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有关股票或者债券的立法,一部分体现在公司法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中;另一部分则表现为国家对股票和债券的管理以及有关国家债券方面的立法,尤其是证券法或者证券交易法。
公司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公司法是规范这种高度发达的组织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竞争的同时,西方各国在立法上也在进行竞争。
(一)法国
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国王颁布的《商事敕令》堪称世界上第一部公司法。1807年拿破仑时代颁布了《法国商法典》,其第1编第3章对股份有限公司做了规定,此后又专门制定了一些公司法的单行法,如1867年《公司法》、1917年《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1925年《有限公司法》、1963年《证券投资公司法》、1966年《商事公司法》、1967年《商事公司法规》等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国公司法中包含着有关股票和证券的规则。
(二)英国
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股票和债券由公司法来调整。在英国的证券发行和流通市场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则进行管理,如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则。英国以判例法为主,但是规范公司的法律则主要是制定法。1862年《公司法》奠定了英国现代公司法的基础,此后英国在1908年、1929年、1948年、1967年、1976年、1981年等多次修改其公司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英国公司法中包含着有关股票和证券的规则。
(三)德国
德国旧商法典和新商法典之第2编,都是关于公司的规定。1897年的新商法典第2编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分别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隐名合伙。随着时代的发展,商法典中有关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于是德国在1931年以单行法规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德国纳粹政府于1937年颁布了《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并于同年施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分裂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联邦德国于1965年颁布《股份有限公司法》,该法于1966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目的是适应欧洲共同体《公司法第二号指令》的规定。德国公司立法中也包含着有关股票和证券的规则。
(四)美国
美国的证券法是由联邦和州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对证券业的活动从发行到清偿,对证券发行人、中间商直至交易市场均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自1911年堪萨斯州制定有关管理证券的法律后,有23个州制定了证券管理法,其中有17个州是以堪萨斯州的证券法为蓝本。为了使各州证券法趋于一致,195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统一证券法》,该法的规定逐渐被各州采纳。
为了对证券发行市场进行监管,美国早在1933年就通过了《证券法》。这是一部对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美国联邦立法。随后,又通过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8年《马洛尼法》、1964年《证券法修订案》。此外,还通过了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各州的公司法以及美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标准公司法》都是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渊源。
(五)日本
日本证券法主要由证券交易法以及宪法、民法、商法、外汇外贸法等中有关证券的法律规范组成。日本《证券交易法》于1948年施行,该法是将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合二为一制定的。该法经历了多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
二、中国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史料记载,在我国唐朝,商业发达,但交通不便利,这给商人往返携带金属货币带来了麻烦。于是,人们创造出了飞钱制度,以飞钱代替现金。唐朝的飞钱相当于今天的汇票。宋朝又创造出了交子,它相当于现在的银行本票。这些制度都表明商业的发达和信用体系的萌生。
迨至清朝末年,洋务运动兴起。“旧上海国人创设的证券交易所,滥觞于1882年成立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与此同时,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经济侵略、渗透的进一步加剧,西商为操纵上海的金融,陆续开设了几家证券交易所。此后,以茶楼为形式的中国民间股票交易也应运而生。”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英国商人开办的上海洋商股票掮客公会以买卖各国股票为业。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又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后来,这两家合并改组为上海众业公所。该公司除专做各国股票外,还买卖外商在华所设各事业公司的股票。中国最早发行股票的中商公司是洋务运动中诞生的上海轮船招商局。其后的中兴煤矿公司、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大生纱厂等也相继发行股票。可是,这种洋商在华组织的证券资本市场当然只能为少数洋商投机劫取殖民地暴利的机关,它完全不顾中国社会与国民经济的利益,所以不久之后就有了震动全国的橡皮股票风潮。该风潮不仅使多数中国商人破产,而且也给中国证券资本市场史留下了一大污点。股票交易已给我国各界人民以最恶劣的印象。
1910年11月2日,在第27期《国风报》上,梁启超撰文倡议成立“股份懋迁公司”。这是倡办近代意义证券交易所的先声,在全国引起颇大反响。1913年北京政府农商部召集全国工商界著名人士商讨自办本国证券资本市场问题,次年12月29日便公布并施行了中国第一部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该法共8章,即总则、组织及设立、经纪人、职员、交易、监督、罚则和附则,计34条。1915年5月25日又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实施细则》,共26条。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此,正式的证券交易所陆续在我国的各通商大埠成立,如1918年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1920年又成立了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
北伐战争之后,1929年10月3日国民党执政的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布了《交易所法》。该法于1930年6月1日施行,共分为设立、组织、经纪人及会员、职员、买卖、监督、罚则和附则等8章,计58条。1930年3月1日又颁布了《交易所法施行细则》。该细则共40条,与《交易所法》同日施行。根据《交易所法》及《交易所法施行细则》的规定,一个地区之内只能有一家交易所,已有多家交易所的,限期合并。于是上海华商交易所吸收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为上海地区唯一的,也是全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因日寇入侵上海而被迫停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又重新组建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解放后,该交易所被关闭。
新中国成立前后,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成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1950年2月成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这一时期还颁布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有关证券的规章制度,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于1949年4月颁布了《管理证券交易暂行办法》,同年5月又颁布了《证券交易所营业简则》、《经纪人申请登记办法》、《股票上场须知》、《交割办法》等。当时建立证券交易市场的目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这一形式,引导社会游资的流向,把其纳入生产轨道,根治黑市投机倒把行为。这些目的达到之后,这两个交易所于1952年7—8月相继关闭。证券市场的直接基础是市场机制和多层信用制度,因而在计划经济时期,随着商品、货币、市场、多层信用形式的被否定,证券市场也受到排斥。1958年,国家停止了向外借贷;1959年,终止了国内政府债券的发行。1959—1978年的20年间,我国没有利用国内债券这一形式,不完全的证券制度基本消失。
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证券市场又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1981年,我国政府开始发行国库券。1984年,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一些企业尝试利用债券和股票直接筹集资金,证券发行市场迅速发展。1986年8月,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开办了证券交易业务。旋即,深圳、重庆、太原、北京、武汉等一些大中城市也相继开设了各具特色的证券交易市场。而大量的场外交易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股价坚挺上扬,持续不下,形成了难以遏制的“股票热”。在这种状况之下,急需建立规范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法律法规。1990年12月,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在北京正式开通。同时,上海建立了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宣告成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立法走上了高速公路。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证券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1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2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3次修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中国证监会1993年7月24日公布,已失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监会1993年6月10日公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2日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原证券委1995年4月18日发布,已失效)、《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原证券委1993年9月2日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原证券委1996年8月2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5日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原证券委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该《暂行办法》后来被《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外,上海和深圳等地也颁布了许多地方性证券管理法规和规章。
上述这些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证券法律制度还未能系统化,其权威性还有待提高。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我国制定一部有关证券的专门法律。经过多年的酝酿和不断的修改完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法》,该法共12章214条,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中国证券监管体制、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比较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该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证券法》施行6年之后,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修改势在必行。2003年7月修改程序正式启动,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1.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2)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3)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1)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2)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3)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4)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1)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2)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
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1)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2)增加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3)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4)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结算风险;(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
5.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7.关于几个普遍问题的修订。
(1)分业经营和管理;(2)现货交易;(3)融资融券;(4)禁止国企炒股;(5)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
经过数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