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从破产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角度考察,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始终是各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各国对破产法普遍进行了改革和修订。参照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现代破产法有效和高效率的目标应当是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和平衡。但是,各国在平衡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各方利益的同时,也都相应地加重了对破产欺诈的惩治力度,因为有效的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直接影响到破产法目标的实现。伴随着各国和其他地区对破产法的改革和修订,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但是,相对于西方国家数百年的破产法律史以及发达的侵权行为法律史,我国不仅破产法律制度历史较短,而且由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立法目标的错位,长期缺乏反破产欺诈的理念,加之侵权行为法律的不完善,没有形成基本的破产欺诈理论和立法体系。正值我国新的破产法施行之际,张艳丽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形成了这本针对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研究的专著。
作为一本系统探讨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专著,作者首先说明了何谓“破产欺诈法律规制”,指出对破产欺诈法律规制是指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其实施预防、限制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性措施。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破产法的任务,同时也是与破产法相关的其他法律的共同任务。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应当是一个法律系统工程。作者基于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参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破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试图建立起系统化的反破产欺诈法律机制。在此主题之下,作者研究了两个论题:一是破产欺诈行为理论和立法体系;二是设置科学、系统、完善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作者在书中对破产欺诈行为的特定含义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在综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立法例的基础上,对破产欺诈行为类型化问题进行了较细致的探讨,指出我国对破产欺诈行为应当建立概括性条款加类型化的方式。同时,在采用系统、实用、比较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从预防、限制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根据各项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较科学地设置了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作者尤其指出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应当有两个切入点:一是破产欺诈行为人;二是破产财产。所以,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始终围绕着对行为人义务和职责的设定,以及如何采取措施防止破产财产的流失。作者在设置各项制度时,强调了破产法与民法、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一致,指出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应当是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书中重点分析了如何利用公司董事义务制度、破产保全制度、破产管理人职责、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免责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最终对破产欺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设定,来实现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关于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作者在充分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提出健全和完善建议。书中不少内容对我国破产法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著作的特点和优点在于:(1)研究内容的系统性。由于我国缺乏反破产欺诈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对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研究成果零散和不深入。作者非常系统地对破产欺诈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刻研究,涉及内容广泛和丰富,为今后此领域学术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2)研究观点的正确性。本书对什么是破产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如何设置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内容、对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系统化观点,不仅涉及法律领域广泛,内容详细,而且具有理论和立法上的正确性。反映了作者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此领域研究的深入。(3)研究主题的实用性。本书对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研究,不仅能为我国建立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理论体系和立法模式奠定一定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能为有效预防、限制破产欺诈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一定的依据。(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本书合理地运用了系统的、比较的、实用的等研究方法,较科学地建立了破产欺诈法律规制体系,在理论和立法方面都有较强的说服力。(5)研究资料的可靠性。作者对中外文献和资料掌握较全面,所用资料新颖、翔实。
当然,任何理论观点和体系的建立都不可能是绝对真理。本书虽然较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对破产欺诈的法律规制,但是还有一些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立法上如何界定好破产欺诈行为和破产可撤销行为,相信对破产欺诈法律规制的研究除了法律问题以外,还涉及到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书作者张艳丽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近年来又将研究的视角投入到破产法领域。此书的出版又正值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之际,本书对遏制破产欺诈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作为张艳丽的导师,我衷心希望她取得更大成绩,并有新作奉献!
魏振瀛
20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