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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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作为强力意志的意志

但现在,我们先要探讨的是下列决定性的问题:尼采本人所理解的“强力意志”是什么呢?何谓“意志”?何谓“强力意志”?对尼采来说,后面两个问题只是一个问题。因为在他看来,意志无非就是强力意志,而强力就是意志的本质。进一步,强力意志就是求意志的意志,这也就是说,意愿(Wollen)就是自我意愿。不过,这一点尚有待解说。

在我们要做的这种尝试中,如同在一切类似的对于那些要求把握存在者之存在的概念的界定工作中,我们必须注意如下两点:

其一,只要我们没有真正领会我们所谈论的东西,并且把它带到我们心灵的眼睛面前,那么,一种准确的概念规定,作为对有待规定的东西的各个特征的罗列说明,就还是空洞的和不真实的。

其二,为了把握尼采的意志概念,特别重要的是:如果在尼采看来作为强力意志的意志就是一切存在者的基本特征,那么,在规定意志的本质时,我们就不能依据某个特定的存在者,也不能依据某种特殊的存在方式,不能由此来说明意志的本质。

所以,作为一切存在者的普遍特征的意志并没有给出任何一种直接的指引,由之可以推演出作为存在概念的意志概念。尽管尼采没有彻底地、系统地阐发这个情况,但他清楚地知道,他在这里探究的是一个非同寻常的问题。

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解说这里的有关情况。在流行的观念中,意志被看作一种心灵能力。意志的本质取决于心灵的本质。心灵是心理学的对象。心灵意指一个特殊的存在者,有别于身体或精神。现在,如果对尼采来说意志规定着任何一个存在者的存在,那么,意志就不是某种心灵上的东西,相反地,心灵倒是某种从属于意志的东西了。而另一方面,只要身体和精神“存在着”,那么就连它们也是意志。此外,意志还被看作一种能力;而能力(Vermögen)就是:能够、能做什么,有力量和起强力作用。所以,什么东西本身就是强力,对尼采来说即什么东西本身就是意志,我们是不能通过把它规定为一种能力来加以刻画的。因为能力的本质植根于作为强力意志的本质中。

第二个例子:意志被看作一种原因。我们说:这个人不是凭理智办事,而是凭意志办事的。意志产生出某种东西,导致某个结果。但是,原因存在(Ursache-sein)乃是一种特殊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说,我们不能通过原因存在来把握存在本身。意志并不是一种作用。我们通常视为作用者的东西,那种具有引发作用的能力,本身就植根于意志中(参看尼采:《全集》,第八卷,第80页)。

如果强力意志标示着存在本身,那么,除了还有待被规定的意志之外,就不再有其他什么东西了。意志就是意志——但这个形式上正确的规定并没有说出什么更多的东西。如果我们以为与这个简单的句子相吻合的是一个同样简单的事情,那么,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容易引人误入歧途的。

因此,尼采才能明言:“今天我们知道,它(即‘意志’)只不过是一个词语而已”。(《偶像的黄昏》,1888年;《全集》,第八卷,第80页)与此相应,还有一个更早期的表述,是尼采在创作《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那阵子写下的:“我嘲笑你们的自由意志,也嘲笑你们的不自由的意志:你们所谓的意志在我看来就是幻想,根本就没有什么意志”。( 《全集》,第十二卷,第267页)我们大可注意的是,这位认为意志是一切存在者的基本特征的思想家,却说出了这样一句话:“根本就没有什么意志”。但尼采的意思其实是:没有那种意志,那种以往被人们认作和称作“心灵能力”和“普遍欲求”的意志。

不过,尼采仍然不得不一再重新说明什么是意志。譬如,他说:意志是一种“情绪”,意志是一种“激情”,意志是一种“感情”,意志是一种“命令”。但尼采把意志称为“情绪”之类的东西,难道不也是根据心灵领域和心灵状态来说话的么?难道情绪、激情、感情和命令不是各不相同的东西么?尼采在此为了揭示意志的本质而引证的东西,难道本身不必是首先充分清晰的么?但还有什么比情绪的本质、激情的本质以及两者的差异更为模糊的呢?意志如何能够同时是这一切呢?对于尼采关于意志之本质的解释,我们几乎避不开上述种种问题和疑虑。不过,也许它们并没有触及关键。尼采本人强调指出:“首要地,意愿在我看来是某种复杂的东西,它仅仅作为词语才是一个统一体;而且,正是在这一个词语中隐藏着民族的偏见,后者驾驭着在任何时候都只是微不足道的哲学家们的小心谨慎”。(《善恶的彼岸》;《全集》,第七卷,第28页)。在这里,尼采主要是反对叔本华,因为以叔本华之见,意志乃是世界上最简单、最熟悉的东西。

但由于对尼采来说,作为强力意志的意志标识着存在的本质,所以,意志始终是他真正要寻求和规定的东西。要紧的事情只是,在一旦揭示了这种本质之后,完全地找到这种本质,确定这种本质的位置,以便不再失去它。尼采的做法是不是唯一可能的做法呢?对于存在之追问的唯一性,尼采是否根本上已经有了充分清晰的认识,并且彻底地思考了在此必然的和可能的道路呢?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先还只能搁一搁。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尽管意志概念是多义的,流行的概念规定是多样的,但对尼采来说首先没有其他的选择,而只能借助于已知的东西来解说他所意指的东西,拒绝他不赞成的东西(参看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中关于哲学概念的一般性评论;《全集》,第七卷,第31—32页)。

如果我们试图以那些可以说首先强加给我们的特性来把握意愿,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意愿(Wollen)乃是一种朝向……(Hin zu……)、一种赶向……(Auf etwas los……);意愿是一种对准某物的行为。但是,如果我们直接来观看某个现成事物,或者观察、追踪某个事件的过程,那么,我们就处在一种被视为相同的行为中:我们通过表象专注于事物,而在其中并没有意愿在起作用。在对事物的单纯观察中,我们对事物是无所意愿的,我们并不想“拿”(mit)事物做什么,并不想“从”(von)事物身上指望什么;我们让事物恰恰是其所是。对准某物(Auf etwas zu-gerichtet sein),这还不是一种意愿,不过,在意愿中确实包含着这样一种朝向……(Hinzu……)。

但是,我们也可能“意愿”[21]事物,譬如一本书或者一辆摩托车。一个小伙子“意愿”有某个东西,这就是说,他想拥有这个东西。这种“想拥有”并不是单纯的表象,而是一种具有愿望特性的对某个东西的欲求。但愿望(Wünschen)始终还不是意愿(Wollen)。最纯粹地一味愿望的人恰恰并没有意愿,而是希望他所愿望的东西毋需他插手就会出现。那么,意愿是一种带有我们自己的主动性的愿望么?不是的——意愿根本就不是愿望。不如说,意愿乃是:服从自己的命令,以及自我命令的展开状态(Entschlossenheit),这种展开状态本身就已经是对命令的执行了。但以这种对意愿的描绘,我们突然间已经采纳了一系列规定,它们起先并没有出现在我们所讨论的东西中,即那种对某物的定向。

不过,当我们恰当地把这种“对……的定向”[22]作为纯粹意愿与单纯要求、愿望、欲求或者单纯表象意义上的对某物的定向区别开来时,看起来,仿佛意志之本质就得到了最纯粹的把握。在此,意志被设定为简单的“朝向……”、“赶向……”的纯粹关联。但这种设定是一个错误。尼采坚信,叔本华的基本错误就在于:他认为,存在着诸如纯粹意愿之类的东西,被意愿者愈是完全地未得规定,意愿者愈是明确地被排除掉,则一种意愿就愈加纯粹。事情倒是相反。意愿在本质上就意味着:在这里,被意愿者和意愿者一道被纳入意愿之中,尽管不是在那种外部意义上——依照这种外部意义,我们也可以说,每一种欲求都包含着某个欲求者和一个被欲求者。

关键问题恰恰是:被意愿者和意愿者如何以及根据什么而归属于求意愿的意愿?答曰:根据意愿并且通过意愿。意愿意愿意愿者为这样一个意愿者;[23]而且,意愿把被意愿者设定为这样一个被意愿者。意愿乃是朝向自身的展开状态,但朝向自身也就是朝向那个东西,后者意愿在意愿中作为被意愿者而被设定起来的东西。意志向来从自身而来把一种普遍的规定性带入它的意愿中。每个不知道自己意愿什么的人根本就没有意愿,而且根本就不能意愿。并不存在一种普遍的意愿。“因为作为一种命令的情绪,意志乃是自负和力量的决定性标志”。(《快乐的科学》,第五篇,1886年;《全集》,第五卷,第282页)与之相反,欲求可能是不确定的,无论在真正被欲求的东西方面,还是就欲求者本身来看,都是如此。在欲求和渴望中,我们一道被纳入某种“朝向……”之中,而且我们本身不知道什么是得失攸关。在对某物的单纯欲求中,我们并没有真正地被带到我们自身面前,因此在这里,也没有超出我们自己去欲求的可能性,而不如说,我们只是一味地欲求,并且完全投入到这种欲求中了。相反,意志乃是朝向自身的展开状态——始终是一种超出自身的意愿。当尼采多次强调意志的命令特征时,他并不是指执行某种行动的规定和指令,他也并不是指某种决心(Entschluss)意义上的意志行为,而倒是指展开状态(Entschlossenheit )——是指那个东西,通过它,意愿得以具有一种向意愿者和被意愿者的有所设定的伸展,而且,这种伸展乃是被创立起来的、持续的坚定性(Entschiedenheit)。只有那种不仅能够、而且总是已经准备服从命令的人,才能够真正地下命令;而所谓真正地下命令,是不能与简单的发号施令相提并论的。通过这种准备状态,他已经把自己置入命令范围中,成为模范地服从的第一人。在这种超越自身的意愿的坚定性中,包含着“对……的驾驭”(Herrsein über……),包含着对那个东西的控制,即对那个在意愿中被启发出来并且在意愿中、在展开状态的掌握中被扣留下来的东西的控制。

意愿本身乃是超越自身的“对……的驾驭”;意志本身就是强力。而强力乃是在自身中持续的意愿。意志是强力,而强力是意志。如此说来,“强力意志”这个表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么?一旦我们在尼采的意志概念意义上来思考意志,那么,这个表达实际上就是没有意义的。但为了明确地拒绝流行的意志概念,尤其是为了以强调方式抵御叔本华的意志概念,尼采还得使用这个表达。

尼采的“强力意志”这个表达是要表示:意志,就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根本上就是强力意志,而且仅仅是强力意志。但甚至在这种解说中也还含有一种可能的误解。“强力意志”这个表达的意思并不是:与通常的看法一样,意志虽然是一种欲求,但它并非以幸福和情欲为目标,而是以强力为目标的。诚然,为了暂时说明起见,尼采在许多段落中说了这样的话;但是,由于他没有把幸福、情欲或意志的张扬看作意志的目标,而是把强力看作意志的目标,所以,尼采不仅改变了意志的目标,而且改变了意志本身的本质规定性。严格地从尼采的意志概念意义上来看,强力决不能事先被确立为意志的目标,仿佛强力是某种首先可以在意志之外被设定起来的东西似的。因为意志作为超出自身的驾驭乃是朝向自身的展开状态,因为意志乃是一种超出自身的意愿,所以,意志就是能够赋予自身以强力的强大权能(Mächtigkeit)。

如此看来,“求强力”[24]这个表达决不意味着对意志的一个补充,而是意味着一种对意志本身之本质的说明。惟当我们已经在这些方面阐明了尼采的意志概念,我们才能理解那些描述,即尼采为了指明“意志”这个简单的词语向他道出的“复杂的东西”常常做的那些描述。尼采把意志——因此也就是强力意志——称为一种“情绪”。他甚至说(《强力意志》,第688条):“我的理论或许是:强力意志是原始的情绪形式,其他一切情绪只不过是强力意志的发展”。尼采也把意志称为一种“激情”,或者一种“感情”。如果我们像人们一直所做的那样在通常的心理学视界中来理解这些说法,那我们就容易受到诱惑,就会说:尼采把意志的本质搬到“感情领域”中了,并且把它搬出唯心主义的理性误解之外了。

在此我们必有两问:

其一,当尼采强调意志的情绪、激情和感情特征时,他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其二,当我们自以为已经发现唯心主义的意志概念与尼采的意志概念毫无干系时,我们所理解的唯心主义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