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伍廷芳:近代中国的第一代法律人
伍廷芳,清末另一法律重臣。他与沈家本同任清末修律大臣,比沈家本小两岁。1842年7月30日在新加坡出生,其后随父回国,定居广州。13岁只身赴香港圣保罗学院求学,6年后以优异成绩毕业。在1862年,他担任香港高等法院译员。1874年,又自费留学英国,进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专业,毕业后在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
1877年2月,他回到香港后从事律师工作,成为在英国殖民地获准开业的第一位华人律师。1878年12月16日,被正式委派为掌法绅士即太平绅士,成为第一位华人太平绅士。
1880年2月19日,经港督轩尼诗和香港华人领袖鼎力推荐,伍廷芳成为香港开埠以来,立法局的第一位华人议员。他支持轩尼诗的开明政策,反对歧视华人,力主废除公开笞刑,要求遏制贩卖儿童,等等。伍廷芳为香港商业发展、城市建设及社会福利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1896年,伍廷芳担任清政府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的公使。1902年回到国内,获得四品候补京堂衔,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位。与沈家本一道共同主持修订法律事宜。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他力主全面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得到沈家本的积极支持。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之后,伍廷芳立即宣布自己赞成共和,并致函清政府,劝告清帝退位。他参加了南北议和谈判,在辞职回家之后,先后写作《延寿新法》《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观察记》等著作。当得知有人鼓动袁世凯恢复帝制的时候,他在演讲中表示:
“北京现有的政府,只算得上是戏场,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僚只算得上是戏子。我们看戏则可,若听了戏子的话当真就不可……问问过路的行人,有哪一个是喜欢人家做皇帝的。我们要努力坚持,不管他是洪宪,还是宪洪,只晓得今年是民国五年,明年是民国六年,维持这个年号以至万年,万万年!”
1912年,孙中山出任临时大总统,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伍廷芳被任命为该政府的司法总长,继续致力于中国的法律变革,得到了孙中山的大力支持。伍廷芳主张仿效西方,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律师制度等,积极推动律师辩护制度的实施。在他的主导下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
1916年,他担任段祺瑞内阁的外交总长,第二年任代总理,很快就因拒绝副署解散国会令而被解职。他来到山海关,听到张勋复辟的消息,便下定决心与北洋政府彻底决裂。他到广东去寻找新的出路,追随孙中山在广州参加了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
1921年,他出任广州军政府外长兼财政总长。北伐战争时,甚至代行总统职权。伍廷芳于1922年6月23日乘鹤西去。在永丰舰的孙中山悲痛万分,他沉痛地演讲道:
“今日伍总长之殁,无异代我先死,亦即代诸君而死,为伍总长个人计,诚死得其所;惟元老凋谢,此后共谋国事,同德一心,恐无如伍总长其人矣。惟全军惟有奋勇杀贼,继承其志,使其瞑目于九泉之下,以尽后死者之责而已。”
作为法律人,出生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可谓幸也,也可谓不幸。在幸与不幸之间,他们为这个国家和民族倾情奉献,死而后已,不能不令晚辈们所景仰。说了沈家本、伍廷芳,再接着看康有为、梁启超,真是无限感慨,真可谓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