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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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学

生物医学中对疾病的分类学研究,其目的是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疾病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病类、病种和病型,并归成系统,为诊断和鉴别诊断及治疗和临床研究提供参照依据。

病因病理学分类与诊断是根据疾病的病因和病理改变建立诊断。在症状出现后,诊断不变。同一病因可有不同症状,如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病因学分类有利于病因治疗。症状学分类与诊断是根据共同症状或综合征建立诊断。症状或综合征改变时,临床诊断会作相应改变。同一症状或综合征可有不同病因。症状学分类有利于对症治疗。

由于精神障碍多数病因与发病机制不明,缺乏实验室诊断手段,因此对于精神障碍的分类,一般遵循病因病理学分类和症状学分类兼顾的原则进行。国际上常用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组织编写的国际疾病分类和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均按这一原则处理(郝伟,2001)。在我国,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参考以上两种分类和诊断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专栏3-4

与心理障碍相关的概念

对心理障碍的分类体系,是建立在临床描述的基础之上的。对于临床描述,我们在第一章已经有所涉及,例如发病率和患病率,另外还有一些重要概念需要我们进行了解:

病程(course):指某种疾病发病后倾向于持续的时间。例如精神分裂症倾向于慢性病程,即指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出现,甚至持续终身。

预后(prognosis):预期某种心理障碍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如变好或变坏,并预期这一过程的大致时间。

病原学:是指引起或促成心理和医学问题的形成的那些因素,即寻找致病的原因。

此外,相关的词汇还包括疾病或障碍是否突然发展(急性发作)或逐步发展(慢性发展)等概念。

1.美国精神障碍的分类

美国的《精神障碍和统计手册》(DSM)最初出版是在1952年(DSM-Ⅰ),以后在1968年(DSM-Ⅱ)、1980年(DSM-Ⅲ)和1987年(DSM-Ⅲ-R,即DSM-Ⅲ修订版)分别进行了修订,第4版发表于1994年5月(DSM-Ⅳ)。2000年发行的DSM-Ⅳ-TR (APA,2000)是对第4版的修订,这一版本分类定义和描述了200余种精神障碍。

DSM-Ⅲ和DSM-Ⅳ,其分类框架对前两版有较大的修订,对每个诊断都定出了一个明确的诊断标准,这可以说是在精神障碍诊断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另外,还提出了以临床轴为主的多轴诊断概念。DSM系统的分类,虽然主要通行于美国,但因其有详细的诊断标准,所以具有巨大的国际影响。ICD-10也参照它对每种病增加了诊断标准。

DSM-Ⅳ系统将所有精神障碍分为17大类,分类如专栏3-5所示(APA,2000):

专栏3-5

DSM-Ⅳ的分类

1.通常在儿童和少年期首次诊断的障碍

2.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

3.由躯体情况引起;未在他处提及的精神障碍

4.与物质有关的障碍

5.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6.心境障碍

7.焦虑障碍(应激障碍也归在本类)

8.躯体形式障碍

9.扮演障碍(factitious disorder)

10.解离障碍

11.性及性身份障碍

12.进食障碍

13.睡眠障碍

14.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

15.适应障碍

16.人格障碍

17.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 影响医学情况的心理因素

● 药物引起的运动障碍

● 药物引起的其他障碍

● 亲友关系问题

● 与虐待或忽视有关的问题

● 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补充情况

在DSM-Ⅳ经历几年的修订过程中,1000多位研究者参与其中,在70多个地点进行了12项现场测试工作,涉及被试6000多人。修订工作参考了ICD-9和ICD-10的分类和标准,与ICD系统具有可比性(APA,2000)。从1980年出版的DSM-Ⅲ开始,对精神障碍的分类开始建立在可观察到的行为之上,而不再按照假设的病因学基础进行分类,其结果是改变了神经症和癔症的分类方法等。对于不同障碍,其分类及诊断方面的改变,读者可参考本书不同疾病或障碍相关章节中的具体内容。

2.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

国际疾病及相关问题的统计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Problems, ICD),是由WHO组织全球的专家制定的,该系统中包括各科疾病的诊断标准。1948年WHO在巴黎举行第6届国际疾病和死亡原因分类会议,公布了ICD-6,首次包括了精神障碍的分类,并于1952年正式发表。目前的ICD-10于1992年出版,其中第五章为精神障碍,我国于1993年翻译出版了相关书籍(世界卫生组织,1993),其主要分类见专栏3-6。

ICD-10是在各国精神病学家通力合作下完成的。在亚洲,中国、日本和印度均有专家参加了此项工作。ICD-10的制定参考了各国的诊断标准,也参考了DSM体系,在某些方面兼顾了不同国家的文化和诊断分类的考虑,例如对于精神分裂症所需症状时程的考虑、对于神经衰弱诊断的保留等。

专栏3-6

ICD-10第五章精神障碍的分类

F00-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主要以综合征为分类依据)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列出“使用烟草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F29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型障碍(保留精神分裂症的传统分型)

F30-F39 心境(情感性)障碍(仍保留单纯的“躁狂发作”的诊断)

F40-F49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取消了“神经症”的名称,仅采用“神经症性”这一形容词,不再使用癔病一词)

F50-F59 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把“非成瘾物质滥用”归入此类)

F60-F69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性心理障碍归入此类)

F70-F79 精神发育迟滞

F80-F89 心理发育障碍

F90-F98 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

F99 待分类的精神障碍(指的是上述F00-F98均未能包括的精神障碍)

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 Disorders, CCMD),是我国精神病学工作者多年努力的成果。这一工作始于1958年,第一次制定分类方案,即精神疾病分类(试行草案)。并于1978年中华医学会第二届全国神经精神科学术会议拟定,1981年公布了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类, 1989年公布了CCMD-2。1994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公布了CCMD-2-R,于1995年正式出版。1995年成立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工作组,在1996年到2000年期间,对17种成人精神障碍及7种童年和少年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开展前瞻性现场测试与随访观察,完成了CCMD-3编写工作,于2001年正式出版。该版本进一步向国际上疾病分类靠拢,多数疾病的命名、分类方法、描述、诊断标准都尽量与ICD-10保持一致,以便和国际接轨。

专栏3-7是CCMD-3分类第1位编码的精神障碍(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 2001)。

专栏3-7

CCMD-3的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1—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3—心境障碍

4—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5—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

6—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7—精神发育迟滞、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8—童年和少年期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

9—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CCMD-3具有以下特点:

(1)反映主流学派(现象学派)观点,主要以病因、病理学兼顾症状学作为分类和诊断标准依据。

(2)以前瞻性现场测试结果为依据,同时参考以前的CCMD版本和ICD-10与DSM-Ⅳ。

(3)CCMD-3分类进一步向ICD-10靠拢,增加了类别编码,以满足学科发展需要。

(4)注意分类与诊断标准为精神科专业所接受,也为医学总体和其他医学分支接受。

(5)CCMD-3编写时,注意了文字表达和写作格式的规范,要求条目分明与规范,以增强分类与诊断标准的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6)继续保留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如神经症、反复发作躁狂症、同性恋等。

(7)CCMD-3改变了ICD-10突出“痴呆”症状的分类特点,而强调有关章节也需注意病因学分类,如将克-雅病明确为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的亚型。

(8)根据我国的社会文化特点和传统,某些精神障碍暂不适合于国内,如ICD-10中的性欲亢进、童年性身份障碍、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的某些亚型、出于心理原因渲染躯体症状及同胞竞争障碍等未纳入CCMD-3。

由上可见,近20年来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发展,是精神病学领域研究方法中最重大的进展之一。由于它们重要的实用价值,因此除精神病学专业以外,其他相关学科,如心理学、药理学、神经病学,甚至内、外、妇、儿等基础与临床各科也在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些诊断和评定工具。有关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在探讨各种精神障碍的病理生理和病理心理机制和心理因素对各种躯体疾病的影响,以及有关新药研制、临床评估和合理用药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三种分类系统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例如,DSM系统已经取消了神经衰弱的诊断分类,而CCMD系统中仍然保留这一分类;又如,DSM系统将以前称之为神经症的一类障碍改名为焦虑障碍,但CCMD系统仍然延用神经症的名称。但总体而言,三个分类系统的相似点多于不同点。例如ICD-10中精神障碍的分类描述与DSM-Ⅳ已经有了相当大的重叠(Nolen-Hoeksema,2001),这对于专业人员和读者都非常重要。因为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的是ICD或DSM系统,而我们国家采用的是CCMD分类。在大部分分类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可能读懂相关的国际书籍和专业论文,并有可能进行国际间的交流。

由于美国采用DSM系统,而欧洲许多国家也采用这一分类系统,又由于三类系统有相当大的重叠,为使读者更好的理解相关文献,本书采用以DSM系统分类为主、以CCMD和ICD系统为辅的方法对各类障碍进行分类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