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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必要
一般法律学校的生徒都误解“法律思想史”为和将来执行律师职务与及充当法官没有什么关涉,所以在大学里虽有这一门课程也只等于无用的长物,其实不然!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田中耕太郎博士最能发挥“法律思想史”的价值,他著的《法律哲学概论》有说:
……现代法律思想有其自己的特征,但尚包含以前各时代的遗产。又法律思想史上一时代的特征,即为对前时代的反动,或为其补充及继续发展。这样的意味可以说现代的法律思想即为过去二千余年人类先觉者所思索的沉淀物,欲根本的理解现代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实为绝对的必要。加以我们的法律思想的眼界若能扩大,便可防止陷于偏见的弊病,然后才能把持得住客观的态度。此外,我们还可以捉摸得着各时代各思想家的误谬和缺失,同时又可以知道各时代法律思想的中心问题的所在。注5
本来我们研究各国法制史的人,绝对不可专在零星的法律现象里头做白费的工夫,实在应该先寻觅得到几个总枢纽,然后才能触类旁通、左右逢源,这所谓总枢纽即是贯通一整个的法系的根本思想。我中国自前清鸦片战争、英法联军两役以后,欧美帝国主义领事裁判权确立,中国大部分的法典从光绪末年起也都模仿大陆法系的形式和内容。但在人民方面,除通都大邑的人民和知识阶级稍微能够了解而外,一般林林总总的民众仍抱持几千年来所沿袭的中国旧有的法律思想。所以要想彻底了解所谓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