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文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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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

所谓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具体手段和方式,是有关研究的具体技术方案,分析框架是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工具,是有关问题的解释模型,研究路径则是具体研究的视野和分析角度,是关于解释模型的具体运用。

总体上看本书是从宏观对刑事诉讼文化进行分析和把握,具体表现在:本书着重对刑事诉讼文化概念的界定和结构功能分析,既分析刑事诉讼文化结构要素,又分析刑事诉讼文化结构的模式,应该说本书的分析框架就是建立在对刑事诉讼文化结构分析基础上的。结构功能主义本是宏观社会学的经典理论,所以说,本书的研究方法也是宏观的。宏观的方法和视角绝不等同于大而无当、言之无物的“宏大叙事”,因为宏观的方法有其自身独特的分析思路和脉络,它只是与微观方法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实际上,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学中根据研究对象不同就有宏观社会学和微观社会之分,就像经济学中有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之分一样。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应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同一研究对象,也应根据研究的需要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就刑事诉讼文化而言,如果把它放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范畴的位置上观之,它属于宏大的结构,应采用宏大的视野和宏观的方法来把握;如果把诉讼文化放到民族学的体系中来,对某个民族的刑事诉讼文化进行研究,恐怕就需要对其进行格尔茨所说的“深描”了,也就是微观的研究方法。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结构功能的分析方法、法社会学的方法、文化解释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等。

本书在对刑事诉讼文化的结构分析中运用社会学关于文化结构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刑事诉讼文化结构中的各个构成要素,建立了刑事诉讼文化模式的概念,并对刑事诉讼文化进行了结构功能的分析,因为功能是结构的功能,功能分析必须建立在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运用社会冲突理论、文化变迁基本理论等对刑事诉讼文化的冲突和变迁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另外,还采用了法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理想类型是韦伯方法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他借以建构其社会理论的基本工具,类似于现代经济学中的模型建构方法。它不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而是一种以假定为基础的理论建构。这种与经验现实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的理论构建恰恰能够把握住现实生活中的若干规律,从而有助于对其作出解释和预测。理想类型是一种假设,所谓理想的,并非指这种类型是人们所希望的、最好的,它只是表示接受于典型的,就像理想圆及理想直线一样。理想类型是韦伯方法论中的核心概念,是其社会研究方法的精髓,他在其著作中曾经反复指出,他的所有研究都是通过理想类型来进行的。这种方法在法学界也被广泛使用,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诉讼领域,我们常常提到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是根据理想类型来划分的,实际上,从历史的、现实的角度观察,并不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或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在所有方面具有完全相同的特征,它们之间也有或大或小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两种诉讼模式之间区别的认识。分析模式,构建了三个刑事诉讼文化模式类型,即权力分散型的刑事诉讼文化模式、权力集中型的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协商型刑事诉讼文化模式,旨在为解释和描述上的方便。在这三个诉讼文化模式类型中,对其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中蕴含的意义——刑事诉讼的政治哲学基础、意识形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原本是政治学领域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这个研究框架自身所具有的解释力,逐渐被引入到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来。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以国家与社会作为研究框架的逐渐多了起来,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视野。本书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切入点,是因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互动的发展奠定了刑事法治秩序的建构基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既有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与整合,同时也有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变化决定了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间的界限划分与定位,刑事程序的现代化过程也是社会与国家关系不断调整、逐步趋向合理化的过程。社会变迁与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国家与社会不断互动、变化的过程。从宏观上看,国家与社会双方强弱力量对比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差异。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整个过程,也是刑事诉讼文化演进的过程。本书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探求刑事法治秩序的社会根基,即刑事法治秩序的建构到底要以何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依托。、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以及刑事诉讼构造进行了比较。本书最后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文化变迁的分析也是在刑事诉讼文化模式的结构中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