法律规定外,不得干预。
公司债券的转让,因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而有所不同。
1.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