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的社会:脱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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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与红十字会委托代理关系的建构:一种隐含的契约

一 契约内涵

上文从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发生与构成分析中已经发现,民族国家与国家红十字会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是本书的关注所在,下面将具体分析在我国,国家与红十字会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表现特点和具体内涵。当然,国家红十字会担当着多重委托赋权,除了国家的委托赋权之外,在国家红十字会的全部直接关系结构中,还存在红十字会国际联合会、自身会员,以及社会捐赠者的委托赋权。四个直接利益相关人和国家红十字会的关系分为两类:一是契约(法律)赋权,即国家和捐赠人的委托;二是章程(会员)赋权,即国家红十字会一方面是自己会员的组织,另一方面又是国际联合会的会员。所以,国家红十字会其实是一个“双重委托赋权、双层会员”的关系结构体。此处主要讨论国家的委托赋权。

表2—2 我国国家与红十字会的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内容

在我国,国家对红十字会的委托同样是一种事权委托,即国家将日内瓦公约的有关任务和中央政府审定的有关医疗卫生事项委托给红十字会具体执行,委托标的具体包括:国际人道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表述的相关内容;日内瓦公约之战时救护救助:对战地伤员、海上伤员及遇船难者、战俘和战时的平民提供保护;灾难救援和初步重建救援(包括国际、国内);血液捐献与服务,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捐赠等。完成这些事项是委托人国家的委托收益,却是代理人红十字会的代理责任,也是核心业务。

国家付出的委托成本是对红十字会的“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对应的却是红十字会据以实现组织生存的直接收益和条件,参见表2—2。当然,这是一种隐含的契约,需要特别分析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收益和成本。

国家对红十字会委托与捐赠人的委托不一样。捐赠人对红十字会的捐赠是一种产权委托,即将原属于捐赠人的款项、物资或者公益服务时间委托给红十字会,用于指定或不指定的捐赠或公益服务。捐赠人的收益是利他感。此时,捐赠款项的管理费成为红十字会的代理收益,用以支撑红十字会的日常运转以实现组织使命,红十字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服务。

二 契约模式的同质性

国家与中国红十字总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性质可以从日内瓦公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以及国家的相关文件中找到依据。在其他国家,只有一个红十字会法人,即国家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都是国家红十字会的分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我国因为特殊的行政性区划和行政建制,各级红十字会都是独立的注册法人,上下级红十字会之间不是本会与分会的组织结构,而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但是,全国各级红十字会运行模式统一,从全国红十字总会到省级红十字会,从市级红十字会到县级红十字会,组织机构的建立方式、日常工作模式(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是统一的,机构的性质相同。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但在领导班子及其决策、人事管理、预算控制等方面则是由各级政府直接控制。不过,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尽管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各自为政,但与当地政府(代表国家)之间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与总会与国家关系模式的规定一样,表现出完全的同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