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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有元一代少数民族汉语文创作承中原文学滋养,异常繁盛。初步统计,有诗文传世者一百五十一家。
二、本叙录元代篇收录元代自建立元朝至至正二十八年(1368)间从事汉语文创作的少数民族人士。
三、本叙录所指汉语文创作主要指诗词曲与散文创作,散文包括古文与骈文,杂剧创作也一并列入。
四、作家的排列先以族群为序,先后为蒙古族、色目人、契丹与女真等;各个民族又按作家的出生年排列,生年相同者,则按卒年先后依次排列;生卒年不详者,则依据史料所载其活动年代或与其交游人物的生活年代,插入适当位置。
五、叙录内容主要包括作家简介,包括生卒年、字号、族属情况、籍贯、科第、仕履、亲友、师承、学术渊源;创作基本情况即文学活动,别集及作品流布情况,着重关注版本流传情况;最后为作品及其文学成就的评价问题,评价原则为引述前人有代表性的话,评价或褒或贬,或兼褒贬者,均予引述。
六、作家生平资料,主要依据正史、笔记及金石资料以及国内及台湾地区出版的各类工具书、史志目录、地方志、年谱、清人别集、家乘,以及各省区民委古籍办所藏孤本资料。
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考证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著录作品及著者生平事迹,不溢美,不隐恶,不穿凿附会。有分歧者,则必作考证,或采择一说,或存疑待考。
八、对于跨越宋金元或元与明的作家,主要文学活动在南宋、金代或明代的,不予著录;主要文学活动在元代,但其作品著于宋金或明代者,也不著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