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主监督理论
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中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监督有法律的、行政的、党派的、道德的、技术的等多种形式。但其基本形式,一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是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内部监督,是政府或其他权力部门内部的自我监督。外部监督,是外部的团体、党派及人民等异体力量对政府的监督。横向监督,是无隶属关系的政府机构、党派团体之间的监督。纵向监督,是政府部门之间及官员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政府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毛泽东称为“群众监督”,马克思认为这种监督的性质是“民主监督”。
一 民主监督理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6]这种对国家权力的怀疑态度,反映了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强烈愿望。
在中国,民主监督就是人民监督,是人民群众和团体依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运行过程所进行的监督。中国的民主监督理论深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革命导师的影响,并在毛泽东、邓小平等一代代领袖人物的革命和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时就曾指出,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之一。马克思说,以前总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现在这种错觉已消除。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17]列宁认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反对国家中的官僚主义的最有效的手段,“我们就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性能,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18]斯大林上台后,出于个人集权的需要,对列宁创造的监督制度加以改造,抽掉了监督制度的实质内容,使列宁创立的监督制度变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斯大林的个人专断就是从破坏法制,特别是修正列宁建立的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监督制度开始的。[19]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法治建设中,深刻地反思了斯大林的错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比较成功地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监督的基本途径;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人民监督思想,使其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将人民监督思想融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当前,中国共产党更加关注并积极推进人民监督体系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体来看,当前人民监督理论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20]
二 民主监督与反腐败
民主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克服官僚腐败的重要措施,是公共权力健康运行的基础。2000年以来,中国尽管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但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21]因此,从遏制腐败的角度看,民主监督仍不能忽视,民主监督理论仍待完善。
当前中国民主监督的特点在于:其一,监督主体广泛。在我国民主监督主体既有人民代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又有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还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爱国者在内的其他社会群体。其二,监督内容全面。民主监督的内容既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又包括行为监督和品质监督,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三,监督形式多样。既包括信访、举报、批评建议、民主测评和协商对话等直接形式,又包括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质询和调查等间接形式。其四,舆论监督作用扩大。在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媒体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媒体及互联网的反腐败作用日益得到党、政府以及人民的高度认同。[22]尽管民主监督特点鲜明,但在实际运作中,暴露的问题仍应引起高度警觉。一是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威;二是监督法规尚不完备;三是监督体制存在明显缺陷;四是人民监督缺乏良好的监督环境;五是监督客体的透明度不高。[23]
官员财产申报是从制度层面加强民主监督理论建设的重要努力,同时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是民主监督理论在反腐败领域的当然要求。通过财产申报,监督主体对官员的财产现状以及财产变化一目了然,在阳光之下,官员可以安心地享有合法财产,又使一切“灰色”、“黑色”收入无处遁形。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增大政府官员执行国家公权力的透明度。它以“侵犯”官员或公务人员“隐私权”的方式,将公共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私利的获取途径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提高了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民主监督实践提供了方便之门,也为民主监督理论的完善打开了一扇透明之窗。
[1]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2]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132页。
[3] [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9页。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6] 同上书,第41页。
[7] [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3页。
[8] 丁延龄:《论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9] 布坎南是公共选择理论创始人,1986年因把经济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的研究所取得的杰出成就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10] 肯尼斯·阿罗以阿罗不可能定理著称于学界,1972年阿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11] [美]林布隆:《决策过程》,朱国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12]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13]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42页。
[14] 余少祥:《论公共利益的行政保护——法律原理与法律方法》,《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
[15] 王利民:《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151页。
[1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4页。
[18]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6—507页。
[19] 蔡定剑:《社会主义的监督理论及实践》,《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
[20] 可参阅庄德水《近年来人民监督理论研究概述》,《中国监察》2003年第15期及蔡定剑《社会主义的监督理论及实践》(上、下),《政法论坛》1989年第1、2期。
[21] 2003年以来,各级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已被判决有罪116627人,比前五年上升了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见贾春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0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见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1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2] 如朱镕基总理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评价:“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高度概括了舆论监督的功能。覃理爱、苏鹏程:《舆论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年第5期。
[23] 庄德水:《近年来人民监督理论研究概述》,《中国监察》2003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