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治思想
洛克的《政府论》虽是一部政治学著作,但却始终贯穿着法治思想,提出了崭新的法治理论。洛克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对人民生命、自由、财产权的真正威胁来自政府的侵害,为此他创立了自成体系并且很有说服力的政治和法律学说。洛克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依法行政,即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即王权)。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富贵贫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一)反对君主专制
洛克反对君主专制,主张法治。他认为,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君主用意志代替法律,没有任何规则约束君主的行为,君主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且人民没有申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处境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加入社会、组成共同体的重大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手段就是法律,应该用基本明文法保护社会里每一个成员。洛克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而且反对贤君的专制。因为如果贤君的继承人不具备超人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就会将贤君的权力变为残害人民的特权,这种贤君专制也可以导致暴政。
(二)立法权最高
洛克认为,立法权应该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交到某些人手里,它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这个立法权代表着人民的授权,体现着人民的同意,因而是最高的。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的批准,法律就不可能成为法律;其他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无论得到什么权力的支持,也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是一种最严肃的约束,但是立法权受人民授权和自然法的限制。
(三)对最高权力的限制
不管立法权是赋予一个人还是多数人,也不管它是经常地还是定期地存在,它都应该是国家里的最高权力,但是这种最高权力也要受到限制。立法权应该遵守四条边界:第一,不能超越立法的目的。人们组成社会,授权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人们交给立法者的权力不能超过加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所拥有的和交给社会的权力。第二,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必须根据正式公布的、长期有效并为人民接受的法律统治,而不能依据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第三,未经人民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实行任何课税。人们享有财产权,对于依据社会的法律应属于他们的财产,享有这样的权利,即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夺走他们的财产或财产的任何部分。即使享受保护的人应该上交一部分财产以维持政府,仍要得到本人的同意,即他们自己或他们选出的代表的大多数的同意。第四,立法机关不能转让立法权给任何人。因为立法权是来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接受这种委托的人不能再转让或委托。
(四)特殊权力
洛克在讨论了政府的起源、目的形式和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后,还讨论了“立法权之外的几种权力形式”,即特权、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征服、篡夺、暴政等。
1.特权
特权是在没有法律规定,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为公共福利目的而行使的酌情裁处的权力。由于很多事情具有特殊情况,并非法律所能规定,这时需要给掌握执行权的人或机关留有一定的空间,让他们自由裁处。当这种权力被用来谋求社会福利并符合政府的目的时,这种形式的特权是不会受到质疑的。也就是说,如果特权在相当程度上用来追求它本来的目的,而不相违背,人民是不会或很少会在细节上斤斤计较的。但是,对于一些为执行者私人目的、私人利益而非公共福利去利用特权时,由于这种形式特权的运用,超出了人民委托的范围,人民不得不对其进行限制,利用人民自己保留的权利也即人民的最后决定权进行纠正。
2.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
父权或亲权是父母支配子女的权力,是为了子女的福利而对他们进行管理,直到他们能够运用理性或达到一种认知状态。父权只是一种自然的统治权,不能扩展到政治目的方面,父权也不能涉及子女的财产,因为子女的财产应该由他们自己处理。
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之上的统治者,有明确的默许的委托,即规定那种权力应当用来谋求他们的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这种权力不能是绝对的、专断的权力,而是起源于契约、协议及人们的相互同意。
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自然授予的权力,也不是通过契约能够转让的权力,只是侵略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
父权是自然给予父母的,政治权力是人民以自愿的协议给予统治者的,专制权力则是在人民权利丧失后统治者专擅的。从权力的范围看,父权不及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又不及专制权力。从财产角度看,父权是在子女尚未成年还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才存在的,政治权力是在人们拥有归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存在的,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根本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
3.征服、篡夺、暴政
野心使世界充满了混乱。许多人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把征服视为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是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的。非法的、不正义的战争,使侵略者无理地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但这时侵略者是绝对不能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的。在合法正义的战争中,征服者也并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利,只能得到支配被他打败的那些人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利,但并不因此而有权占有他们的财产。因此,由征服而得到的权利只能是参加战争者的生命,只是为了要求赔偿损失和战争费用,但没有权利夺取超过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胜利者必须为战败者无辜的妻子儿女留下必要的财物和权利。
征服是一种外来的篡夺,而篡夺是一种国内的征服。征服者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而篡夺者只能是不正义的。因为篡夺是一个人占有另一个人有权享用的东西。篡夺只涉及人事的变更,不会影响到政体和规则的变化。如果不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和行使任何一部分权力,即使保存国家形式,也不能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力。篡夺者既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也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只有人民能够自由地同意或认可,篡夺者才有掌权的依据。
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而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都无权行使的权力。暴政是一个人用他掌握的权力去获取他自己的私利,而不是为人民谋福利。无论统治者有多么正当的资格,只要他不以法律而以他自己的意志为准则从事非有利于人民的而是有利于自己的活动,就是暴政。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人民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暴君则是一切从他自己的私利和欲望出发。暴政不只存在于君主政体,其他政体也有这种情况。当法律停止的时候,暴政就开始了。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当统治者超越法律授予的权力,利用他指挥的武力迫使臣民接受法律不容许的行为,他就成为叛乱者,摧毁了人民的政府,进入了与人民的战争状态。人民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自然权利,反抗未经授权的行为。非法的、非正义的武力只能依靠武力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