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美国服务贸易管制
在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开放与管制是并存的,是否能对服务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样是影响本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美国在服务业开放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强调对等原则,即双方对等开放,而且不断加强服务开放过程中的监管力度;服务贸易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化,在现实中存在相关管制,在其开放承诺中也做出了一定限制。
一 美国对各服务行业的管制
(一)建筑服务
在企业设立方面,外国承包公司进入美国,通常应事先在某一州注册一家或多家公司,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如果以国外母公司名义直接承包工程,需在当地进行登记;当外国公司成立了一家美国当地公司后,该公司的一切待遇就等同于当地公司,外国公司准入问题等同于外州公司准入问题;当外国公司在美国成立的子公司或与当地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把经营利润汇回外国母公司时,美国税法要求扣留一部分。
在公司资质方面,多数州对建筑公司不实行分级资质管理,但有些州也有资质管理规定,主要表现在对公司净资产的要求,如南卡罗来纳州规定净资产在25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所签合同额有限制;从事设计工作、有图纸签字权的设计师执业需要取得专业执照。
在企业经营方面,几乎所有的招标文件都要求投标者在美国注册,受美国法律制约。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保函由经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主要担保品种为:投标担保+100%履约担保+100%付款担保;联邦或州政府项目招标中,通常要求提供保函的保险公司是美国财政部授权的公司;政府公共性工程对外国公司进行总承包有限制,但对要求较高的大型项目或如果国内施工力量有限,也进行国际招标。
(二)商业服务
在法律服务方面,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仅限于由自然人提供服务,且在夏威夷、爱荷华州、堪萨斯州、马萨诸塞州等16个州需要提供州内或美国居住证明,在哥伦比亚特区、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等9个州设立办公室需要持续获得许可证;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仅限于有律师资格的人,而且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的人必须是美国公民。
在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方面,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仅限于具备会计证书者,爱荷华州除外,爱荷华州会计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以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在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等13个州要获得许可证必须在州内设有办公室,在北卡罗来纳州要获取许可证必须是美国公民,而且在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哥伦比亚特区、堪萨斯州等26个州,要获取许可证必须具备州内居住权。
在房地产服务方面,佛罗里达州房地产公司必须在佛罗里达拥有办公室和注册代理商,在密西西比州和纽约州要获得房地产经纪人许可证必须是美国公民,在南达科他州获得房地产经纪人许可证必须具备州内居住权或者是美国公民。
(三)保险服务
跨境交付方式:对于以美国风险为标的、向不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赔偿,所有寿险费用均征收1%的联邦税,非寿险费用征收45%的联邦税,但支付给美国公司办公室或非独立代理人的费用除外。
商业存在方式:政府所有或政府控制的保险公司,无论是美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不得在亚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阿肯色州等25个州从事业务;非美国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保险公司,不得在北卡罗来纳州、北达科他州和田纳西州从事业务;不允许分支机构为美国联邦证券提供保证;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和田纳西州不为非美国保险公司在本州成立子公司提供许可证,除非该公司已在美国其他州取得许可证。
(四)金融服务[3]
市场准入限制:国有银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是美国公民,除非该国有银行是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对于后者仅要求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为美国公民;亚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等21个州禁止外国人(非美国公民)通过并购或成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方式首次在美国开展业务或进一步扩张;各州对于成立存款机构有董事会中美国公民人数的限制;外国银行成立直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在各州会受到分公司许可证、分支机构许可证或代理许可证等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外国银行需要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注册,以便在美国从事证券咨询和证券管理服务,国内银行不受此限制,注册要求包括:记录维持、检查、提交报告、支付费用;外国银行不能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因此可能没有资格选举联邦储备银行管理人员,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外资银行的分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需要缴纳费用来支付联邦储备检查成本;亚拉巴马州、加利福尼亚州、哥伦比亚特区等11个州要求直属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对证券经纪—自营或投资顾问条款进行注册,银行子公司不受此限制而且该限制不适用于联邦注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二 美国对服务业的监管——以信息服务业为例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服务业的监管对于确保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贸易的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信息服务业作为新兴的高附加值服务业,也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美国在信息服务业方面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
信息服务业由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构成,具体包括电信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相关服务、软件相关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相关服务、新闻出版相关服务、图书馆与档案馆相关服务等。美国是当今信息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为其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信息服务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驱动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一)美国信息服务业监管的法律体系
信息服务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节,涉及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则。
美国服务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在产业管理、产业秩序维护等方面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信息公开法》、《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条例》、《信息自由法》、《电子情报自由法》、《电信法》、《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版权法》、《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和《消费者互联网隐私保护法》等。
作为信息服务业发展领先的国家,美国积极推动信息服务业开放,鼓励竞争,《电信法》不仅允许美国各类型的电信公司在关键通信和信息领域相互竞争,同时开放了美国电信市场,引入国际竞争。
美国在信息服务方面竞争优势明显,为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并推动其信息技术标准在全球的推行,美国政府还在技术层面立法,如1991年的《高性能计算法》和1995年的《联邦技术转移促进法》。
(二)美国信息服务业的管理机构
美国十分重视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将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到战略层次,1993年成立了国家信息基础结构顾问委员会和信息基础结构特别工作小组,下设信息政策委员会,指导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研究。其主要目的是从宏观上把握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制定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国家战略。
在具体的管理层面,美国的信息服务业监管职能主要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和商务部下属的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承担。联邦通信委员会是独立的监管机构,其监管范围包括公共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无线频率及互联网接入等,主要职责包括基本服务、资费审查、网络设施建设管理、频率分配、标准审批、许可证颁发、产业秩序维护等。FCC不隶属于美国政府,直接向国会汇报,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职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是美国总统在电信与信息政策方面的主要咨询机构。
行业协会在美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与监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信息服务业中比较重要的行业协会有国家公用事业监管委员协会(NARUC)、电子协会(AeA)、通信产业协会(TIA)、软件与信息产业协会(SIIA)、半导体产业协会(SIA)、信息技术委员会(ITI)等。其中,NARUC是由各个州的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组成,针对电信政策问题进行独立的调查取证活动,为联邦通信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其他协会也均积极发挥企业和政府的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并进行行业自律,促进信息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