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度与制度系统的构成、层次架构
(一)制度的内涵与特点
1.制度的内涵
西方一位当代著名哲学家曼海姆(K.Mannheim)在其名著《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曾经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1]对制度解释的差异也有如此情形,正如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所言,文献中的“制度”一词有众多矛盾的定义。不同学派和时代的社会科学家们赋予这个词以如此之多可供选择的含义,以至于除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2]
在国外,对制度作出定义较多的是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开拓者之一美国学者诺斯曾给制度进行过多次定义。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3]“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5]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运用权力制定且强制执行的一系列成文规则,包括带有强制性、惩戒性的宪法、成文法、正式合约等法律及规范的规章制度,目的是要实现国家收益最大化或社会福利最大化。在这种意义上,制度是国家利益实现的“工具”,任何个人、团体的活动都必须接受、遵循和符合这些规则,或者说受其“约束”。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规则,包括带有非强制性、广泛性和具有持续性的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相对于正式的社会行为规则,非正式的规则是社会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互相冲突的人及其团体之间相互妥协或相互博弈的产物,因而是一个自发的、内生的、约定俗成的过程。正因为此,制度具有鲜明的时间性、国别性或地域性的特征。
日本新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概括了其他人对制度的三种定义,并提出了自己的定义。他指出,关于制度有三种定义:一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二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规则;三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他本人倾向于第三种定义,但提出了修正意见,指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6]
在我国,关于制度的内涵,最早见之于《易经·节卦》记载:“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较后在《商君书·开塞》中,又有:“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在我国传统中,“制”、“制度”是指规则、法度、章程、规矩等,都是用规矩、规范、规则来协调社会的各种矛盾。《辞海》中对制度含义的解释有三种:第一种,制度是政治上的规模法度;第二种,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第三种,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凡是组织都离不开制度,没有组织运作的原则、体制、规则、程序,没有组织对全体成员行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任何组织都不能存在。学者韦森认为,制度,即中文意义上的“制度”,应该只包括正式规则,以及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而在本书的研究中对“制度”的理解是比较接近韦森对“制度”的理解的。“制度”何其丰富,内容何其复杂,但是对概念界定要回到日常生活当中,对概念的定义应该有日常语言的基础,即制度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规范,称为“制度”。
2.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对制度内涵的界定可以看出,制度实际上为每一个制度对象规定了约束条件和标准。制度规则的变化表明约束条件的改变,进而影响制度对象的选择行为。制度的制定通常采取鼓励、支持、限制、惩罚等手段或措施对制度对象加以引导或规范。一句话,制度界定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允许做什么、具体怎样做、不应该做的问题,有的还明确了不遵守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相应的惩罚等内容。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鲜明的目的性。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为了一定的目标(或意图)而制定的。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所要达到的要求或境地。制度制定一方面需要依赖所规范对象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也需要制度对规范对象向既定目标进行引导和调节。②针对性。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根据制度目的,在一定时空范围针对特定客观事物对象某类行为所采取的针对性规范措施。③系统性。对某一特定制度而言,制度具有单一性,但作为制度的扩展情况看,它只是制度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制度的系统性表现为各个不同层次和各个不同领域的制度构成纵横交错的有机整体,形成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共同作用的系统体系。④规范性。制度的规范性,不仅表现在制度制定程序的规范性,还表现在制度本身内容的规范性,以及制度实施的规范性。⑤概括性。制度规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而且是在同样的条件下,它是可以反复使用的。⑥可预测性。制度具有可预测性,也就是说人们有可能预见制度对自己和他人行为会产生的后果。正如柯武刚和史漫飞所指出的:“当秩序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与他人合作。”[7]“在存在社会混乱的地方,社会的相互交往必然代价高昂,信任和合作也必然趋于瓦解。”[8]⑦权威性。制度权威性特点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由具有相当权威的机构制定颁布、改变、修订;二是对制度的服从关系。这种服从关系表明了制度发挥作用或制度有效性的程度。“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9]因此,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必须保证制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制度的有效性。
(二)制度系统的构成
对于制度系统的构成,目前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制度是一个结构系统,这个系统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系统,主要指约定社会关系的动机、目的和要求,目标系统决定了制度的性质,规定了制度运动和发展的方向,是制度系统的灵魂所在;二是规则系统,主要指约定行为关系的原则、规范和程序,规则系统服从和服务于目标系统,体现目标系统的精神实质,合乎目标的要求,目标系统的变化将带来规范系统的大变动;三是组织系统,主要指实现、贯彻和执行规则系统的组织或社会主体,组织系统与规则系统的协调和认同程度决定了目标系统的实现程度;四是设备系统,主要指行为关系得以规范、约束的保障机制。[10]这个研究思路是从整体的视角来研究制度的。也有的学者认为,制度系统是由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大要素组成的。其中,“规则”是制度的内容。它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责任,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意义而具有约束力。规则从来源上看,可能是社会习俗的积淀自发形成,也有可能是由某一具有权威的部门所创制。对象是制度的指向与范围。最直接的意思就是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与领域。理念是制度规则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不同理念引导下的制度就会体现出不同的性质。载体是制度的形式,它的最普通的形式便是条文。[11]
以上主要从制度的一般出发,分析制度抽象的一般系统构成。对于人们从纵向、剖面认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笔者更倾向于将制度系统分为目标价值、规则体系、实施保障和调整对象。具体如下:①目标价值。目标价值是制度系统的灵魂,目标价值本身并不直接体现为制度,但作为制度的灵魂却必须间接地体现在一切规则中。不可能存在没有目标价值的制度,没有理念的制度只能是一些规则纯粹形式逻辑的组合。②规则体系。规则体系作为制度的内容更多的是一种逻辑的规定,它使得制度具有了形式化的内容,也使得制度具有了规范化的意义。如果规则缺失,制度就失去了其规范的基础。③实施保障。实施保障包括实施主体和实施手段。实施主体指的是把制度付诸实施的人和组织。如法律的实施主体是公共权力机关。实施手段指的是实施制度的物质或非物质的工具,如军事武装力量、暴力机构等等。④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制度系统的要求所指。对象的设定保证了制度有效性的发挥,使得制度有了一个明确的运行场所和作用范围。没有对象的制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一些规则的组合,或者只能叫理论意义上的制度,其结果就使得制度空对空而流于形式,不具有现实的意义与价值。其中目标价值是制度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制度实施保障的措施的逻辑起点。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差别,决定两种社会制度下的政党制度、执政的制度、干部制度、社会工作制度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制度规则体系和制度实施保障是两大并列方面,两者相互作用,相互策应,共同作用了制度系统的调整对象。从而形成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三)制度系统的层次架构
在制度的规则体系内,有一些制度是最根本的制度,其他制度由它们衍生而来,可称为派生制度。根本制度往往是一些抽象原则,不加阐释直接实施的操作性不强。派生制度往往是对基本制度内涵的具体规定和具体实施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派生制度集合中,各项具体制度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源发—派生关系。这里所说的“源发—派生关系”,是指为了实施某项(比如说A)制度,需要另一项(比如说B)制度。可以用数学中的图论作为工具,对静态的制度系统进行描绘和分析。如图1—2所示。
图1—2
制度规则体系的层次性表明各项制度的基础度是不同的。可以用“基础度”这个概念定量地确定一项制度在整个制度规则体系中的基础程度。一项制度在整个制度系统中的基础程度(记为Ji,i为该制度的编号)取决于它在整个系统中的层级以及它所(直接或间接)派生出的各项制度的多寡。
记某一制度的基础度为Ji,层级为Bi,参与派生的制度数为Mi,i为该制度的编号,则Ji=Bi+Mi,Ji越大则i制度的基础度越高。
这里还需要指出,基本制度与派生制度之间并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基本制度通常是一些抽象原则,因此它的具体含义往往可以做出有一定差异的几种解释,可以派生出数种可相互替代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派生制度。如公有制既可以派生出斯大林模式中的国有制,也可以派生出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同样,私有制也可以有美国式的、英国式的、德国式的和日本式的。基本制度虽然与派生制度之间一般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基本制度还是决定了可以容许的派生制度范围,不允许派生制度与基本制度发生冲突。如果发生了冲突,那么被修改的一般是(但并不必定是)派生制度。[12]
由此可见,制度系统就是一个由大量节点组成的复杂关系网络结构,每一个节点本身也是一个关系网络,它由更低层次的节点所组成,节点之间依据一定的规则相互作用并因此而维系着系统整体的存在。这种网络结构上具有这样一些特征:①制度网络由若干有限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制度节点构成,并通过节点之间的相互协调和互动关系来凸显制度系统的整体性结构特征。②构成制度网络的各个节点是活性节点,即具有自组织、自适应和自我调节功能。在制度系统中,各制度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的。③制度网络是动态的、耗散的、自适应的和有序的,通过不断地与环境共享知识、交换信息和能量来维持和发展。制度主体间的网络关系影响着每一个制度主体的行为,而制度主体也对制度网络产生影响;④制度网络中的一些活性节点或由活性节点组成的局部网络(或称为子网络、社团)在网络整体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的处于重要的位置,对制度网络的一种或多种功能起着不同的关键作用。如果忽视或者破坏了它们,就会给制度系统带来局部或整体的创伤,甚至使整个系统毁于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