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大气象 “法学第一翁”
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大会上发出了“向科学进军”的响亮号召。中国迎来了“科学的春天”,70岁的芮沐也迎来了他学术上的“又一春”。
古谚云“七十古来稀”。人到70本可在家颐养天年:可芮沐却70岁“重新上岗”、向过去“讨债”,要把耽误的时光找回来!
老牛亦解韶光贵,不待扬鞭自奋蹄。像上紧了的发条一样,此后的几十年里,老当益壮的芮沐先生在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教学方面成就斐然。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形成了体系完备、独树一帜的民法思想,开创了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两门新学科,参与国家法律制定、为中国法制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民法是芮沐先生学术研究的起点和制高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芮沐就以《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确立了在民法学界显赫的地位。1947年芮沐先生回国到北大任教后,主要研究方向仍是民法学。1954年至1956年,芮先生参加了第一次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起草。“文革”结束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我国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民法草案》二稿的座谈会,芮沐应邀参会。他分别就草案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和合同编作了发言。芮沐在这次会议上的发言,确立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和方向,对后来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扬弃民法 首倡经济法
随着形势的发展,芮沐关注的重点开始转向民法以外的领域。1979年《法学研究》第五期刊登了《美国和西欧的经济法及国际经济法》一文。这篇文章在我国较早地、系统地提出关于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些开创性、原创性的思想,也是芮沐“复出”后第一篇重要的学术文章。从此,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两门学科便和“芮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
关于放弃民法学、转而研究经济法学的原因,芮沐曾幽默地解释道:“因为研究民法学的人很多,我研究得不够好。”其实,当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产品经济或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民法为主的调整模式相比已迥然不同。芮沐一向强调法律和国家联系紧密,法律要为经济服务,向经济法研究转向,是民法适应我国国情的延续和发展。
芮沐深谙民法之道,知道复杂的现实经济生活,是无法用学理上的公法、私法标准去生硬地切割的。多年对民法的研究,他深知私法作为调整手段的局限性,认为需要运用公法私法的全部手段来调整经济活动。特别是当国门打开,中国的经济生活不能自外于世界的时候,就需要国际经济法来满足新的要求。因此,在芮沐的研究视野里,“民法不是消失了,而是融入了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之中:也不是民法被取代了,而是民法自身的扬弃。”
“经济法学”在我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芮沐先生最早提出的。总结几十年研究民法的经验,他认为,新政权废除了旧中国的“六法全书”,引进了苏联的法律系统,使得民法的起草没有基础,非常艰难。可是,经济发展时不待人,在国家大力号召“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情况下,先研究“经济法”是一条可行之路,甚至是必行之路。当时,虽然“企业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已经制定,但它们与当时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远远不能适应,迫切需要一部“经济法”来为日新月异的经济建设形势保驾护航。
早在1979年芮沐先生主持全国经济法调查时就发现,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起来。同年,他随中国社科院代表团赴美考察,目睹美国法律运行和教育体系,深受触动。他提出:经济发展为实践服务,必须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和需要,在做好民法研究的同时,还应建立经济法专业。
1980年,芮沐先生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上指出,法学界在“文革”中受虚无主义的影响,备受摧残:改革开放后,在重新设立法学学科时,有些学科的划分并没有做到明确、清晰,为此他极力主张应首先在北京大学设立经济法专业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等学科。同年,经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开设了全国第一个经济法本科专业。随后,北大先后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和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芮沐先生均担任第一任所长。
芮沐与杨紫煊等人精心筹划、设计、组织经济法的教学工作。教学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现成的教材。芮沐就带领相关人员自己编写教材:期间,他还要亲自给本科生和前来学习的临时学员们上课,让人很难想象那是一位70多岁高龄的老人。芮沐先生的好友朱曾杰先生曾感叹:“当年草创之艰难,今天的学人们实在难以想象。”在芮先生的带领下,短短4年间,北大经济法教研室就开设了15门课程,成为全国同类专业中开设课程最多的教研室。
对于经济法,芮沐先生在长期的教学和研究中形成了清晰而完整的理论体系。他认为:一,经济问题与法律问题同时考虑,以法律服务经济:二,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统筹兼顾,以纵向带动横向:三,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两者并重,以宏观统帅微观:四,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一并运用,以国家因素主导管理:五,国内法与国际法兼容互动,以国内法作为基本立足点:六,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律形态和法学学科,必须立足实际,着眼于长远发展。
扛起国际经济法的大旗
对于芮沐对国际经济法的贡献,《民主与法制》杂志曾以“甘愿藏在学科的背后”一语来形容。
当时,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仅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将其划归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际公法教科书中的一章。但芮沐先生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独立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学科,其内容也更丰富:国际经济法可以直接服务于企业和市场,也更接近现实,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芮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还应该包括跨国企业之间商务活动的内容,从而大大扩展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使国际经济法能够直接为企业服务。
他还特别强调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性。1989年,芮沐表示:“国际经济法是以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为其研究对象。我国同外国发生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必然是我方。在处理国际经济法的问题时,则应该国际法和国内法并重,但立足在国内法。从这一点来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与我们国家发生关系的那一部分,应该由我国自己来立法,这一部分立法就是涉外经济法。研究国际经济法,是为了在当前国际关系中,排除现存在国际经济秩序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的障碍,争取在国际建立有利于第三世界民族经济的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也是更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服务。”改革开放30多年来,芮先生的见解早已为实践发展所印证。
1981年,为了将国际经济法学的衣钵传承下来,芮沐先生动用社会关系,将沈四宝和张力行两个学生送到美国深造。他明确提出要求:在国外一定要提高英语水平、了解美国社会、建立社会关系,学到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精华,回国建立发展自己的国际经济法学科。
芮沐通过培养众多弟子,使得“国际经济法这面旗帜树起来”,但这位首倡者却选择了“退后”。对此,他曾欣慰地说:“我躲到学科背后有什么关系呢?别人知道这门学科,不知道我,一点关系也没有。”
芮沐对于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的热衷,在告别讲台后也没有减退。芮先生退休之后,仍在为学生写经济法学的教材,如《经济法讲义》。他对人讲,“这些别人不喜欢写的东西自己要来写”。后来,80多岁高龄的芮沐先生主持编写了《国际经济条约集成》和“国际经济法丛书”。1999年,“国际经济法丛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包括张智勇的《国际税法》、邵景春的《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汤宗舜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郭瑜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等11本论著,洋洋大观,共250余万字:芮沐还亲自为这套丛书撰写了长长的序言。
紧扣实践“真名士能本色”
对于法律这样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局促于斗室,学术难成大气。芮沐在集中和系统地从事研究的同时,非常注重与社会的广泛接触,从中汲取必要的养料,相应地也对法学界和社会产生影响。山东画报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的《世纪学人,百年影像》中,录有芮沐先生自己写的一段话,从中可以体会他的为学之道:
“法学是实践科学、行动科学,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是没有疑问的。法学者的使命是协助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在中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的点滴成就,在于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实践中创立了两门新学科——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并为这些学科的发展竭尽微薄。”
从宏大的角度来看,贯穿于芮沐在民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研究的是他坚定的学术坚守:首先,他认为法学是应用科学、实践科学,法学和法律都不能脱离客观实际,都必须从国情出发。“法律科学的根本点是一门行为科学、一门实践科学。”“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是协助立法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次,芮沐认为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欧美民法理论中的精粹和各国的民事立法经验均值得我们吸取。第三,他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为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其调整方法为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的结合。
芮沐坚信: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离开世界经济的发展。研究中国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必须吸收外国立法和司法经验。因此,“在处理国际经济关系时,要充分考虑三个方面的法律和规范:国际方面的法律规范文件,如条约、公约等:国际经济关系里面有关国家的法律,以及我国的涉外法律,即外国法和国际法将在不同方向和不同范围内影响着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同时,我们的涉外经济立法也将有助于在对待外国经济立法和国际法的冲突中表明我国的立场。”
若是以中国功夫做比,不难体会芮沐先生所拥有的独到“武功”:先生自年轻时便广泛涉猎法学领域的各个方向,且有从事律师的经历,此谓“广”:历经十数年苦心钻研,铸就民法领域的不朽之作,此谓“深”:先生聪慧过人,且勤奋不怠,由民法转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两个新领域,且游刃有余,此谓“巧”:先生思维活跃,不拘泥于旧习,徜徉于法学的不同分支而不显刻意,此谓“通”。
对此,芮沐先生的博士生王千华在《燕南园午后的阳光》中对芮沐先生有过这样的概括:
考究先生学术历史,从写《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和在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之位上,不囿于门户学科之限,倡设经济法专业,未几又倡设国际经济法专业,两开新中国法律教育之先;留学法德,访问英美,拉丁文名冠西南联大,建国后又曾担任俄语教员;参与创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北京政法学院,此种种事迹履历,固显其才情横溢、思维活跃和极具悟性等个人独特禀赋,但更现其旷达通脱之气象格局,没有寻常读书人读书越多越拘谨的陋习,少受地位、名分、观念之累,逢大事绝不前思后想,左顾右盼,能不断突破自己,常为新。翩翩然,举重若轻,真名士能本色,自风流也。
虔诚的“布法者”
1979年4月,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的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代表团访问美国。芮沐作为法学界代表参加了这次美国之行。那时,正值邓小平访美后不久,代表团的任务就是充分了解相关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最新情况。在美国,代表团的行程被安排得非常紧凑。大学、科学院、法院、议会、基金会、大企业,还有民间团体和机构,都留下了代表团成员们的身影。芮沐先生对美国法院的庭审、陪审团合议等法律操作进行了具体而详尽的考察,并同民法、经济法等相关学者、律师座谈。回国后,芮先生将自己的出访见闻做了详细整理,形成了两万多字的报告。
对于被称为“打开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学术界走向世界的第一扇大门”的美国之行,芮沐先生非常兴奋。多年后,他评价道:“这是建国30年来我国社会科学界第一个访美代表团,所到之处受到美国各学术机构和各方面学者的热情接待,增进了中美两国人民和社会科学界的相互了解,叩开了中美两国社会科学方面学术交流的大门。”
上文提到,芮沐参与了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的《民法草案》二稿座谈会,他分别就草案总则编、财产所有权编和合同编做了发言。正是基于他的意见,草案的体系从三稿开始作了大调整。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是以民法第四稿为基础编写而成的。芮先生提出,私人间的合同、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三类合同,在法律调整上具有各自的特点,这成为后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颁行的先声。
中国社会科学院代表团访问美国(左六为芮沐)
1984年3月,芮沐出访美国,参加由美、英、联邦德国等国大学及法律协会召开的“国际法和未来世界秩序”的讨论会。这是中国人第一次同外国人讨论这样一个世界主题,与会者大都为西方著名的学者。会上,芮沐发表了题为“国际法与未来世界秩序”的精彩演讲,他呼吁:“发展中国家要自力更生,积极发展本国经济,促进南南合作,消除南北之间的差距,发展中国家要相互支援,逐渐摆脱国际不平等的经济关系,进而建立起更公正,对所有国家更有利的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并使国际法为此目的而服务。”
几个月后,芮沐与一项更为光荣的事业联系在一起:参与起草香港基本法。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英联合声明》,确定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国,并实行“一国两制”。我国开始筹备编订作为香港小宪法的香港基本法,于1985年7月正式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芮沐是36名内地委员之一。
当时,尽管中英两方就香港回归问题已达成原则性共识,但来自英方阻挠的力量仍然不时地困扰着中方。邓小平于1987年4月16日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时说:“‘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有很多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
芮沐(左五)在英国访学
听完“总设计师”的一席话,在场的芮沐倍感责任重大。在一次赴英讲学期间,芮沐遇到了复杂而棘手的情况。那时,香港的回归及在香港保留怎样的制度等问题,世人、特别是英国人对此非常敏感和关注。身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芮沐一踏上英国的土地,便有一种异样的感觉。英国人不仅把他当学者,而且给了芮沐很高的外交礼遇:讲学过程中,他却被许多敏感的政治问题所纠缠。“香港将会采取什么样的选举办法?”“香港的未来如何?”……面对众多的提问,他巧妙周旋,始终坚持“基本法”的原则立场,既顺利地完成了讲学任务,又维护了中国政府对香港行使主权的坚强决心。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在繁忙的教学和研究之外,芮沐还担任“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干事”(1981—1988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顾问”、“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部条法司特邀顾问”等社会职务,频繁地参与理论研讨和法律调研,为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颁发的工作纪念章
除了提到的1979年随同新中国社会科学界代表团首次赴美交流外,芮沐还于1957年3月参加“民主法协”会议,到比利时、民主德国、捷克和苏联访问。1979年2月,作为国家科委代表团成员去日本考察专利制度。1983年9月,以国际交流协会理事、法学专家身份参加在日本召开的“反以色列侵略黎巴嫩”模拟审判会。1984年5月至7月,作为国务院经济法专家考察团成员,到西德和美国访问两国部分学术研究所和有关机构,谈判有关交流计划。1986年9月,参加香港中文大学召开的“法律概念的比较”会议。1990年4月,参加世界法律大会,做“为和平发展服务的中国新时期涉外经济法”的大会报告。20世纪80年代,芮沐还先后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旧金山大学、圣路易斯大学和伦敦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等讲学。
为了宣传和普及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两个“新生事物”,芮先生笔耕不辍,编写了《经济法讲义》(法律出版社,1984年)、《经济法自学辅导》(法律出版社,1987年)、《国外经济学讲座(第二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等教材,发表了《为什么要研究国外经济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问题》、《经济法概述》(1984年3月,分六期连载发表在《中国法制报》)等文章。1987年6月,在北京电视台主持《国际经济法》电视系列讲座,系统介绍国外相关的研究情况。
此外,芮沐还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阐释上,他写下了《宪法草案与前几部宪法的比较研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新宪法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发展》、《国企改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关于新中国的制宪权》、《论各国对宪法实施的保障》、《宪法与经济之法》等文章,发表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北京大学学报》等报刊上。20世纪70年代末,芮沐还参与编写我国第一部《法学词典》,该词典于1980年6月出版,全书共87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