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德国服务贸易管制
德国政府利用财政、金融以及产业发展政策等手段促进本国服务业迅速发展和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同时,也采用法律、政策手段限制服务进口,阻止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服务供应商的进入,并在自然人移动方面设置壁垒,以免对国内服务行业构成竞争威胁,从而使本国服务业在国内及国际服务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 监管注重保护德国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2004年7月德国通过的《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规定,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如果对生产武器或坦克发动机或从事密码技术的德国公司的收购达到25%或更高股份时,必须上报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经济部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有权以保护德国的国家利益为由对收购加以禁止。
德国2009年4月修订了《对外贸易和支付法》,扩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范围。该修订案对德国公司将股份转让给欧盟之外或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之外的国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当非欧盟或者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投资者对当地公司的收购达到25%或者更多的股份时,交易审查即会启动。如果有证据显示可能存在权利滥用或者规避行为,在欧洲注册公司的相关交易,如果非欧盟股份达25%或者更高的表决权股份时,也需要审查。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会根据联邦银行监管局的信息和联邦竞争局发布的每周交易名单,来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审查决定会在交易发生3个月内作出,有关公司会收到审查的行政通知,投资者需在收到通知后提交相关文件。德国经济和能源部可以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文件的2个月内,对外商投资项目禁止或者增设条件。如果审查认定外国投资威胁德国的“国家安全”,联邦政府享有广泛权力加以禁止。在德国,收购一家当地营业公司之前,外国投资者需要出具一份证书,证明收购不会危害德国的公共安全。申请材料包括收购计划的梗概,投资者和投资活动的相关信息。若经济和能源部未在1个月内对上交的申请材料做出审查决定,视为通过审查自动获得证书。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在德所设金融机构在德国开展业务过程中遭遇的规制壁垒包括:
1.设立机构方面
由于非欧盟银行在欧盟的分行只是其总行的附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欧盟银行法律并不将这类分行视为欧盟银行,所以无法享受欧盟相关银行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非欧盟银行在欧盟国家设立分行要向东道国金融监管局申请银行执照,市场准入的标准和条件同东道国国内金融机构相同,其银行执照也只在东道国有效,而不得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经营业务,所以非欧盟银行的分行不能享受《第二号银行指令》所倡导的单一银行执照所带来的优惠政策。
2.业务经营方面
(1)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业务经营规模受到限制。德国要求外资银行无论是分行或子行均应保持8%的资本充足率,并且各项信贷业务都与资本规模挂钩。
(2)“Intercompany Balance”对资本金有单方的递减影响。
(3)由母行提供担保和安慰函的方式:如果欧盟成员国银行在德国设立分行,在母行出具安慰函的前提下,分行可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放松业务规模限制的优惠。但我国不在此列,无法享受其优惠待遇。
3.人员流动方面
外派人员来德国手续复杂,等候时间较长。
二 德国关于“自然人移动”的主要贸易壁垒
根据OECD在2012年对德国经济所做的评议,德国在接受外国移民和工人方面有诸多限制和障碍,即使在2011年5月德国开放劳动力市场以后,来自欧盟其他国家及欧盟以外国家的劳动力数量仍然很低。
(一)德国关于“自然人移动”的法律和法规完善,要求严格
1.相关法律齐全
德国关于“自然人移动”的法律和法规非常完善,主要有《外国人法》、《就业条例》、《移民法》、《居留法》、《社会法典》、《就业促进法》、《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及《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还有德国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同时还有各个行业的管理条例被用来作为抵御外籍劳工进入德国的规制壁垒,如《建筑业管理条例》和《联邦律师规定》等。[18]
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德国公司、企业、学校、团体、个体雇主等如有雇用外籍劳工的需要,必须先以广告等形式在国内寻找,确定无适合者后再向劳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德国劳工部门、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才能允许外籍劳工来德国工作。此项对德国人就业优先权的审查直到2007年10月才被取消。
2.语言要求高
到德国工作的外国人要达到很高的语言要求。德国《就业条例》规定,语言是维护自身权益和便于工作上与同事和业主沟通的必备工具和基础条件。德国要求即便是到中餐馆工作的厨师也要进行德语培训,必须掌握工作上用的词汇,能进行简单的交流;建筑工人要通过协会考核,能看懂德文图纸和施工条例;掌握德语对于其他高端人才也是必要条件之一。
3.签证手续复杂烦琐
外籍劳工进入德国工作的签证手续复杂烦琐。按照德国的《外国人法》和《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原则上一个外国人要进入德国就业,必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德国使领馆再将申请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作出给予或拒绝签证的决定。比如中国厨师赴德,先要经过中国对外承包商会审查签证申请材料、预约面试时间,然后由本人前往德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面谈。面谈之后,德国机构要通过电话联系厨师培训过的学校和工作单位进行确认,然后再将申请材料寄到德国外国人管理总局。在德国的流程大体是:外国人管理总局→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国劳工职业介绍中心→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国人管理总局→德驻华使领馆。完成整个程序,也就是获得签证所耗时间短则3—5个月,长则半年以上。不但签证周期长,而且拒签率相当高。
4.对熟练技术服务专业资格要求高
到德国从事手工业和工艺服务的外籍劳工还要达到德国对其专业资格的要求。德国手工业和工艺服务领域的职业有100多种,这类服务职业通常生产个人制作的产品或提供为顾客量身定做的服务,包括建筑和室内装修、电器和金属加工、木工和塑料加工、服装、纺织和皮革制作、食品业、健康和身体护理、化学和清洁,以及平面设计等。德国本国的从业者接受独特的双元职业培训体系,既包括职业学校的理论培训,也包括在工匠师傅监督指导下的在职培训实践。德国的手工业和工艺协会以及地方行业工会负责确认受训者具有与其水平相符的技术资格,并为他们注册。2003年,这些要求有所放松,但是在德国仍需获得德国的专业资格“工艺大师”才能从事其中41种熟练技术职业或手工业,这是因为这些职业涉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这些职业中,从业者需提供其专业资格证明并在工艺师登记处注册。在欧盟其他国家获得的职业资格需经德国认证。提供此类熟练技术服务或手工业服务的合股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雇用至少一名工艺大师。[19]
(二)专业服务准入条件严格
由于对于国外资历认证的程序和标准定义尚不够明晰,德国的专业服务,尤其是建筑、工程和法律服务,准入条件相当严格。在经合组织(OECD)对30个国家2013年专业服务开放度排名中,德国列第27位。德国专业服务的行业执照和工作许可体系比其他国家更严格,还包含对职业间合作的限制,以及对广告和专业服务收费的规定。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还受到行业协会成员资格和股份所有权规定的限制。
1.建筑业工作许可体系严格
德国《建筑业管理条例》规定,进入德国从事建筑业工作的人必须通过德国技师考试,具备技师资格,才能获得从业许可。技师考试用德语进行,考试分专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以及职业和劳动教育知识四个部分。《手工业条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条和《建筑工程发包条例》第三部分都对之有详细规定。
2.法律服务准入条件限制明确
德国《联邦律师规定》对从事律师职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中,第206条对外国公司或个人拟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作了以下限定: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或个人需向事务所拟在地的律师协会递交申请,同时出具该国政府开具的从事相应职业的证明,由律师协会转呈州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该国法律和国际法。来自第三国的申请者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更窄,仅为本国的法律。获得开业许可后,必须在获准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3个月内设立公司或事务所,否则不能再加入该协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标明来自哪个国家,并不得经营限定范围之外的业务,否则将被处以罚金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德国正逐步放宽对自然人移动的限制
近年来,为应对国内人口老龄化、人口减少和人才外流等问题,提升国家竞争力和维持经济高速增长,德国政府开始逐步放宽对自然人移动,尤其是高素质人才到德国工作的限制。
1.加快和简化对国外职业证书的评估和认证
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改进国外专业资历评估认证法案》,同时联邦州一级进行相关立法以共同加快和简化对国外职业证书的评估和认证。[20]
2.降低高素质人才入德门槛
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转换实施欧盟高素质人才条例》。按照此法规定,在德国高校学习的外国大学生毕业后找工作的期限将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在这一期间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任何工作。此外,当他们找到与大学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后,不必再申请工作签证,就可以继续留在德国。这些措施为德国高校外国毕业生进入德国劳动力市场扫清了障碍。
为提高移民政策的吸引力,德国政府还规定,德国高校外国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两年后就可以获得在德国永久居留的定居权。此法进一步降低了外来人才入德门槛。凡外国高素质人才,只要其具备德国承认的高等学历,且能在德国找到一份年薪超过4.8万欧元的工作,他(她)即可获得“欧盟蓝卡”。高素质人才短缺的行业,如数学、计算机科学、自然科学、IT和医学领域的人才甚至可降至年薪3.3万欧元。此法还规定:①外国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先在德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6个月签证来德找工作,但必须提供这6个月的生活保障证明;②来德创办企业的高素质人才,再申请签证时不再要求投资额必须达到25万欧元和创造至少5个就业岗位;③来德从业3年后,欧盟蓝卡持有者原则上在德国可获得长久居留权,如具备较好的德语语言知识,在德逗留两年后即可获得长久居留权;④家属可以随行来德,且首次入境不需要证明掌握德语,入境后可不受限制从业。[21]
3.促进欧盟内部专业人员流动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推行MobilProEU计划,目的是提高促进欧盟内部专业人员的流动性,吸引其到德国工作。[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