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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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区分

《中国法律思想史》可分为四个时代:

第一,萌芽时代。大凡研究思想史的人最先必须认清社会的来源,然后才能明了思想发生的经过情形。中国有文字以来的信史一般都从殷代讲起,据现时所有河南省安阳县出现的龟甲骨板上刻着的贞卜文字看来,那时的文字产生还没有多久,文字还在形成的途中;再考察这种幼稚文字所记载的事实,牧畜很为盛行,还只是一个原始共产制的氏族社会,法制的规定虽然还说不上,但也不无一二遗迹可以追寻。到了周代,农业特别发达,既把殷室吞灭,便完成一个奴隶制的社会。那时文化较殷代确有长足的进步,在考古学上看来,算是青铜器时代。就现存《诗经》、《尚书》、《周易》诸书的真实可靠的部分加以研究,后此几千年的法律思想已萌芽于此时。

第二,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周末春秋战国的思想在中国文化史上是一度放过极灿烂辉煌的光彩,在以前几世纪和后此的数千年内都不曾有过和它相比的时代。那时学派实在太多,据《孟子》列举的有杨朱、墨翟;注6《韩非子》列举儒家有八派,墨家有三派;注7《荀子》列举的有佗嚣、魏牟一派,陈仲、史一派,墨翟、宋钘一派,慎到、田骈一派,惠施、邓析一派,子思、孟子一派;注8《尸子》列举的有墨子、孔子、皇子、田子、列子、料子;注9《庄子》列举的有墨翟、禽滑厘一派,田骈、尹文一派,彭蒙、田骈、慎到一派,关尹、老聃一派,庄周一派,惠施一派;注10《吕氏春秋》列举的有老耽(“耽”、“聃”同字)、孔子、墨翟、关尹子、列子、陈骈、阳生(杨朱)、孙膑、王廖、兒良;注11《史记》列举的有慎到、田骈、接子、环渊、邹奭、邹衍、公孙龙、剧子、李悝、尸子、长卢子、吁子、墨翟。注12这些都是“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独立思想家,真可谓五花八门、头绪纷繁的了。但中国的古代学术是要到孔子的手里才有系统可寻,所以说“吾道一以贯之”,至如江瑔氏所著《读子卮言》和蒋维乔氏所著《周秦诸子的分派》一文注13都主张“道家本来是统括一切学术的”,“海内的学者没有不归宿到道家的”,“……儒、法、名、阴阳四家直接间接都与老聃有渊源的”。其实不然,诸子百家都渊源于儒。墨家是孔学的反动,杨朱又是墨学的反动,杨朱而后方有田骈、慎到论“天道”和“物理”,道家的庄周还是后辈,《老子》一书异说纷纭,如崔述注14、梁任公师注15、顾颉刚注16、冯友兰注17都怀疑老聃为道家的始祖。日本市村瓒次郎博士的《儒教思想与政治问题关系的史的考察讲稿》注18即谓《史记》等书所说老子早于孔子是完全与事实相违的,老子不得不说是较孔子为晚;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也说:“《老子》……其书思想议论及其文体风格,盖断在孔子后。当自庄周之学既盛,乃始有之。”注19孙次舟《跋古史辨第四册并论老子之有无》注20则更进一步根本否认老子之确有其人。战国末年荀子的门人韩非、李斯才为法家之言,于是刑名法术的学问就盛极一时。直到秦汉之际与前汉第五代武帝“罢黜百家,表章六经”以前,百家之学都非常发达,所以这时期可称为“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也即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黄金时代”。吴经熊博士《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一文曾有说:

大致唐以前法律思想可分作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礼治时期——法律和道德混合时期(纪元前5世纪以前)——这个时期的信条是:治国家用不着法律,只要用礼仪就行了。君主只要讲仁义道德,百姓就会受感化。君主只要以身作则,百姓也就自然而然的会跟着做。……

第二时期——法治思想——法律和道德分离时期(前4世纪至前3世纪末叶)——这时期乃法治思想全盛时代;法治思想可算是对于礼治思想的一个大反动。礼治思想的出发点是亲疏、厚薄、贤、不肖之分别;而法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无厚”。……注21

邱汉平氏《先秦法律思想》一书也有说:

在中国,春秋时代是道德流行期;到战国之世,法治主义大唱高调,政治大受影响。注22

这可算是吴博士的“共鸣者”,但著者按吴博士所谓“礼治思想时期”系举孔子的《论语》作证,孔子在中国学术史上不用说是占极重要的位置,惟孔子虽前后十三年周游列国也不曾遇有行道的机会,何况那时还有与儒家根本不同的公孙侨(子产)、管夷吾(仲)、范宣子、邓析诸人在政治和社会上都有相当的势力,即如《论语·微子》所述的许多隐者都在批评孔子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者”,“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孰为夫子”。所以说春秋时代绝对不应硬定它一个名称为“道德流行期”。著者主张将吴博士的两时期合并,改称为“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方符合当时思想演进情形的实际。

第三,儒家独霸时代。战国诸雄并亡于秦,秦为开化最晚的一个新民族,但法治精神却远在各国之上,这不能不归功于商鞅的变法注23和其民族性与环境的特殊。注24到了汉高祖亡秦之后,一时虽抛弃秦始皇以法家为中心的思想,但又倾向于黄老思想,陆贾虽进上文治政策,也没有发生多大的效果。惠帝四年废除“挟书”的禁令;文帝也广开献书之路,但自身却很好刑名之学;景帝也不信儒,窦太后且尊奉黄老,如晁错那样的学者也学习申商刑名之术;直到第五代的武帝,席丰履厚,随所欲为,政治既较前专制,思想也倾向统一。所以在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就定儒学为国教,罢黜百家,表章《六经》,从此思想定于一尊,学者都专门以研究《诗》、《书》、《礼》、《乐》、《易》、《春秋》为惟一重要的大事,于是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律思想都是儒家的法律思想,如从“阴阳五行”等天人交感的立场发挥刑罚的必要和一切司法行为都须应于天时,又以道德、礼教、伦常为立法的根据,兵刑一体,与及对“公布法典”、“大赦”、“肉刑”、“复仇”、“刑不上大夫”等特殊问题虽有赞成和反对种种不同的意见,但即“赞成公布法典”、主张“禁止复仇”和“法律平等”的少数思想家,其立场仍为儒家而非法家,所以这个很长久的时代实在是儒家独霸的时代,亦即如吴经熊博士所说的——

第三时期——礼法调和之思想——法律和道德重合时期(前2世纪至后7世纪)

这时期的礼法调和之思想可算是对于秦朝的刻薄寡恩的法律一个反动。注25

惟按这时期不限于后7世纪的唐朝为止,实应延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开始的清代光绪末年。又邱汉平氏有说:

……曰适应时代——由汉至唐;曰保守时代——由宋至清……这是我拟定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之分类。注26

在邱氏对分类的标准和命名的意义未加详明解释以前,我们不是无条件就可以采用的。

第四,欧美法系侵入时代。溯自前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政府派吕海寰、盛宣怀在上海修订各国商约,英、日、美三国都允许中国法律和外国一致时就取消领事裁判权,于是“中国法系”就发生根本动摇;光绪三十二年延聘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诸氏起草民商法和刑法,光绪三十四年冈田朝太郎氏所草《刑法》告成,守旧派如张之洞、廷杰、劳乃宣等,改革派如沈家本、杨度、吴廷燮、汪荣宝、汪有龄等对“刑律与礼教冲突”诸点大开论战,直到宣统皇帝退位,仍无结果。民国成立以来,因袁世凯重演“礼教”、“重典”于民主政治的假面具之下,法律思想和有清末季相差不远,惟民国三年十二月政府颁布《暂行刑律补充条例》后,吴贯因氏曾撰文痛驳。民国九年十月政府颁布《科刑标准条例》,据董康氏《新旧刑律比较》说:

新法科刑范围过宽,非经验丰富,判断难期适中。民国初年,法院用人,采除旧布新之策,尸其位者,绝少师承,于量刑问题,多所倒置。……曩时备位法曹,曾颁行《科刑标准条例》,以资补救,挟党见者不以为然,旋即废止。……注27

按当时反对这项《条例》的人即为张树滋、吴昆吾诸氏。此外,还有陈承泽等一二人在《法政杂志》上对于法制曾稍有讨论;又自“新文化运动”以后,其影响虽很为广大,但一般学者只偏重在传统的旧思想、文学和制度的批评与破坏方面,对法政方面却比较的不注意,所以那时的法律思想多为介绍欧美的新学说,同时也有极少数的人提到中国法令的缺失与谬误(如王世杰教授的论文即其一例),直到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民国十七年公布《中华民国刑法》,民国十八年公布《民法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立法院胡汉民院长说,新《民法》为我们民族性中根深蒂固的王道精神的表现,但条文所规定也还以德国和瑞士等国的《民法法典》做借镜,所以也可以说是蒙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而后始有“青出于蓝而青于蓝”的新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