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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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证据制度之历史演变本题论文原载于《烟台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后来本书作者在撰写陈一云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统编教材——《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章时,又进行了很大修改。

引言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是使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同案件客观事实统一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诉讼以来也就相应地产生了与其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证据制度也经历了一条由简单到复杂,由落后到文明的发展道路。

对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的划分方法很多,有以社会形态划分的,即将证据制度分为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证据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证据制度;有以诉讼结构形式划分的,即将证据制度分为弹劾式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混合式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而在证据理论中,对证据制度的划分还有另一种科学的方法,即从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标准的角度对证据制度进行划分,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证据制度也就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纵观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演变表现为不同的样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一条神——法——人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据制度的更替是以突变的方式进行的,每一种新的证据制度都是建立在对前一种证据制度的否定的基础之上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证据制度的发展则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的,受判例法制度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无非是历史上长期、逐步形成和积累的各种证据规则的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