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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两大法系的证据制度出现了相互接近,彼此借鉴和吸收的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相互接近的趋势在证据制度中也有充分的体现。引起这种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双方各自的缺点都已暴露出来,需要吸彼之长补己之不足。
日本提供了一个把大陆法的证据制度和英美法的证据制度结合起来,并以大陆法为主的有趣例子。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节证据中,一开始就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两条基本原则,第318条明确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之。”但在此之后,从第319条到328条又规定了一系列有关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的规则性条款。
另一方面,在采判例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繁琐的证据规则所带来的麻烦,出现了简化证据规则的迹象。为了使繁琐的证据规则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条理性,英美法系国家已注意到证据规则的法规编纂工作。比较重要的证据法规有:1872年的《印度证据法》、1942年由美国法学协会出版的《模范证据法》、1953年美国官员统一法律协会出版的《统一证据规则》、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1976年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证据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