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共有
第244条 共有的概念和共有发生的根据
1.归两人或几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他们共有。
2.财产可以分为确定每个共有人份额的共有(按份共有)和不确定这种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
3.财产的共有是按份共有,但法律规定了形成该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除外。
4.当财产归两人或几人所有,财产一旦分割即会改变其用途的财产(不可分物)或者依法不得进行分割的财产,即发生共有。
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发生可分物的共有。
5.共同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可以依照共同共有人的协议确定,而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依照法院的判决确定。
第245条 按份共有权中份额的确定
1.如果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能依照法律确定,而且共有人的协议也未作出规定,则所有共有人的份额均等。
2.按份共有的所有共有人的协议可以规定按每人投入和增加到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多少确定和变更其份额的办法。
3.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如果按照规定办法使用共同财产而使该财产得以增值,而增值部分又不可分出,则有权在共有财产权中增加自己的份额。
共有财产的增值部分可分出的,如果按份共有人的协议未有不同规定,应归共有人中使之增值的人所有。
第246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
1.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依照全体按份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出售、赠与、遗嘱处分、抵押自己的份额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但进行在有偿转让时,必须遵守本法典第250条规定的规则。
第247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1.按份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依照全体按份共有人的协议进行,而在他们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则按照法院决定的办法进行。
2.按份共有人有权占有和使用与自己份额相当的那部分共有财产,而在不可能这样做时,有权要求占有和使用属于该人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248条 使用按份共有财产所得天然孳息、产品和法定孳息
使用按份共有财产所得的天然孳息、产品和法定孳息,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并按共有人的份额在共有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但他们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249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维护费用
每一按份共有人均应按自己份额的比例参与缴纳共同财产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以及财产的维护和保管费用。
第250条 优先购买权
1.在向他人出售共有财产份额时,按份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有按出售价格和其他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所售份额的权利,但公开拍卖的情况除外。
在全体按份共有人达不成协议时,按份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可以在本法典第255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进行公开拍卖。
2.共有财产份额的卖方,必须将向他人出售其份额的意图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按份共有人,并说明出售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对不动产所有权份额的出售,自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而动产所有权份额的出售,自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如果其余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未购买所出售的份额,则卖方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出售给任何人。
3.在违反优先购买权出售份额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按份共有人均有权在3个月内通过司法程序请求将买方的权利和义务移转于他。
4.份额的优先购买权不得让与。
5.本条的规则也适用于依照互易合同转让份额的情况。
第251条 共有财产份额依照合同移转给取得人的时间
共同财产的份额自合同签订之时起移转给取得人,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应进行国家登记的共有财产的份额移转给取得人的时间,依照本法典第223条第2款确定。
第252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份额的分出
1.按份共有的财产,可以根据共有人的协议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割。
2.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出自己的份额。
3.按份共有人就分割共同财产或分出某个共有人的份额的方式和条件达不成协议时,按份共有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从共有财产中以实物分出自己的份额。
如果法律不允许以实物方式分出份额,或者以实物方式分出份额可能对共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则要求分出其份额的共有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其他按份共有人向他给付其份额的价值。
4.根据本条的规定从共同财产中分出给共有人的财产少于其在共同财产的份额时,可以给付相应数额的金钱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不以实物方式分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而由其余所有权人向他进行补偿的,须经他本人同意。如果该所有权人的份额很小,不可能实际分出时,而该共有人对使用共同财产并无重大利益时,法院也可以在不经该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责成其余按份共有人向他进行补偿。
5.随着依照本条的规定取得补偿,所有权人即丧失其在共同财产份额上的权利。
第253条 共同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1.共同共有人,如果他们之间的协议没有其他规定,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
2.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不论共有人中是谁实施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均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方能进行。
3.每一个共同共有人均有权实施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但全体共有人的协议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共同共有人中的一人实施的与处分共有财产有关的法律行为,只有在证明法律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显然应该知道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不具有必要权限时,才可以根据其余共同共有人的请求以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没有必要权限为由认定为无效。
4.本条规则的适用以本法典或其他法律对某些种类的共同共有未作不同规定为限。
第254条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份额的分出
1.共同共有人之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一个共有人的份额,可在事先确定共有财产权中每一共有人的份额之后进行。
2.在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从中分出份额时,如果法律或共有人的协议未有不同规定,则认为所有共有人的份额均等。
3.分割共有财产和从中分出份额的根据和程序依照本法典第252条的规则确定,但以本法典、其他法律未对某些种类的共同共有作不同规定以及从共同共有人关系的实质中未得出不同结论为限。
第255条 对共有财产中份额的追索
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其他财产不足时,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分出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以对它进行追索。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以实物分出,或者其余按份共有人或其余共同共有人持反对意见,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与该份额的价值相当的市场价向其余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并用出售该份额所得的资金清偿债务。
如果其余共有人拒绝购买债务人的份额,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公开拍卖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对该份额进行追索。
第256条 夫妻共有
1.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了该财产的不同制度的除外。
2.婚前属于各方的财产,以及配偶各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赠与或遗产,是该方的财产。
除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外,个人使用的物品(衣服、鞋等等),尽管它们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资金所购买,亦被认为是使用一方的财产。
夫妻每一方的财产,如果能够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对该财产所作的投资(大修、改建、重新装备等等)大大超过原财产的价值,则可以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之间的合同有不同规定,则不适用本规则。
3.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能用该方的财产以及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有可能归其所有的份额进行清偿。
4.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确定夫妻份额的规则以及进行分割的程序,由婚姻和家庭立法规定。
第257条 农场(畜牧场)的所有
1.农场(畜牧场)的财产归其成员共同共有,但法律或他们之间的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2.归农场(畜牧场)的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划拨给该农场(畜牧场)所有的土地和购置的土地、种植物、经营性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改良土壤的构筑物和其他构筑物、肉奶用牲畜和役畜、家禽、农业机械设备和其他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器材和使用其成员的共同资金为农场(畜牧场)购置的其他财产。
3.农场(畜牧场)活动所得的天然孳息、产品和法定孳息,是农场(畜牧场)成员的共有财产并依照他们之间的协议进行使用。
第258条 农场(畜牧场)财产的分割
1.由于所有成员退出或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农场(畜牧场)终止时,其共有财产应按照本法典第252条和第254条规定的规则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依照本法典和土地立法规定的规则进行划分。
2.在一个成员退出时,属于农场(畜牧场)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不得进行分割。退出农场(畜牧场)的人有权取得与其在共有财产所有权中的份额相当的金钱补偿。
3.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农场(畜牧场)成员在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被认为是均等的,但他们之间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259条 在农场(畜牧场)财产基础上建立的商合伙或合作社的所有
1.农场(畜牧场)成员可以在农场(畜牧场)财产的基础上建立商合伙或生产合作社。作为法人的商合伙或合作社,对畜牧场成员以投资形式或其他股金形式移转给它的财产,以及对因从事活动而取得的财产和依照法律允许的其他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2.在农场(畜牧场)财产基础上建立的商合伙的参加人或这种合作社的社员投资的数额,根据他们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确定,而该份额依照本法典第258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