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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社会文化、社会常模及社会适应的情况进行判别
文化相对论(cultural relativism)的观点认为,对人的心理或行为的异常与否,不存在普适性的标准或规则,行为的正常与否与社会的常模有关(Nolen-Hoeksema,2001)。
例如在上述事例中,欧洲人见面会相互亲吻,这在他们的文化中是正常现象;但在另一些文化中,两个男性的这种行为却会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如果那位喃喃自语的妇女周围没有其他人物和物品,我们会认为她的举止异常;但如果她是在逝去的亲人遗像前供上鲜果和点心,对着遗像在喃喃自语,在我们的文化中会理解为她是在和亲人的交流中缅怀亲人。即使如此,在另一些文化中生活的人们却无法理解为死去的人供奉食物并与之进行言语交流的行为,在他们眼中,这种行为是不正常的。那个在奋力砸碎文物雕像的年轻人可能在任何一种文化背景下都会被看做是疯狂之举,但在某种极端的氛围下,却被认为是“正常”的行动。至于那个披头散发、手舞足蹈地对天大声呼喊的人,如果他是在某部落中做法事,则围观的人可能对其肃然起敬;但在其他场合,则人们无疑会认为此人精神异常。
人在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中生活,其行为必然受到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个体会依据相关的社会文化对人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会以此为依据来衡量他人的行为举止。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举止符合所处的社会文化的要求,那么他的行为就是适应性的,是符合社会常模的,会被周围的人们视为正常的;反之,则属于非适应性的,是不符合社会常模要求的,就会被人们认为是异常的。因此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是会受到时间、地点和习俗等因素的影响的,与社会文化习俗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