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考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1387年)间,先后发布了名为《御制大诰》的文告三编,即《御制大诰》(本书简称《初编》)、《御制大诰续编》(本书简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本书简称《三编》)。洪武二十年十二月,他又为诸管军衙门颁行了《大诰武臣》(本书简称《武臣》)。《武臣》与前三编诰文,在颁行之初,实为两书。由于二者均系朱元璋亲自编纂或据本人口述记录而成,都以“大诰”冠其书名,颁行的宗旨和内容贯串的基本精神又都是对臣民“明刑弼教”、“惩戒奸顽”,且前三编颁行之初,是分别以单刻本刊印,故在明代时,就有把《武臣》同前三编放在一起的刻本行世。近人所谓《大诰》者,有的是专指前三编,有的则把四编诰文视为一体。本书为了比较全面地阐明《大诰》的内容、特色、历史作用及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充分揭示明初“重典之治”的本来面目,把《武臣》和前三编融贯起来加以考察。书中有关《大诰》的评述,也当指包括《武臣》在内的四编诰文而言。
四编《大诰》是研究明初法制和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情况的珍贵文献。此书所述,在有关明代的官修史籍中很难找到。《明太祖实录》为尊者讳,对《大诰》的具体内容极少涉及。清初修《明史》时,《刑法志》的编者未见及《大诰》原文,故对它的条目总数的记叙相去甚远。不仅如此,即使在记述明一代法制的诸野史笔记中,也未有像《大诰》所载详细者。加之它是由明太祖直叙当世之事,儒臣们很少润色,故史料的可靠性较高。所以,研究明初社会及其法制,《大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史料。
关于《大诰》的研究,在我国已有一百年左右的历史。自清末到20世纪20年代,它就引起了一些著名学者和法学家的关注,并写有五篇文章,即沈家本先生写了《明大诰峻令考》、《大诰跋》和《书明大诰后》[1]三文,王国维先生写了《书影明内府刻本大诰后》,[2]邓嗣禹先生写了《明大诰与明初之政治社会》。[3]在此之后40余年中,许多学者在其著述中也曾涉及《大诰》,然未见有专门性的研究文章问世。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学术界对它的研究又重新活跃起来,已先后有几篇论文发表,提出了许多好的见解。但是,总的来说,这些研究还是局限于某一个侧面,对这一重要法律文献所反映和涉及的一系列有关明初法制的重大问题,尚未作系统的探讨,特别是对有关《大诰》的许多疑义,仍未得到回答。为此,有必要对史籍记载的不确之处和在《大诰》研究中的存疑作些考证,意在抛砖引玉,以期推进《大诰》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