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3 仓单业务操作
情景及任务描述
2010年12月20日,速达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食品厂商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6个月,从2011年1月1日起到2011年10月1日止,保管仓储费为3.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作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合同签订后,速达运物流有限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定的仓库。2010年12月28日,该食品厂商将货物运送致仓库,小林负责签发仓单。在签发仓单时,存货人为了后续转让仓储物的需要,还要求小林签发分为几份的仓单,便于后续的仓单转让操作,作为小林应如何完成该项任务。
知识准备
仓单是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签发的表明一定数量、品质的保管物已经交付仓储保管的法律文书。保管人签发仓单,表明已接受仓储物,并已承担对仓储物的有关保管责任以及确认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签发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一、仓单的法律效用和规定
(1)仓单是提货凭证。在提取仓储物时,提货人必须向保管人出示仓单,仓储保管人按合同规定保证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并在提货后将仓单交回保管人处注销。没有仓单不能直接提取仓储物。《合同法》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仓单是仓储物所有权的法律文书。保管人在理货查验并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只是将仓储物的保管责任转交给保管人,通过保管人签发的仓单作为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文书,并由存货人或其他持有人持有。
(3)仓单具有有价证券的作用。仓储保管人依据仓单返还仓储物,拥有仓单表示拥有仓储物,也就意味着拥有仓单,拥有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仓单是仓储物价值的有价证券,由于仓单所表示的是实物资产的价值,交易时仓单需要背书,其交易价格受实物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需要根据市场确定仓单具体的价格。
(4)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仓单本身并不是仓储合同,当双方没有书面订立仓储合同时,仓单作为仓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以证明交易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存货人和保管人按照仓单的记载承担合同责任。
二、仓单的用途
(一)保管人责任的证明
仓单的签发意味着仓储保管人对仓储物承担保管责任,保证在仓储期满向仓单持有人交还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并对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损害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合同规定免责的除外。
(二)界定仓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仓单作为提货的凭证,就意味着合法获得仓单的仓单持有人具有该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确定的物权,只表示占有该仓单上所描述的具体的品类物,并不意味着抽象的价值。另一方面,这种所有权连带了一些责任和风险,例如会因为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自然损耗、意外损害等保管人免责的原因造成灭失,而造成减损,还会有必须承担的因为保管到期产生超期费以及保管人进行提存的风险,由于仓储物意外损害的原因造成保管人、其他货主财产损失的赔偿风险。
这里特别要强调存货人与仓单持有人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存货人享有仓单和仓储合同上所立的权利,而存货人持有的仓单可以多次背书转让,这时仓单持有人就仅享有仓单持有的权利,而不能获得存货人与保管人所订立仓储合同中的权利,只有这些权利在仓单中列明时才由仓单持有人承受。相应的保管人也不能采用未在仓单明示的仓储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约束仓单持有人,除非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为同一人。因此,仓储合同的权利责任与仓单是否转让背书有关,经过背书转让后的仓单持有者仅仅享有仓单上注明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当然的继承享有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的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货物所有权交易的凭证
仓储物交给仓储经营人保管后,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有权依法对仓储物进行处理和转让。在保管人签发仓单后,存货人和保管人形成了凭仓单提货的契约,这就拒绝仓单持有人以外人行使提货权。因而存货人要进行存储物转让就必须将仓单转让。另一方面,对于存货人在获得仓单后,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存货人直接将体现货物所有权和提货权的凭证即仓单进行交易转让,为了便利和节省交易费用,由受让人凭仓单就可提货。通过仓单交易转让即可以实现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交易,同时也实现了货物提货权的转让,这样就可以不涉及具体仓储物的保管和交割,是一种简易可行、节约交易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尤其适合大宗物资和异地物资交易。
仓单转让的可行可信的基础在于仓储的货物具有良好可行的验收技术标准,这是交易多方对于理货验收的依据。仓储保管人对于仓储物的完好性承担责任,并提供所签发仓单的提货保证。
仓单转让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
(1)仓单的背书转让。仓单是有价证券,且仓单大都为记名证券。作为记名证券的仓单的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由出让人进行背书,并注明受让人的名称和转让时间,保持仓单的记名性质。这样还不能实现仓单的有效转让。
(2)仓单的有效转让还需经保管人签署方可。仓单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被背书人成为仓单持有人,这样仓储物货主与仓储经营人之间的仓储服务及其付费关系也将发生转移。这也就意味着原先同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将凭仓单提取货物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了其他人,货物的保管服务对象也发生了转移。保管人将向受让仓单的第三人履行仓储合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同时还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仓单的转让可能不仅涉及存货人债权的转让,也可能存在受让人支付仓储费等债务的转让。因而仓单的有效转让就需要保管人的认可,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时提单转让后的所有者就有了相应的提货权。仓单受让人才能获得仓单持有者的完整权利。
(四)作为金融工具
由于仓单所具有的物权交易功能,仓单是有价证券,也代表着仓储物的所有权价值。这种所有权价值是可以作为担保的,因而仓单可以作为交易、质押、财产保证的金融工具和信用保证工具。现在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已比较普遍,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物流金融已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仓单的形式和内容
仓储经营人准备好空白仓单簿,仓单簿为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仓单,在签发后交给存货人;第二联为存根,由保管人保存,以便留存核对仓单。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仓单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联系方法
存货人是仓储物的初始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有权对货物进行仓储处分。存货人是仓单法律关系的一方,承担着仓单所确定的存货责任义务和权利。存货人名称完整的记录,也是判定以后仓单背书转让连续性的依据。
记名仓单上应写明真正的存货人或所有人。若填写的是通知人或经办人名,则是无名合同。存货人的名称为存货人法人的完整名称,与法人证书的登记名称应完全一致。当存货人为个人时,采用该人的法定的完整姓名。住所为存货企业的所在地或主营业所在地、或发生仓储业务关系的分营业部所在地,个人的居住地或者常住地。住所地址要求采用完整的街牌号或者乡村名称。因为住所地址是仓储业务中保管人与存货人联系的途径,一般还要注明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便利的联系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当仓单发生司法争议时,该住所就是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因素之一,因而必须认真对待。
(二)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是仓单的标的物,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标记和标志是保管人所接受仓储物的准确描述,构成了仓储物的特定化;也是保管人向仓单持有人交还物品的依据和标准。若保管人不能交还仓单所描述的特定仓储物,就需要给予赔偿。但这个特定物不一定就是原物,只有当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时才会约定是原有物。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标记和标志是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时查验和理货所获得的准确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商品检验获得;若是签订的是混藏仓储合同或消费式仓储合同,还要注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应用。仓储物的品名应是标准名称,质量可以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公认的等级质量标准或者标明具体的质量水平,或者直接以检验结论标定,包装一般来说为保管人所认可的包装方式。标记和标志应该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应用。
(三)仓储物的耗损标准
仓储物因为仓储作业、长期保存和流通加工中会发生损耗。这往往是由于仓储物的自身特性的自然减量和公认的合理耗损。在交接和保存过程中,货物的破损、挥发、自热呼吸、变质、干化风化、氧化锈蚀、陈旧、粘尘等都由保管人承担就显得不合理。仓储物的耗损标准就是在交还仓储物时仓储物数量短少缺失在仓单所约定的仓储物耗损标准之内,保管人不予赔偿。这也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并使交易简化可行,降低了交易费用。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由双方约定耗损标准。确定损耗标准后,保管人在将仓储物交付仓单持有人时,对仓储物在耗损标准内的数量短少、质量变化等不予以赔偿。保管人只需要赔偿损耗标准以外的货物。
(四)储存场所
储存场所一般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保管人安排,在仓单中记载的储存场所应为仓储物的实际存放地点。储存场所应注明储存的仓库名称和地点,有时还须明确注明存放仓储物的仓库号、堆场号、货位号等存货的具体位置。因为储存场所涉及对仓储物的保管条件、保管标准、操作工艺和消防安保,以及仓储期间风险的大小、存入和提出仓储物的成本费用和便利条件。当发生仓储争议时,这也是合同履行地、财产所在地司法管辖权的决定因素。
(五)储存期间
仓储合同是一种有时限的合同,仓单持有人和保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仓储经营保管人在事先约定的时期内对仓储物承担保管责任和义务。为了便于仓单持有人明确掌握储存期限,必须将储存期间特别是储存到期时间明确地记录在仓单之上。储存时间的表示可以选用开始期加期限的方式,如存储期1个月,从仓单签发日起算,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可以选用明确到期日的方式表达,如某年某月某日到期。这由初始存货人与保管人约定选用。
储存期间是保管人承担仓储保管责任的期间,是收取相应仓储费的依据,是计算和收取超期费、空置费的依据,也是保管人安排多项存储业务调度的时间参考因素。
(六)仓储费
仓储费是订立合同的重要目的和基本内容。仓储费由保管人和存货人约定,包括仓储费计费标准、结算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时间、超期付费、滞纳金等。当仓储费是分期结算支付的,或者由提货人支付时,或者在提货时结算的,必须在仓单上准确记录,以便约束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同时也是仓单转让时,受让人知道其所要承担的仓储费支付义务、支付条件和支付额的依据。
仓储计费标准还是超期保管费计算的基础。这对于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交易物品来说极为重要。例如工艺品、文物、贵重金属、原材料等。
(七)仓储物的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不同的仓储物保管风险各不相同。为了减小风险,对仓储物进行投保财产险有时十分必要,且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对仓储物投保所需要的费用,一般由仓储物所有人承担。如果保管未保险的仓储物,保管人为了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也可以采用由仓储人购买保险的方法,当然其保险的成本会通过仓储费抬高等方式转移给仓储物的所有人。另一方面,仓储物是否购买保险,对仓单受让人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仓单的转让只是转让了仓储物的物权,受让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所以受让人必须明确掌握仓储物的价值保证程度,其中包括具体的保险金额、保险条款、期间和保险人。
在仓单上记载保险资料,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保险处理,也有利于仓单的转让和金融工具职能的运用。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填发人为仓储经营人的企业全称(或公章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这是仓单和合同的必须要求,不可缺省。填发人的签署表明仓单发生效力。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不仅表示仓单发生效力的时间和地点,也是发生争议和纠纷时确定司法属地管辖的依据和法律时效起算时间的依据。
一份真实有效的仓单可以包含以上所有内容或者其他仓储业务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但是也可以根据需要缺省一些内容。只要仓单的内容能够切实充分表达出仓储物的物权、保管人的责任义务承担程度、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等仓单基本功能,保管人签发的仓单就视为有效。缺乏保管人、存货人、仓储物、存货地点、保管人签署等基本事项的就是无效的仓单。
四、仓单业务
(一)仓单的签发
保管人在验收货物后应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当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时,保管人对仓储物进行查验和理货,确认仓储物的质量状态,在全部仓储物验收后,按双方约定填制并签发仓单。保管人在填制仓单时必须将验收的仓储物的实际状况记录在仓单上,特别是对仓储物的瑕疵缺损等不良状况要准确描述,以便到期时能按仓单的记载交付仓储物。且在签发仓单时要将所需附加的保险、仓储费率等在仓单上注明,以便仓单转让。经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才是有效的。
保管人对仓储物瑕疵、缺损等不良状态的批注必须准确、明确。这时可以请第三方检验或质检机构进行理货检验。当存货人不同意批注不良状态时,如果仓储物的瑕疵缺损不影响仓储物的价值或质量等级,保管人可以接受存货人的担保,而不批注;否则就必须批注,或者拒绝签发仓单。
(二)仓单的份数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储保管人只签发一式两份仓单,一份为正式仓单,交给存货人;另一份为留存底单,由保管人保管。根据业务需要复制相应份数,作为仓单副本,但需注明为“副本”。注意这里仓单副本不等同于正本仓单的复印件。
(三)仓单的转让过程
仓单持有人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可以通过仓单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仓单转让生效的要件为:背书过程内容完整,且经保管人签署。
1.背书转让内容与要求
仓单作为记名单证,仓单的转让必须采取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按要求,背书格式为:
兹将本仓单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完整名称)
×××(背书人的完整名称)(盖章)
背书经办人签名、日期
仓单可以多次进行背书转让,第一次背书的存货人为第一背书人。在第二次转让时,第一次被背书人就成为第二背书人,因而背书过程是衔接的完整过程,任何参与该仓单转让的人都在仓单的背书过程中都有相应记载。
2.保管人签署
存货人将仓单转让,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对新的仓单持有人履行仓储义务,保管人与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的条件和意愿都因仓单的转让发生了改变。仓单受让人可以行使仓单权利,也需要对仓储保管承担义务和仓储费等债务,因而保管人需要对仓单的转让给予认可。所以仓单的转让需要保管人签署,这样仓单的转让才能够生效,受让人方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一般来说,在存货人与保管人要约时会提及仓单转让与分割时的服务。
(四)仓单交易中的分割业务
仓单交割是货物销售转让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大宗货物的转让不可能是全部货物的交易,而往往是部分货物的交易。存货人因为转让仓储物的需要,要求保管人签发分为几份的仓单,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保管人将原先的一份仓单分拆成多份仓单以便向不同人转让,这就是仓单的分割业务。仓单的分割不仅只是单证的处理,还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对仓储物的物权进行分拆,这一般来说是仓储保管人提供的额外的服务。进行仓单分割的前提条件是仓储物必须能够被有效的分拆,且能够达成对仓储费、保险、残损、地脚货的分配协议,并对分割后的仓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保管人对已签发出的仓单进行分割时,必须将原仓单收回,并对仓单所有人重新签发交割后的若干份仓单。
(五)凭单提货
一般提货需要保管人单位的配合与服务,所以应尽量提前预约提货。在保管期满或者预先经保管人同意的提货时间,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交仓单并出示身份证明,经保管人核对无误后,保管人给予办理提货手续。
(1)核对仓单。保管人将提货人所提交的仓单与存底仓单进行核对,确定仓单的真实有效性;查对仓单的背书与保管人签署等内容是否完整、过程是否衔接准确;核对仓单上的存货人或者被背书人与其所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2)提货人缴纳相关费用。若仓单规定存货时已缴纳仓储费及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的,提货人免交有关费用。如果仓单记载由提货人缴纳仓储费用的,提货人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根据仓储合同约定记载在仓单上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仓储保管人代垫的费用、对仓储经营者或其他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费用均应核算准确并要求提货人支付。
(3)保管人收取费用、收回仓单后,签发提货单证,安排货物出库准备与相关服务。
(4)提货人对仓储物验收理货。提货人根据仓单的记载与保管人共同查验理货,签收提货单证,提取仓储物。如果理货查验时发现仓储物有额外缺损瑕疵等状态,须现场编制记录,并要求保管人签署,必要时申请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以备事后索赔。
(六)有名仓单意外灭失的提货手续
仓单因故损毁或灭失,原则上提货人不能提交仓单,保管人不能交付货物。因为保管人签发出仓单就意味着承认只能对仓单承担交货的责任。
有名仓单意外灭失后的提货方式和手续为:
(1)通过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使灭失的原记名仓单失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仓单持有人或者仓储合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记名仓单进行公示催告。当60天公示期满无人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原有记名仓单无效,申请人可以向保管人要求提取仓储物。在公示期内有人争议,则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确定有权提货人,并凭法院的判决书提货。
(2)提供担保提货。由保管人掌握提货人的担保财产,将来另有人出示仓单而不能交货需要赔偿时,保管人使用提货人的担保财产进行赔偿。在担保可能存在的仓单失效后,方可解除担保。
(七)不记名仓单运用的注意事项
如果交存货物时保管人和存货人达成协议只签发不记名仓单,则所签发的仓单的存货人名称项就可以为空白。不记名仓单在转让时无需背书,存期届满由仓单持有人提交,并出示同样的身份证明就能提货。不记名仓单按规定不能提前提货。使用不记名仓单的存货人存在一定的风险,仓单持有人遗失仓单就等于遗失仓储物;同时仓储保管人不能控制仓单的转让,也不知道将来要向谁交货,不能有效的控制债务风险。
在仓单上的存货人项不填写真正的存货人或所有人,而只填写通知人或者经手人等非实际仓储物的所有人的仓单,也属于不记名仓单。
任务实施
一、实施步骤
1.教师向学生讲解仓单的形式和内容,以及相关的仓单业务操作。
2.将学生以5至8人分成小组。
3.分组讨论,上网查资料,以小林的名义完成仓单制作任务。
4.小组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仓单分割。
5.由小组指定代表进行任务汇报,小组其余同学补充或接受其他组同学提问。
二、成绩考核
仓单业务操作成绩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