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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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奥里略·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354—430)是欧洲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还被赋予“罗马基督教拉丁教父的主要代表”、“基督教教父哲学的完成者”、“基督教最大的教父”等桂冠。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实际上,奥古斯丁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

公元354年11月,奥古斯丁出生于北非的塔加斯特,即今阿尔及利亚的苏克阿赫拉斯。当时,北非属罗马帝国的版图,基督教得到官方的支持并得到很大发展。奥古斯丁的母亲是虔诚的基督徒,父亲是异教徒,他自己出生后没有接受基督教的洗礼。奥古斯丁曾在本城学习拉丁文和算术,12岁去马都拉和迦太基攻读文法和雄辩术,主攻修辞学5年。公元375年从迦太基毕业后回家乡教授雄辩术。奥古斯丁青年时代极为放荡,但求知欲甚强,思想极为敏锐。善恶问题一直是奥古斯丁毕生思考的主题。19岁时,他对哲学问题发生了兴趣,随即皈依摩尼教,接受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学说,认为恶起源于某种实体,人的灵魂来自善,肉体则来自恶。后来,通过学习新柏拉图学派的著作并受米兰大主教圣·安布罗斯的影响,于公元386年受圣·安布罗斯的洗礼,正式加入基督教。此后他一反过去的放荡生活,辞去教员职务,终生献身教会事业,过着清心寡欲的修道士生活。公元388年返回北非故居,在隐居三年后成为神甫,并于公元395年升任主教。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的活动,他所在的教会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晚年,他目睹了汪达尔人的入侵,于公元430年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陷后,汪达尔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奥古斯丁是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被教会封为伟大的圣师。他的著作繁多,不下百种,主要有《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教义手册》、《论三位一体》等。《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3年时间写成的,完成于公元426年,是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第一部巨著。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主要批驳异教徒的各种指责和不符合基督教思想的其他一些学说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后12卷,论述“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起源、历史和前途。该书较全面地反映了奥古斯的哲学思想以及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二、原罪与救赎

奥古斯丁指出,人类的不平等与奴役出于人类的原罪。上帝造人时本来是要使人彼此平等、享有自由的,但人类的共同始祖亚当和夏娃违背神的意志偷吃了禁果、犯了罪,其本性也遭到破坏。人类从其始祖那里继承了堕落的本性,其子孙后代都有原罪。现实社会之所以存在不平等和奴役的现象,是人类罪有应得。私有财产制、奴隶制及政府本身带有必然性。

自从亚当犯罪之后,世界被划分为两个城,即“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由于上帝的恩典,一部分人依赖上帝,依靠对上帝的信仰而生活,热爱上帝而轻视自身。他们是上帝的选民,生活在上帝之城之中。另一部分人爱自己而轻视上帝,依靠肉体而不是依赖对上帝的信仰而生活。他们成为上帝的弃民,生活在世俗之城中。世俗之城充满了不平等和奴役,充满了暴力和罪恶,这起源于人的本性的堕落,起源于人类的自私。世俗之城是撒旦的王国,是被放逐的凡人集合而成的共同体。与之相反,上帝之城是基督教的“千年王国”,只有在其中才能享有真正的和平。上帝之城高于世俗之城。

正是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不能不犯罪。上帝是善的,只有上帝才是至善的,它是一切善的根源。恶是善的缺乏,人的罪恶起源于人的思想中缺乏善,归根到底是由于背离神的善,缺乏神的善。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在上帝的恩典下愿意向善。善必然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善也必将会战胜恶而占绝对的优势。人们想恢复本性而致善,只有一条路可行,即追求至善的神。他断言,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的最终目的。

基督教为人们追求神的至善提供了条件,使人们可以通过选择追求善而获得救赎。奥古斯丁说,上帝在造人时曾经赋予人以自由意志,但自从亚当犯罪之后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处于罪恶的奴役之下。只有上帝的恩典才能使人恢复意志自由,在非奴役、非强制的条件下选择善,舍此而别无他途。在这里,上帝的恩典是指上帝之子耶稣牺牲自己而为人类赎罪。自从基督教诞生以后,人就重新获得了选择善与恶的能力,可以选择做基督教徒或异教徒,从而可以选择做上帝的选民或弃民:前者经过末日审判后升入上帝的千年王国,后者则坠入罪恶和痛苦的深渊。人们可以选择成为基督教徒信仰上帝从而追求上帝的善,洗掉原罪而获得救赎。

三、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奥古斯丁写作《上帝之城》的直接动因是重新评价罗马的历史地位,在此基础上解释基督教与国家的关系。

基督教在公元4世纪被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后,罗马城被涂上了神圣的色彩,被认为是上帝用以救治人类的分裂与堕落的工具,这种看法在当时颇为流行。然而,当罗马在公元410年遭到哥特族的劫掠之后,罗马城的沦陷和罗马帝国的衰落使基督教世界很沮丧,异教徒则幸灾乐祸。罗马所遭受的劫乱,对基督教徒来讲意味着罗马所担负的拯救人类这一历史使命的破灭,对异教徒来讲意味着对那些背叛本民族的保护神而去崇拜基督教的人的报应。

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乐观的神学社会观分析了罗马沦陷及罗马帝国衰落的原因,试图消除基督教徒对世俗政权的依赖心理和由于世俗政权被挫败而产生的沮丧情绪。他提出,人类的拯救与罗马的命运无关,只依赖于上帝的恩典和启示。罗马只是一个世俗之城,并不是担负神圣使命的上帝之城。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恰恰是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不够虔诚导致了罗马的劫乱。

奥古斯丁构建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学说,用以解释历史事件,同时也阐明一套关于国家和社会的神学学说。奥古斯丁所说的“城”(civitate)即社会的意思。社会是人的群体,是一群有理性的人通过就他们所爱的事物达成共同协议而结合而成的。要了解一个群体的性质,只要了解他们爱什么就可以了。根据这一标准,两类爱分别成为两座城的构建原则,爱自己、轻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爱上帝、甚至轻视自己者组成天上之城。前者荣耀自己,后者荣耀上帝。这是奥古斯丁根据伦理标准对“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

另外,奥古斯丁从国家的定义中也得出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区分。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提供现世生活所需要的利益,使我们能够在现世生活中享受健康、安全、人类友谊和世间和平。在这里,“和平”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种含义是“地上的和平”即世俗社会的和平,与物质生活有关,是公民间的合作。国家维持着世间的和平和治安,平息各种骚乱,保证各人自身的安全。另一种含义则是人与上帝的和平,这是信仰和服从永恒律的秩序。神圣之城的和平是以完善的秩序与和谐欢悦于上帝,以及人与人的彼此欢悦。因此,可以把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理解为人们的精神生活群体,“世俗之城”理解为物质生活的群体。

“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并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政治实体或社会实体。这是因为,人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不是彼此隔离的两个部分。这种区分只是一种隐喻:一部分人进入天国,与上帝一起进行永恒的统治;另一部分人将会与魔鬼一起永远遭受磨难。两者所指并不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是就他们的结局而言的。“在现世里,这两个城——地上之城和天上之城是混为一体的;但在来世,被神所预先选定的得救者同被神厌弃者将被分别开来。在今世,即便在似乎是我们的敌人中间,谁将成为选民一事,也是我们无从知道的。”〔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39页。即是说,两个城在现世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这两部分人生活在同一国家中,双方享受同样的世间利益,也同样被世间邪恶折磨。在现实和历史中都不存在任何外在的标准可以区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区别两者的标准完全是内在的生活态度,是爱上帝还是爱自己。

奥古斯丁并没有将“上帝之城”、“世俗之城”与教会和国家这两种组织画等号。“上帝之城”这个概念在《圣经》上有过记载,指的是天上天国,意指上帝的精神世界,基督教术语称为“天国”或者“天堂”。奥古斯丁把基督教会说成是“上帝之城”的象征或在现世的表现,但两者并不等同。他明确指出,有些人参加圣事,但却没有永久保持圣徒的精神。他们中有些人已经被识破,有些人表白自己但又与基督教的敌人一起反对上帝。圣事只不过是他们佩戴的徽章。上帝之城是虔诚的基督徒心目中朝拜的目标,教会是从事圣事的场所,两者并不等同。尽管如此,教会仍具有重要地位,“世俗之城”的成员只有在教会指引下才有希望最终进入“上帝之城”。由此,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纳入了基督教的发展史之中,以上帝的精神世界作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归宿。

“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并不意味着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对抗。奥古斯丁认为,基督教是“上帝之城”的具体体现,这种组织与世俗国家相似。二者之间的不同在于,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稣的领导下建立的。它教导人们按照精神生活,追求真正的和平与至善。唯有基督教能够引导人们归向“上帝之城”。为此,虽然基督教会属于世俗的范畴,但本质上高于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接受它的神圣领导,以便完成人类的历史使命,等待天地末日的来临。然而,奥古斯丁不主张教会对国家事务的干预,他要求遵循“恺撒之物当归恺撒,上帝之物当归给上帝”(马太福音,22章,21节)的原则。基督徒在精神领域应当信仰和服从上帝,在世俗物质生活领域则应当服从世俗权力、服从法律,履行世俗义务,如纳税、服役等。世俗统治者和其他基督徒一样,也应该服从上帝的法律,以“上帝之城”为朝圣的目标。在这里,“上帝之城”的优越性绝不意味着教会应该统治世俗国家,因为“上帝之城”不等同于教会,而“世俗之城”也不等于异教的国家。奥古斯丁的目的是要求基督教徒不要将信仰与希望寄托给国家,在当时这更多地意味着教会与国家的分离,而不是对国家事务的积极干预。

对于奴隶制度,奥古斯丁也作了讨论。他说,上帝只想让他的有理性的被造物统治非理性的被造物,人统治野兽,而不是人统治人。因此,原始时期义人是牧人,而不是人中之王。上帝试图教导人们各种被造物的相对地位,告诉人们对这种地位的背离是罪恶。因此,奴隶制是由罪产生出来的。“奴隶”这个词产生于罪,而不是产生于自然。奴隶制和罪一样都是违背上帝意志的产物,是人的罪导致了等级差别。这种带有惩罚性的奴隶制是由意在维护自然秩序和禁止动乱的法律所规定的。基督徒应当服从奴隶制,以爱心服从、伺候他的主人,全心全意地为主人服务。由此看来,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做了他人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贪欲的奴隶,通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奥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帝,让服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

四、神法与人法

奥古斯丁的法律观是以基督教教义为基础的。法律源于上帝的正义,其目的是维护和平与秩序。国家和法律只有在成为维护人类和平的工具时才是正当的。他的法律观受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影响,把自然法思想融入其神学思想之中,形成了他的神学法律观。

他将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两种。神法是“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是“一切事物借以处于完美秩序”的法,这样的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神法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的,不随时间而变更,而且主宰一切。奥古斯丁认为,在上帝惩罚的范围之内,谁都不能逃避上帝的法律。上帝是真理的化身,上帝的法律就是真理。神法就是真理,就是正义。奥古斯丁既强调神法的普遍性、永恒性,又强调神法的“可变性”。上帝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间而更改,但会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上帝权衡时宜,对古人制定那样的法令,对今人制定这样的法令。但是,上帝古往今来都运用同样的正义,正义的本质绝无变易。在这种看似矛盾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思想的一贯性:神法是不变的,变化的并不是神法而是体现上帝正义的教会法律和法令。

人法即世俗法律,它使永恒法的共同原则适应特殊社会之变动不居的要求。人法的产生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在人类的黄金时代,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国度里,按照上帝的计划和安排人人享有平等和自由,不知道奴隶制或任何其他人统治人的形式。所有的人共同享有财产和利益,在理性指引下像亲兄弟一样生活在一起。但是,由于人类本质的堕落,人们由于爱自己而轻视上帝、重物质生活而轻视精神生活,因而产生了暴力,人不可能不犯罪。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惩罚犯罪的人,使他们改邪归正。尘世的法律是对人们邪恶本性的约束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安定。人类的原罪不仅是法律产生的原因,而且还是奴役制的原因。他认为,“罪是奴役制度之母,是人服从人的原因”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3页。。奴隶制是对犯罪的人的应有惩罚。奴隶制并没有超越上帝的指导,而是依照至高无上的上帝的指导而产生的,在至高无上的上帝那里不存在不公正的事。奴隶应顺从主人,服侍主人。“这样,一切人的暴力和国家被废除,就只有上帝是一切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4页。

与永恒法相反,人法是随时间、地点变化而变化的。人法维护公益,而且必须是公正的。法律不合乎正义就不是法律,正如国家不维护正义就不是真正的国家。他的正义观也是一种神学正义观,正义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如果人不侍奉上帝,怎么可能体现正义?既然他不侍奉上帝,灵魂便没有合法地支配肉体,理性也没有合法地支配感情”转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没有人神关系的正义,就没有个人正义、集体正义。因此,真正的法律合乎正义,也就是合乎神的正义。

关于人法或世俗法律的效力问题,奥古斯丁认为,君王制定的法律应当得到服从。君王有权在所统治的城邑中颁布前人或本人以前未曾制定的新法,凡是服从新法,并不违反本城的旧章,而不服从新法恰就是违反本城的制度。因为服从君王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准则,那么对万能的君王即上帝的命令更应该毫不犹豫地服从。人类社会中权力有尊卑高下之序,下级服从上级,上帝则凌驾于一切之上。由此看来,奥古斯丁一方面强调人法要符合神法、服从神法,否则就是非正义的,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他也强调人们对人法的服从,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他的法律观既维护了上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又为君主专制提供了辩护。这是与其神学思想一脉相承的。

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律学说具有重要地位。他以《圣经》为依据系统地阐释了基督教的教义,为基督教神学奠定了理论基础,是西塞罗之后、阿奎那之前最主要的思想家。他的“双城”理论被后世神学家发展成为教权至上的学说,对西欧封建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法律思想从本质上讲是为奴隶制辩护的,并且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滑向了神学自然法的方向,尽管如此,从思想传承的意义上讲他的理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