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破产欺诈法律规制,是指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其实施预防、限制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性措施。本书在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主题之下,需要解决两个论题:一是什么是破产欺诈?二是如何实现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
对于什么是破产欺诈?本书在第一章“破产欺诈及破产欺诈行为”以及第二章“破产欺诈行为的类型”中进行了研究。
第一章关于什么是“破产欺诈及破产欺诈行为”问题的提出,除了因为其是破产欺诈法律规制对象以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破产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对此本书分为几个问题:一是破产欺诈从何而来?破产欺诈源于民事欺诈,随着民事欺诈制度的发展,破产欺诈成为民事欺诈制度中一个特殊的表现形态。随着各国破产法作为特别法的独立存在,使破产欺诈及其法律规制成为各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二是破产欺诈的涵义是什么?现代民事欺诈制度包括法律行为制度中欺诈和侵权法中欺诈,破产欺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已超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范围,同时也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欺诈,破产欺诈有其独特的内涵和特征。三是破产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由于破产欺诈行为的特殊性,使得其有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
第二章关于“破产欺诈行为的类型”的研究,是在明确了破产欺诈含义的前提下,考虑到破产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立法体例,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对具体破产欺诈行为的认定。一是概括性条款加类型化思路。鉴于破产欺诈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参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目前两大法系国家破产法有关规定,借鉴两大法系各自立法优势,建立一般性概括条款加类型化方式,将是比较适合的破产欺诈行为的立法体例。二是破产欺诈的行为类型。对破产欺诈行为的类型划分可以有不同标准。立法中要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破产欺诈行为条件作出规定,以利司法实践中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认定。书中建议应借鉴美国破产法关于欺诈性交易和偏颇性交易构成条件的规定,并建立主观条件客观化的立法标准。
针对破产欺诈行为这一论题的研究方法,本书主要采纳了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尤其是通过比较的方式,认为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定存在缺陷,并借鉴目前各国有关的规定予以完善。
对于如何实现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书中注重的是有关法律制度的设置和反破产欺诈效力的发挥。本书在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以预防、限制和责任为途经,参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对照比较我国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试图建立起系统化的反破产欺诈法律机制。
第三章关于“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一)——预防”,出发点在于对于任何违法行为的规制,首先要对其建立预防性措施。破产欺诈行为是由行为人对破产财产实施的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建立预防措施也要针对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这些预防性制度措施包括:一是强化公司董事义务,预防欺诈性交易;二是健全破产保全制度,防止破产财产流失;三是严格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管理破产财产。
第四章关于“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二)——限制”,出发点在于破产欺诈行为产生以后,法律对其要有限制性措施。这些限制性制度措施包括:一是强化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象直接针对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破产欺诈行为。我国破产法要拓宽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范围,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要件,建立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机制。二是实行严格的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是现代破产法赋予自然人破产人的一项权利,然而,此项权利很容易被债务人滥用,并实施破产逃债的破产欺诈行为。所以,在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对破产欺诈行为人的法律限制,实行严格条件的破产免责。综合各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诚实的、实施了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破产法规定是不予免责的;同时,对于以欺诈性手段获得的免责,破产法规定是可以撤销的。三是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也会被滥用于法人破产事件当中。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实施对法人控制者和相关人破产欺诈责任的追究,将有效地限制集团公司或母子公司间的破产欺诈行为。尤其是美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基础上产生的“实质合并原则”、“深石原则”、“衡平居次原则”等,值得我国在破产司法实践中予以借鉴。
第五章关于“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三)——责任”,出发点在于对破产欺诈行为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实现对受损害债权人和他人的救济。一是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重新认识破产法律责任的功能,借鉴其他国家破产欺诈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破产欺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是本章主要内容。二是破产欺诈的民事责任。基于破产法的私法属性,破产欺诈行为的侵权性以及受侵害权利的救济性,对于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最为合理和有效的就是民事责任。破产欺诈民事责任的适用行为是指什么主体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应承担民事责任。破产欺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过错推定。破产欺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民事制裁等。其中如何确定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关系、损害赔偿方式、损害赔偿范围等将是关键。三是破产欺诈的刑事责任。由于破产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目前各国破产法或刑法都明确规定了破产欺诈的刑事责任,并有加重惩罚之势。借鉴他国法律的规定,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破产欺诈罪”是当务之急。本书从罪名设置、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刑罚等几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破产欺诈罪刑事立法提出建议。
针对如何实现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研究,笔者主要使用了系统的、实用的、价值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在如何建立反破产欺诈的法律机制时,始终围绕着系统化的思路:一是根据破产欺诈行为的特点,必须建立预防、限制、责任的法律体系;二是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破产法的任务,同时还涉及其他法律部门;三是破产法本身就是一部反欺诈法,所以,在设定破产法律制度的自始至终都要考虑到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在具体设置每一项制度时,主要考虑和分析了此种制度在破产法中的价值功能,以及是否能对破产欺诈行为产生规制的实际效用。同时,在设置每一项制度内容时,主要采纳了比较借鉴的方法,在对外国或其他地区有关制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破产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完善或健全我国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