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的基本操作方法和程序
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是一种以修辞理论来检验修辞行为的批评,而不像其他有些修辞批评方式那样从修辞学之外的某种角度来分析修辞行为。修辞批评者应该紧紧围绕修辞者如何劝说听众这个核心问题。正如福布斯•希尔(Forbes Hill)所指出的,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对劝说手段评论的关键是阐述两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一是对劝说证据的主干部分即修辞三段论大前提的选择;二是把听众带入那些有利于接受这些前提和结论的各种心境的手段。[94]他所说的这两个因素其实包含在理性诉诸、人格诉诸和情感诉诸中。对劝说运作的分析是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最重要的任务,但要全面、准确、清楚地阐释它,还必须考察修辞行为的全过程,也即考察修辞者的觅材、布局、风格、记忆与发表的策略。这五艺与三种诉诸关系密切相连,不能分开。比如,觅材过程就可能是对各种诉诸材料的寻觅;布局也可能关涉三种诉诸;风格也可能会影响人格诉诸和情感诉诸;发表显然会影响人格诉诸和情感诉诸,言说者的语音语调、音容笑貌会引发听众的情感。
莫尔曼和莱夫(Mohrmann & Leff)指出:“修辞批评存在的理由是由特定情景下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修辞批评者必须根据这些情况来阐释人格、证据、组织、发表……所有这一切都源于古典(修辞学)理论。”[95]批评者将对象置身于其具体的修辞情景之中,因为修辞话语是对修辞情景的反应。从内容上来说,新亚里士多德的批评框架是由修辞学的三种诉诸和“五艺”构成的(如图3.6所示)。
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的基本步骤与修辞过程相关。由于修辞情景从某种程度上说决定了修辞话语,故修辞批评的出发点是对修辞情景的考察。
图3.6 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的理论框架
修辞批评者根据修辞情景,考察言说者是否发现了特定修辞情景下可获得的劝说手段,但不考察他实际上是否真正成功地说服了听众,因为听众的决定是由很多复杂因素决定的,其中还有偶然因素。[96]这个批评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对修辞情景的分析;(2)对听众进行分析,考察其构成情况及社会文化背景、心理状态等;(3)分析修辞者在觅材、布局、风格、记忆和发表五个方面的特点,尤其要关注与这“五艺”密切相关的人格诉诸、理性诉诸和情感诉诸。(4)联系修辞情景,尤其是听众因素,依据修辞理论评论修辞者的策略是否妥当。
在修辞情景的分析方面,比彻尔为修辞批评者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在情景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听众/读者。修辞者的听众并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他所期望影响的人,这可能是在场的听众或不在场的听众,目标听众或潜在听众。对听众的分析,归根结底还是对其心理状态、价值、需要、态度等的心理特点的分析。听众分析的目的是分析、阐释和评论修辞者在修辞学三种诉诸和“五艺”方面的理据和成败得失。
对劝说方式以及“五艺”的描写与分析,是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有些问题值得修辞批评者仔细探讨:修辞者试图塑造什么形象?这些形象与当下的劝说有何关系?修辞者诉诸什么情感,并为此提及什么事物?这种情感与影响对听众有何作用?修辞者如何诉诸理性,也就是说,他如何说理、如何建构修辞三段论?这些修辞三段论的前提及结论体现了什么价值?修辞者选择的话题材料如何与价值相联系?布局与理性诉诸有何联系?言说者如何开头和结尾?整个演讲的逻辑结构如何?是否可以发现宏观的修辞三段论结构?修辞者使用了什么特别的语言表达手段,比如词汇、句法、辞格上的特征?这些语体风格特征与人格诉诸和情感诉诸是否有关系?这些特征对劝说有何作用?言说者的话语在语音、语调、节奏上有何特色?他的脸部表情和手势语言如何?这些是否与劝说有关?需要强调的是,考察修辞者寻求劝说手段的时候,修辞批评者尤其要探究该修辞情景下听众所持有的意见,因为修辞的事务是针对意见的,且修辞需要的是能够针对人们普遍所持的意见,只有了解了听众的普遍意见,修辞批评者才能正确评论修辞者觅材的好坏。
至于对修辞效果的考察和评论,通常可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如听众的直接反应、掌声、民意调查或问卷调查等,要分析修辞话语的效果与修辞手段的关系。在当代修辞学看来,劝说意味着态度的某种变化,修辞批评者可以引入现代心理学关于态度变化的一些理论,不必墨守古典修辞学的成规。此外,也要对修辞者的伦理价值进行评论。好人和坏人都可以使用修辞手段去劝说、影响听众。那种凭空捏造事实、强词夺理的言说,显然违背了伦理价值,即使言语十分华丽,也应该受到批驳。需要强调的是,对修辞话语或行为效果的评论,不以听众/读者实际上是否被说服为参考(尽管这的确可以作为一个参考项),而是以修辞者在当下修辞情景下所寻求的可能的劝说手段为考量的。
正如著名修辞学家莫尔曼和莱夫所说,“如果要使(修辞)批评不离奇古怪、主观臆断,必须要有某种框架来指导分析”[97]。基于上述讨论,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方法与步骤如图3.7所示:
图3.7 新亚里士多德修辞批评的基本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