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与政治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 著 吕增奎 译
本文将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思想和观点,即他们关于国家和国家机构的观点,以及他们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政治方面——阶级斗争、革命、社会主义的组织方式、战略和策略等问题——的看法。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从分析的角度来看都是次要的问题。“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市民社会’。”[1]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决定因素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矛盾,尤其是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创造了自己的掘墓人——无产阶级,“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阶级”——这一事实。此外,尽管国家权力对阶级统治来说至关重要,但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权威的“执掌者,只是作为同劳动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而不是像在以前的各种生产形式中那样,以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的统治者得到政治权威的”[2]。因此,政治和国家不需要纳入经济基础分析之中,只能进入到后来的阶段上。
当然,在实践上,政治问题对活跃的革命者来说不是次要的问题,而是首要的问题。于是,对马克思著作的许多解释讨论了这个问题。然而,这些著作在性质上不同于他的主要理论工作。尽管马克思未完成对资本主义的全面经济分析,但是这种分析的主要部分散布在大量准备出版或业已出版的各类手稿中。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还系统地关注社会哲学批判和对资产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的性质的所谓的哲学分析。对于政治,马克思没有作出同样系统的理论努力。在这一领域中,马克思的著作几乎完全采取了新闻报道、对现实政治的审视、对运动内部讨论的推动和私人书信的形式。然而,尽管恩格斯在这一主题上的著述主要是对现实政治的评论,但他在《反杜林论》中尝试更系统地讨论政治问题,不过他基本上是在马克思逝世后所写的各种著作中才开始这样做的。
因此,马克思乃至恩格斯的观点究竟具有什么性质并不清楚,尤其是在那些并不是他们当务之急的问题和他们不愿鼓励讨论的问题上,因为“正是国家制度、法的体系、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独立历史这种外观,首先迷惑了大多数人”[3]。恩格斯在晚年承认,尽管他和马克思强调首先“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是正确的,但是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这不仅适用于对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法的和其他的制度的分析,而且——正如那些注解唯物史观的著名书信所指出的那样——适用于这些上层建筑因素的相对自主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些主题上的人们已知的思想中存在相当多的空白,因而他们的思想或本来的思想是什么仍有诸多的不确定性。
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担心这些空白,因为如果这种分析在他们的具体政治实践中被证明是必要的,他们无疑会填补这些空白。于是,马克思的著作几乎没有专门提到法律。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什么没有特地填补一些在我们看来似乎是显而易见的理论空白呢?理解这一问题并不太困难。他们写作和研究的历史时代不仅完全不同于我们的时代,而且(除了恩格斯晚年的一些重叠外)也非常不同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成为大众组织或其他重要政治力量的时代。事实上,只有偶尔的时候,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活跃的共产主义者所处的实际境况,才类似于其马克思主义追随者所处的境况,而马克思主义追随者则领导或在政治上积极参与后来的大众运动。因为尽管或许不只是恩格斯,还有马克思在现实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1848年革命时担任《新莱茵报》编辑和第一国际期间,但是他们从未领导过或者从属于第二国际大众运动所特有的那类政党。他们至多是向这些政党的领导人提供过建议;虽然那些领导人(例如倍倍尔)非常崇拜与尊敬马克思和恩格斯,但并不总是接受他们的建议。马克思和恩格斯担任过共产主义同盟的领导人,这是他们可以与后来一些马克思主义组织的经验相比较的唯一政治经验。由于这个原因,列宁自1917年以后倾向于往前追溯到这一点。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体政治思考完全能够扩展和发展,但是面对其他的具体历史状况,不可避免地带有他们所处于的具体历史状况的痕迹。
我们仍然应当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思想进行区分:其中一部分是特别简单的,另一部分由于是潜藏在这种简单部分下的连贯分析,因此是累积性的,是根据连续的历史经验逐渐地形成、修改和阐明的。“国家”与“革命”显然是属于后一部分的两个问题,列宁在尝试系统地提出这种分析的时候正确地把它们连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