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关于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关于政治发展最终要实现的一种价值诉求。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治发展的基本思想,我们可以发现两个基本环节:一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之间必经的无产阶级专政阶段;一是共产主义的实现。而价值目标直接与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核心原则相关,最后归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观的价值目标所关注的正是这个问题。
马克思对于资产阶级民主的片面性和虚伪性的批判和揭露,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方法论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对社会发展规律进行了科学的概括,同时,他不同意把“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以及“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这样的论断。[13]他认为,那样会给他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他过多的侮辱。所以,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客观地辩证地认识和分析政治现象,从社会的整个体系出发来认识政治现象,从一定的历史条件出发考察政治现象。马克思在对国家的民主制和君主制的分析中,始终坚持这个根本的分析立场。
在1843年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阐述了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他指出,“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的产物”。这种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所以,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消失、全部生产集中于联合起来的个人时,公共权力即失去政治性质。“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14]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人联合体”的出现,以及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15]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的政治发展目标。“自由人联合体”代替了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样的程度,政治发展也会消失,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发展也就实现了自身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从国家制度的实质出发,分析了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他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分析中,明确指出了政治发展主体——人民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他认为,政治国家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必要条件,因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他批评黑格尔“不是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而是“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因而,他明确提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会化了的人”,“其他的一切国家结构都是某种确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君主制是一种不好的制度,“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16]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更明确提出了政治发展主体的真正自由实现的问题。他提出,人的解放即实现了人的真正自由。“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7]因而,他的政治发展观的目标意义在于强调人民是社会的真正主人,人民有权创建自己的国家。人民应该成为国家的主人,在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要把高踞于社会上的国家权力重新收归人民所有、社会所有,并使国家机器为人民、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