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第2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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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阶级·和谐社会

——重读马克思国家学说

欧阳英

对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理解,一直以来人们更多地是将它与列宁关于国家的著名定义联系在一起,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1]但是,通过利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2)》(简称MEGA2)的资料以及重新阅读马克思国家观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尽管马克思国家学说中有着大量关于阶级与阶级斗争的思想,但他之所以能够提出与前人不同的国家学说,主要是与他深刻意识到人的社会性以及重新整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与列宁国家学说不同,马克思国家学说的深层次本质是新社会观。但是,由于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同阶级的斗争”,[2]而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马克思最终强调在“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代替旧的市民社会”[3]的情况下,国家的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4]势必失去其存在意义。正因为积极承认国家消亡的存在,因而马克思的认识完成了一个圆满的逻辑循环。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最初是以充分认识到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原理作为起点,而在终点上他通过主张国家将会消亡,最终推崇的是社会的本源意义。当然,对于马克思来说,终点意义上的社会是有别于最初决定国家产生的市民社会的,它是以实现了无冲突的和谐社会作为重要特征的,这也是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的终极目标的主要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