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方法与技术
上文指出,对于西方法理学的研究进行总结、评述并加以展望,乃是以法哲学的元命题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呈现样态为逻辑起点,其基本的历史使命乃是回应中国的社会政治转型,并在西方法理学研究所提供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学说的基础之上,结合这一社会政治转型对西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学说所提出的基本挑战,最终力图形成一种切合于中国人自身生存秩序的、体现中国人思考方式的有关法律的基本概念、范畴的理论话语与理论体系。在这一观照下,我们要对中国学人的西方法理学研究进行总结和评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展望,就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与技术,透过这一方法和技术,我们不仅能够全面了解西方法理学研究在中国的现有状况,而且能够透过这一研究揭示出中国学人的基本关注点及其所秉持的问题意识。具体来说,我们所采取的方法和技术主要包括四种:文本介绍、思想史导向、问题导向和文献计量学。
怎么研究西方法理学重要的人物与文本,这是一个问题,也是一个难题,据信至少需经历以下五种进境:文本解读、语境分析、意义阐释、风格赏析和谱系定位。[6] 达致五种境界,既难且艰,却令人神往。具体到对西方法理学的研究而言,我们认为应包括五个方面,达到三个境界。当然,其中也会涉及两个难题。五个方面是:第一,“话语”,也即研究对象与文本说了什么?如何对其学说进行概念界定、语词梳理与话语解读。第二,“推衍”,研究他是怎样说的?要去看他的论证过程、论证方法、逻辑结构以及理论的发生机理。第三,“语境”,他为什么要以这样的方式来说?去看他理论的逻辑起点,学术的内在理路,所据的思想来源与智识支援,甚至写作的社会环境气候。第四,“事功”,他在这个论题上说得如何了?主要是去看他理论的解释力与(对实践的)契合度,当然也要看其学术理想与抱负。第五,“评判与接续”,研究者要以高度的主体性与学术敏锐性,来对研究对象做出自己的评判。同时,在评判的基础之上,去详评研究对象的得失幽隐,并看能否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对它的推进。这五个方面不仅涉及解读与解释,也涉及评判与发展,可以将之总结为从文本到解读,从话语到论证,从个案到谱系,从观点到语境,以及从分析到评判的五个过程。在进行这些过程的基础上,研究者可能会经历三层境界:与二手文献对话,以二手研究性文献为资料来源,进行爬梳与整理,这样的研究自然有其意义,但研究的结果往往会作为一个研究综述或者对研究对象观点的罗列(与梳理不同)而出现;与研究对象对话,直接从其作品及本身出发,详评得失,细品幽隐,做出对研究对象理论的梳理与评价;与问题对话,直接关注研究对象的问题所在,并据之找到自己的问题,以问题为依归,进行深度的剖析与综合,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但无论是直接与研究对象对话,还是直接与问题对话,都会遇到两个难题,第一个是如何实现从解读文本到解决问题的跳跃,尽管对文本的解读与梳理自有其意义,但对问题的解决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不管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第二个难题是如何能够从相互照明达致相互发明,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在对话的过程中必须有智慧上的互动,要有思想上的激荡,但也应该能够相互启发(尽管实际上往往是单向的),能够从研究中有所发明从而推进对研究对象所关注问题的理解甚至解决。达致第二层境界或第三层境界,应该是我们较高的目标。三个层面或三个境界,分别代表的就是文本介绍、思想史导向与问题导向的研究。
在文本介绍的层面,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能够代表西方法理学发展历程的经典著作及论文,并考察这些著作的中译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表明我们对西方法理学相关人物、流派及其著作之把握的广度;二是梳理中国学人对于西方法理学代表性人物及流派的专题研究,透过对这些专题研究的总结和评述,我们能够对中国学人对于西方法理学研究的深度有所体认;三是对于中国学人在西方法理学研究中对于西方法理学中所生发的基本论题和基本主张进行批评性的著作和论文进行梳理,这样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具有中国文化背景和问题意识的中国学人,在研究西方法理学时所具有的“前理解”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形塑了西方法理学的话语和体系在中国学术话语体系中的表达,以及这种表达最终对于一种中国式的法理学之生成有何裨益;四是对于中国学人自觉运用西方法理学中的方法和理论来对发生在中国本土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析和解释的作品进行总结和评述,这有助于我们厘清并反思现有的中国法理学研究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将对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从知识的再呈现(representation)层次深化到知识的再生产层次(reproduction)。
一旦我们对于西方法理学的研究从知识的再呈现转向知识的再生产层面,那么,我们就开启了第二种研究方法的路径。这种研究方法是以“思想史”为导向的。“思想史”与“学说史”不同,于后者,其根本无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必须依赖于各个具体学科之发展,譬如说政治学说史、法律学说史、伦理学说史等。而“思想史”则不同,其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史的层面,二是范畴史的层面。[7]
从观念史的角度来研究西方法理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譬如说,对于理解法律规则及其体系最为重要的“权利”概念在历史上不同时期所具有的不同含义以及这些不同含义之间的具体联系与发展,如能对之进行详尽的考察,那么这一研究不仅对于法理学来说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是对于各个部门法学来说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8]相类似的情形还包括,我们通常所谓的自然法观念在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中随着人们对“自然”一词的不同理解而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人们对“自然”一词的不同理解同时又与哲学思想和政治情势的变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考察“自然”一词的概念演变不仅对于西方法理学之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西方哲学和西方政治思想的研究也不无裨益。[9]
如果说观念史着重的是对不同时代的某一个确定概念的含义之考察,那么范畴史则是对一个确定时代的“总体精神”进行把握。其根本的目的在于“综合性地把握时代精神的整体结构,从而解明其历史发展的状况”。[10]这样一种思想史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向于过去,更着眼于未来。透过这样一种思想史导向的研究理路,我们能够把握各个不同时代西方法理学的学说和体系所赖以存立的时代精神以及其历史发展的整体结构,进而能够使得我们对该种学说和体系兴起、发展直至被取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如此等的原因,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更为重要的是,透过这一思想史考察,我们能够理解特定的法理学学说和体系所对应的不仅是思想家的思维,更进一步,其还反映了这一时代各个领域的思维方式,并且,这种思维方式对应着该时代占主导地位的人们的主流生存方式。这就能够使得我们明了某种意义上的法理学思考范式是如何产生的,其赖以存立和发展的社会、政治基础是什么,什么构成了这一思想不断发展和创生的动力,使得其能够在不断变换的社会政治现实面前不断地从自身的理论体系中,产生出新的思想和方法来加以应对。可以看出,这种思想史导向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任何一种理论和知识体系虽然都是来源于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但是,一旦思想本身具有自我创生的能力,那么其恰恰能够在特定的层面上去改造并引导社会政治现实的发展。正是基于此,对于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对中国学人的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进行总结和评述时,我们必须以上述思想史进路为导向,全面检讨以往对于法学流派的研究。
这种思想史导向的意识将我们进一步地推进到西方法理学研究的中国问题导向的进路中。但这并不足够,重要的是解决问题,不管是理论问题,还是中国现实的实践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进路,虽然它也要在某些方面涉及第二层境界的研究,但其紧要之处却在于直涉问题,并推进对问题的解决。
比如对法实证主义大师哈特的研究,经过研究者几十年的努力,哈特已成为许多中国法律学人口头或者书面表述中耳熟能详的名字,从这个意义上讲,他早已是我国法律实践的“参与者”与理论资源的输送者,并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局内人;但可惜的是,就哈特著作中译本的质量以及中文研究者对哈特的解读与分析而言,我们既没有像德沃金那样令哈特寝食不安的批驳者,也没有一大群已在英美法哲学界执掌牛耳能令哈特拈髯微笑的追随者。实际上,国内也很少见到能对哈特做出准确(从这个意义上说也许可算是正确的)解读的文献,当然更没有一篇能与哈特对话,甚至与哈特所提出的问题对话的批判性文献。有些中文研究不仅有着西方人常有的缺陷,陷入了自然法与实证主义、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实证主义之间的大量冗长而又流于肤浅且甚无成效的争论之中——即使在哈特自己看来,山头林立、门户迭出,这些宏大而又模棱两可的话语除了徒增几丝喧闹使得论题更为含糊之外也是别无建树;[11]而作为异域文化中的中国研究者,我们的处境可能存在更多不妙的危险,在不求甚解、唯洋是好中丧失自己的文化立场与问题敏感,甚至面临丧失主体性之数典忘祖的危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哈特在其作品中所欲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因为,不管自然法还是法实证主义,这种种的“帽子”、山头与旗帜并非至关紧要,关键是它们都必须面对什么问题?它们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以及解决得如何了?这里的问题就是法学的元命题:什么是法律及其所内含的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问题?问题的核心所涉及的则是法律的有效性、规范性与正当性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规范性涉及的是法律何以具有义务性,并从而具有拘束力的问题;正当性则涉及的是法律的规范性是否正当;还有就是在法律的界域内,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相反,直涉问题,以对问题的追问而超越古今中西,并且在追问与探究问题之时敢于大胆援用各种可能的资源。是谓“心中有问题,眼中无学科(中西)”。只有通过问题与哈特对话,才能更好地通过哈特与问题对话,最终才能深入参与法实证主义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之中,从而超越人云亦云的浮浅译介,而真正与西方的法实证主义在同一个高度上同台竞技。[12]
问题导向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由于我们的西方法理学之研究最根本的目标还是在于总结并反思中国近百年来的历史遭际及其所遗留的历史问题,更为重要的还是在于借由这一总结与反思来面对当下正在发生的中国问题,并进一步地面对这一当下处境所可能走向的未来。也因此,以中国问题为导向,我们的西方法理学研究才能够真正在中国人的生存秩序中获得其自身的生命力。更进一步,只有以中国问题为导向,我们对于西方法理学诸种理论、学说和体系的言说才能够真正具有价值,否则有可能最终沦为一种学说和理论的复述,进而对于思想和理论的创发没有任何的价值和意义。与此同时,以中国问题为导向,能够避免当下的中国法学成为一种“无构造的思想容器”。一旦我们的研究中没有了中国问题意识,那么各种西方的学说和理论就会不断地灌输到我们的思想市场上来,这种自由竞争的思想市场表面上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特质,但是,却在根本上无助于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思想多元的理性事实之形成。因为,无问题意识的思想多元会使得人们不断地去追求新的理论和思想,而对于已有和固有的思想、理论体系在尚未被彻底研究和理解的情况下就很快地潜入人们思想意识的深处,并不断地沉积下来。而这恰恰又构成了理解新思想和新理论的“前理解”。但这种“前理解”偏偏是未得到彻底且深入研究的思想和理论,因此,这种“前理解”本身恰恰会构成我们引入新思想和新理论的障碍。如此反复不断,交替循环,其所形成的思想状况恰恰不是以自由竞争为圭臬的有序的思想市场,而只是以不断求新求异为目标的混乱无序的思想市场,最终既不可能对西方法理学的理论和思想精确掌握,也不可能对中国社会转型有所回应,更不能助力一种中国式法律理论和体系的形成。
不管是文本介绍,抑或思想史导向或问题导向的研究,都必须关注到这些文本自身所构成的文献结构。经由对这一文献结构的梳理,我们能够把握到国内学界对于西方法理学之现有的研究处于何种水平,以及这一研究所作的基本理论的译介处于何种层次,更重要的是,透过这一文献结构的观察,我们能够清楚地明了国内的研究者是基于何种问题意识来对西方法理学展开译介和论述的。由此可以更进一步地考察这种译介和论述对于当今中国法理学界的整体“思维方式”构成了何种影响,进而能够揭示出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在何种意义上型塑了中国法理学的精神结构。与此同时,透过这种思维方式和精神结构的考察,我们能够把握现阶段的法律思维方式对应于现实中人们日常的生活状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会由文本结构的观察转向对于现实生活结构的观察,进而为将西方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落实到现实的生活秩序之中提供契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把握这一文献结构呢?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透过“文献计量学”的方法来展现。所谓“文献计量学”就是按照特定的标准,将现有的研究文献进行归类,并经由这一归类展示出不同学说、不同流派以及不同的关键词在现有的西方法理学研究中占有多少比重。经由这种比较,我们能够解释现有的西方法理学研究中的诸多问题。譬如说,原本在西方法理学的理论中无甚影响的理论和著作在中国学人的译介下,在中国的理论界获得了巨大的影响,而原本原创性极高且理论影响巨大的法理学著作却在中国的语境中仅仅限于专业介绍和研究的层次,难以获得广泛的认同。在这个意义上,透过文献计量的方法,我们能够将这种由研究者的偏好及其问题意识,中国社会转型所面临的难题所构成的新的语境对于西方理论译介和研究所起到的型塑作用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综上所述,在研究西方法理学中所采用的四种方法——文本介绍、思想史导向、问题导向以及文献计量学——乃是层层递进、密不可分,且互为基础和前提的。文本介绍能够给我们以一个大致的概观,思想史导向使我们能够深入现有的文本之中,提炼出法理学的基本观念和基本范畴,而问题导向则进一步促使这些基本观念和基本范畴能够有效地融入我们自身的思想传统中,最终,经由文献计量学的考察,使得我们能够深入文献结构自身所体现出来的深层次的思维方式和精神状况中,进而从法理学的层面把握时代的精神状况与生存状况。这也是我们对于中国学人的西方法理学之研究进行总结和评注的主旨所在。当然,在本书具体的研究展开中,我们也可以检验国内的西方法理学研究是否具备了应有的方法意识,以及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根据研究需要成功地运用了适当的方法。
[1] 参阅海德格尔对于“存在”问题的发问方式,[德]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熊伟、王庆节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页。
[2] 参阅海德格尔对于“存在”问题的定性,[德]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熊伟、王庆节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6页。
[3] [德]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熊伟、王庆节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页;并请参见支振锋《吃特:法学无命题的追问》,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 相关论述参见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15—24页。
[5] 参见支振锋《变法、法制与国家能力》,《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
[6] 许章润:《经典:文本及其解读——关于阅读法学经典的五重进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7] 关于观念史和范畴史作为“思想史”之研究路径的讨论,参见[日]丸山真男《日本的思想》,区建英、刘岳兵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77—85页。
[8] 已经有学者对“权利”概念进行了“观念史”的考察,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9]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主权”这一概念的观念史研究。
[10] [日]丸山真男:《日本的思想》,区建英、刘岳兵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79页。
[11] [英]H.L.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12] 详细请参见支振锋《驯化法律——哈特的法律规制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尤其是第一章“问题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