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与配送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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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训

【基础实训】

不定项选择题

1.仓储保管人的权利不包括( )。

A.拒收权

B.要求提货权

C.提存权

D.检查权

2.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存货人( )。

A.提货权

B.转让权

C.提存权

D.索偿权

3.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弥补对方遭受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称为( )。

A.补救措施

B.继续履行

C.损害赔偿

D.支付违约金

4.关于仓单的性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仓单是提货凭证

B.仓单是有价证券

C.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D.仓单是仓储合同

5.仓储合同当事人可以从下列哪些方面明确双方的责任( )。

A.货物入库

B.货物验收

C.货物保管

D.货物包装

E.货物出库

6.仓储合同以( )形式较为合适。

A.口头

B.行为

C.书面

D.格式合同

7.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分别为( )。

A.货主和保管人

B.存货人和仓库

C.存货人和保管人

D.货主企业法人和保管企业法人

8.仓储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因而属于( )合同。

A.诺成性

B.不要式

C.格式

D.保管

9.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

A.支付违约金

B.赔偿损失

C.定金惩罚

D.采取补救措施

E.继续履行

10.仓单的功能是( )。

A.物权证明

B.物权交易

C.金融工具

D.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证明

E.存货人承担责任的证明

【拓展实训】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仓储经营者以其拥有的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商业性仓储服务的行为称为( )。

A.企业自营仓储

B.商业营业仓储

C.公共仓储

D.战略储备仓储

2.关于仓库租赁经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是仓储经营者将仓库或仓库设备租给存货人使用,由存货人自行储存货物的一种仓储经营方式

B.关键是签订一份仓库租赁合同

C.既可以是整体性的出租,也可以采用部分出租、货位出租等分散进行方式

D.仓库无须承担任何仓库管理工作

3.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超出常规的服务,或者是采用超出常规的服务方法提供的服务称为( )。

A.仓储经营

B.仓储增值服务

C.仓储多种经营

D.仓储商务管理

4.仓储商务管理的特点包括( )。

A.经济效益性

B.外向性

C.整体性

D.有偿性

E.社会性

5.由一方事先拟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单方确定合同称为( )。

A.合同书

B.确认书

C.计划表

D.格式合同

6.存货人在存放商品期间,将仓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保管期满时,保管人只需将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替代物归还给存货人的仓储合同属于( )。

A.消费式仓储合同

B.混藏式仓储合同

C.一般保管仓储合同

D.仓库租赁合同

7.合同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A.20%

B.25%

C.30%

D.35%

8.仓单第二次转让时,第一次被背书人成为( )背书人。

A.第一

B.第二

C.第三

D.第四

9.仓储商务管理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

A.最充分地利用仓储企业资源

B.满足社会需要

C.减少风险

D.塑造企业形象

E.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10.仓储商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 )。

A.满足社会需要

B.适应市场竞争

C.降低商务成本

D.守法、依法商务

E.追求效益最大化

二、案例分析

1.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想生产学生书包并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及时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2.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1994年3月5日,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共为10个月,从1994年4月15日起到1995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作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定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装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装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装厂履行合同,配装厂再次拒绝。

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汽车装配厂答辩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请问:该仓储合同是否生效?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在4月5日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可能会有怎样的判决?

3.某五金公司与某贸易货栈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两个公司的经理也是“铁哥儿们”,私交很深。某年5月,五金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贸易货栈经理张某称,我公司购回走私彩电500台,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因此,想请张经理帮帮忙,将这批货暂时在贸易货栈存放一段时间,待避过风头之后,我公司立即想办法处理。但货栈经理张某说:“咱们都是经营单位,货栈目前效益也不是很好,并且寄存你这批货还要承担很大风险,因此,适当收点仓储费。另外,一旦有关部门得到信息,将该批货查封、扣押或者没收,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五金公司王经理表态,费用按标准支付,签署仓储合同。双方随即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贸易货栈为五金公司储存彩电500台,期限6个月,每月仓储费1000元。10月,该批货在贸易货栈存放期间,被有关部门查获,并依法予以没收。后来双方当事人为仓储费问题发生争执,经多次磋商未果,贸易货栈诉至法院,要求五金公司依约支付仓储费并赔偿损失。

请问:

(1)五金公司与贸易货栈之间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是否有效?

(2)五金公司是否应支付仓储费?为什么?

4.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所属的农科冷库签订《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协议签订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同时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410元。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高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进行销售。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对已经腐烂变质的高笋进行了处理。

诉辩意见

原告蔬菜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开办的成都市农科冷库(以下简称农科冷库)签订《租库协议》后将高笋交给冷库保鲜贮存,使用期为两个月。到2003年11月中旬,原告所贮存的2495袋高笋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给原告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166141.5元。该批货物原告支付保管费14410元。故被告应承担不能返还所贮存保鲜高笋损失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6141.5元及返还保管费144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科公司辩称如下。(1)原告与农科冷库签订的只是一份租库协议,农科冷库的合同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至5℃(±2℃)的库温。同时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交付的高笋进行保鲜贮存的义务,相反原告尚欠被告部分租金未支付。(2)高笋变质的是因原告在田间采摘高笋后未及时除去田间热,以及不合理的包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的责任应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拖欠租金6900元、清理变质高笋产生的费用3000元、库房消毒费50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但是被告没有正式启动反诉程序。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农科冷库代储商品(入)货卡。证明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贮存高笋3312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

(2)农科冷库代储商品出货单6张。证明从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高笋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

(3)冻库温度记录单。证明在原告贮存高笋期间,被告按约保证冷库24小时的库温为2至5℃(±2℃)之间。

(4)被告于2003年9月15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该工商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5)2002年12月16日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局向被告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是蔬菜、海产品、肉类仓储。

(6)根据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由李家庆主编的《果蔬保鲜手册》第八章第三节第四关于茭白(俗名高笋)的储藏保鲜介绍:“采后迅速预冷及时除去田间热,对茭白储藏相当重要;冷藏是延长茭白供应期,保持茭白品质的良好方法。具体做法是,将整理好的茭白装箱,入冷库堆码,或将其捆成5至7.5公斤的捆,装入网袋,摆放在冷库储架上,维持推荐的温度和湿度,可储藏2个月左右。”认为原告未尽储藏前科学处理高笋的注意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

提问:

(1)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是否属于租赁合同?

(2)导致高笋腐败变质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3)你认为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5.某水果店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水果店储存水果5吨,仓储期间为1个月,仓储费为5000元,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四。水果由存货人分批提取。合同签订以后,水果店按照约定将水果交给仓储人储存,入库过磅为50100公斤。仓储公司在接受货物以后,向水果店签发了仓单。在按照双方的仓储合同填写仓单过程中,由一人读合同的条款,另一人填写,由于该合同的工作人员的发音有方言的口音,填写人将自然耗损率误写为百分之十,存货人也没有多看就将仓单取走。合同到期以后,存货人持仓单向仓储公司提货,出库过磅时发现水果仅有46000公斤。扣除百分之四的自然耗损以后还短缺2096公斤,于是,水果店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仓储公司认为仓单上写明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因此剩余46000公斤并没有超出自然耗损的范围,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水果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仓储公司赔偿。

原告认为,仓储合同中约定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四,仓单上的百分之十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笔误所致,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交付的水果仅有46000公斤,扣除自然耗损以后还短缺2096公斤,根据《合同法》第394条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因此只要我方交付的货物符合仓单的内容就已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仓单上记载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现在实际的损耗4100公斤并没有超出仓单规定的耗损的范围,因此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货物的根据,因此保管人员只要按照仓单的规定交付了货物,就不在承担赔偿责任,仓单上写明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因此被告交付了46000公斤的水果,并没有超过规定的自然耗损率,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

(1)仓储业务中的存货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仓储业务中的保管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单时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