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与社会
在还原思想发展史的过程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最初进行的政治理论工作是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其意义在于帮助马克思充分把握了德国国家哲学、法哲学以及德国国家本身的本质,但在其中马克思并没有建立起属于他自己的较为完整的国家观与社会观,写于1843年夏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只算是马克思认识国家与社会本质的起步。从建立新社会观的角度来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思想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其中他鲜明地提到了“人是类存在物”、“个人是社会存在物”[5]等重要观点。而在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以更精辟的方式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尽管只是出现在一个简短的提纲中,但是,作为一种具有结论性的话语,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点的提出,是马克思新社会观正式登场的重要标志。
在马克思之前社会契约论极为盛行,因而,马克思社会观的发展初期势必有一个清理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过程。在马克思早期写于1843年秋的《论犹太人问题》中,我们看到了马克思对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关于政治人的抽象论述的肯定,[7]同时,他反复提到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a war of all against all”)这一论断,甚至明确指出:“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因为在国家中,人——虽然是以有限的方式,以特殊的形式,在特殊的范围内——是作为类存在物和他人共同行动的;宗教成为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的精神。”[8]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充分重视社会契约论,但是马克思却通过重新认识人的社会性本质,从而超越了传统的有关社会契约论的认识,直接进入到一个崭新的社会观领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9]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告诉人们,正因为社会不仅生产作为人的人,而且也是由人生产出来的,所以,社会反过来也便可以说是人的存在方式本身,这也就是说,在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直接同一关系,即:有了人便有了社会,而有了社会也便有了人。因此,从根本上说,对于马克思而言,社会本身是伴随着人的存在而出现的,人类并不需要犹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所认为的那样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建立社会。
在通常用语中,社会被说成是任何一种个体的联合或集合,但马克思却并不这样认为。马克思主张,“社会”一词包含的意思是,处于由某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圈子,其成员通过某些由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这样一来,社会生活并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马克思认为整个经济过程的意义是保持和更新社会,为此他有时干脆把生产过程称为“社会生活过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曾经明确写道:“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10]在这里,“社会生活过程”和“物质生产过程”这两个词的意思完全一致。应当看到的是,尽管将“社会生活过程”和“物质生产过程”等同起来,带有着将“社会生活过程”过于简单化处理之嫌,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却使人们对于社会形成的自然性有了更直接的认识。在马克思那里,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1]因此,从原初意义上说,社会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