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发展观与伦理思想的内涵及关系
第一节 发展观和伦理思想的内涵
一 发展及发展观的内涵
发展是当今时代的潮流,是发展中国家的迫切要求,也是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与难题。
(一)发展的内涵
1.发展是发展观的核心概念
发展观的核心范畴是发展,什么是发展是发展观首要的和基本的问题。发展内涵包括发展的本质属性、基本特征、主要因素、内在联系等。具体来说,发展是指由发展目的、发展主体、发展道路、发展机制、发展标准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发展目的就是发展为什么的问题,发展目的包括发展是手段还是目的的问题,发展是以物为本还是以人为本的问题,发展是以少数人利益为目的还是以大多数人利益为目的的问题,发展是以一代人利益为目的还是同时以后代人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等。发展目的是判断不同性质发展观的重要标准。
发展主体是回答谁在发展、谁要发展、靠谁发展、为谁发展等问题。谁在发展是指发展的实体是技术、财富还是人,谁要发展、靠谁发展是指发展的动力和基础是少数人还是大多数人,发展为谁是指发展的受益者和受损者分别是什么人。发展主体表明了发展的主导者和主要力量。
因为发展可以有多种模式、多种道路、多种选择,因此发展道路就是指发展应该采用哪种发展模式、选择什么发展道路的问题。国情不同、时代不同,发展道路就不同;发展道路的分歧,往往导致发展结果的重大差异。发展道路的选择,是多种因素综合的产物。
关于发展机制。发展是一个社会系统的运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发展观就是要从整体上把握发展的系统结构及其联系,解决怎样发展的问题,从而科学地推进发展。发展机制包括发展的动力机制、信息机制、调控机制等。如果不能正确运用发展机制,即使有善良的发展目的,也未必能达到良好的发展效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确立了一种促进更好更快发展的经济机制。
关于发展标准。发展是在一定的价值体系下进行的活动,发展观不能不回答和确立怎样评价发展、用什么标准评价发展等问题。发展标准是一个逐步丰富、全面的形成过程,从单一标准到复合标准,从经济标准到人文标准,从物质标准到心理标准等。发展标准通过发展观的各个问题显示出来,又影响和制约着发展观各个问题的回答和解决。发展标准评价着发展效果,同时又牵引着发展效果。
2.发展是集社会生活整体的现代性概念
“发展”并非指一般意义的社会变迁,而是指源于17世纪以来欧洲的启蒙思想中关于社会“进步”、“进化”的观念。只有现代社会才有“发展”这个概念,古代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概念,有的是“循环”、“轮回”、“衰亡”等观念,没有“进步”、“发展”、“增长”等观念。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发展概念是一个现代性概念。
古希腊人认为历史是一个循环往复和逐渐衰亡的过程。中世纪基督教历史观虽然摒弃了古希腊历史是循环往复的观点,却仍然认为历史是一个衰亡的过程。只是到了近代,以培根、笛卡儿、牛顿、洛克和斯密等为代表,认为“发展”是关于社会“进步”的观念。这些观点包括:我们积累的物质财富越多,世界就必然越有秩序;进步就是能带来一个井然有序的世界的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科学技术就是履行积累物质财富,推动人类进步这个使命的工具。
作为现代性概念,发展意味着“进步”。对“发展”一词的现代设定性及其对于现代理性和科学的依托性,利奥塔在其著作《后现代性状态》有过分析,他指出:“甚至发展这一概念自身也先设了一种不发展的视野,这种视野假定各种能力全部笼罩在传统的统一体内,没有分解为不同的品质,没有得到特殊的革新、讨论和检验。这种发展与不发展的对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原始人’与‘文明人’在知识状态中性质变化的对立……”[1]刘森林教授也指出,由于“发展”概念与“现代性”的内在交叉,严格意义上的“发展”是指现代社会才具有的一种向着物质富足、科学进步、社会分化、复杂性和完美性逐渐趋于明显等方向不断切近的过程。[2] 作为现代性概念,如今,发展的内涵已经超出其初始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概念的范围,最终成为一个完整的现象,即成为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亦即集社会生活一切层面的要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或者说,发展就是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人的态度的变化过程,特别是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和变迁,即发展就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变。因此,发展概念同现代化概念又具有相同的含义:发展就是现代化。现代化既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水平的标志。现代化同现代性一样,也成为发展的基本价值。但“发展并不仅仅是现代化,它还有更高的目标。现代化只是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发展对人类来说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一切国家都在谋求发展,一切民族都在发展之中。一切民族一切国家都在不断追求和完善着自己的发展目标。”[3]
3.发展是具有丰富伦理价值的概念
发展隐藏着的价值性内涵是逐渐显露出来的。20 世纪70年代以前,人们意识不到发展的方向界定和所要经历的阶段与自己的价值选择及手段选择密切相关,意识不到发展的价值基础。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的发展理论把发展的价值基础当作外衣来剥掉,而把财富、财富的增长甚至财富的增长速度看作是衡量发展的基本尺度。发展被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发展就是经济增长,发展就是通过取得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物质消费和劳务消费的过程。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对发展的价值意识随着经济增长与众多社会问题的不协调性而增强。英国苏塞克斯大学发展研究所主任杜德利·西尔斯指出,我们必须驱散笼罩在“发展”一词周围的迷雾,并更准确地界定它的意义。而出发点就是,“我们不能回避那些实证主义者轻蔑地称作‘价值判断’的问题。‘发展’必然是个规范性的概念,几乎同改进是同义词。如果佯装不知,则正好是隐瞒自己的价值判断”[4]。曾任波士顿大学世界发展研究所所长的斯特里顿指出:“发展应该被重新解释为对今天世界的主要祸害:营养不良、疾病、文盲、贫民窟、失业和不平等的进攻。”[5] 刘森林教授在论述发展的价值性内涵时也指出,发展就是在除了经济量的增长、平等、失业、贫困,还有自主性、国家安全、民族文化、自发性与理性的融合以及尊严、自由等等方面的改进,并认为发展是一个综合过程,“发展不仅是规模与量的增长,也是结构的优化和制度的合理创新与改进;不只是经济的增长,更是社会在多方面、多领域的改善过程;不仅是在众多方面与国际接轨,而且也是国家自主性与安全的增强、民族文化自主性的弘扬;不仅是理性化的扩张,也是某些自发性的被认可及其与理性的融合;不仅是物和组织建制的‘现代化’,也是人本身的‘现代化’。不仅是经济量的增长,也是公民民主参与、民主管理以及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维护良性生态环境这些做法的确立、巩固和改进;不仅是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是民主、平等、公正、宽容、自由、藐视暴力而尊重协商和正义等现代价值更多、更真实地被尊崇和获得实现的过程”[6]。
对发展的价值性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一是发展本身是一个充满价值预没的概念;二是发展又是一个充满价值观的实践活动。“发展”作为现代性概念,它既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又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说它是规范性概念,就是说,“发展”是一个包含着某种“价值预设”的概念,在这种规范性意义上的“发展”概念,类似于褒义的形容词如“好”的发展。换言之,发展的灵魂中隐藏着的是现代性的价值预设,发展的目的和价值正是现代性的价值。现代社会的发展,在技术上的价值指向是用外部自然力代替人的天然器官的劳动功能,是技术的外化,是科学的发展和应用,是无限增长的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的价值指向是追求市场的无限扩大和经济的无限度增长;政治上的价值指向是西方的民主和法治。也就是说,发展的价值即现代性的价值,对发展本身的评价是以现代性的本性为尺度的:符合现代性要求的发展就是“好”的发展,现代性实现得越彻底,就意味着发展程度越高,社会就越进步。[7] 只是随着现代性的反思,逐渐有了对“好”发展的理解上的不同,于是,发展又意味着可选择的价值的不断积累和增加,发展是一个充满价值选择、对抗和冲突的活动。
4.发展是人类生存方式的改变和完善过程
发展是人类的内在要求和体现。人要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进行物质交换,必须进行劳动,而劳动既是人与自然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人与人交往的一种方式,这就意味着发展就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一种交往方式。同时,发展又是以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作为自己的基本内容。人类通过生产方式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工具的改变和进步是生产方式变革的主要体现,并表现为数量增长和规模的扩展。而生活方式是指人们分配和享用生产方式成果的方式,并影响生产方式。无论是生活方式还是生产方式都使人与自然、人与人发生关系。其中,在生产方式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直接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间接关系;在生活方式中,人与人的关系是直接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间接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这三大关系之间的互相作用和矛盾冲突,日益凸显了发展的伦理维度。要解决发展问题,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必须有新的发展模式出场,这种新发展必须是自主性和自觉性的发展,是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发展,是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这是一种有反思、有评价、有约束、有节制、有规范的发展。这种新发展更加关注“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谁在发展、为了谁的发展”这个发展的目的论和价值论问题。
因此,从生存的根基层面看来,发展并非他物,发展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的改变和完善过程,发展是人类一种复杂的生存体验,其中交织地流动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这三大关系图景。发展是属人的发展,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还是精神存在物,发展是受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关系制约的发展。将发展放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加以考量,发展就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人与人关系的对立、人的片面发展逐渐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共荣、人的自由和谐发展的转变过程。也因此,发展伦理学跨学科研究的先驱、美国学者德尼·古莱指出: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美好生活、公正社会以及人类群体与大自然关系的问题”,“发展就是提升一切个人和一切社会的全面人性”,“发展的真正任务正在于:取消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和技术的一切异化”[8],“发展从属于美好生活”,而美好生活的普遍因素有三:“最大限度的生存、尊重与自由”[9];阿马蒂亚·森也指出:“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10]
(二)发展观的内涵概述
1.发展观的三种定义
“发展观”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展观有其不同的含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发展观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宽广。在理论界,人们对发展观下了不尽相同的定义,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定义,从全部事物及至整个宇宙发展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发展观就是人们对世界和事物发展的根本观点或根本看法。如在《辞海》中认为发展观是:“对事物是否发展变化和怎样发展变化的根本观点。世界观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两种基本的发展观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形而上学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待世界,否认发展是事物由内部矛盾引起的自己运动,否认质的变化。辩证的发展观认为,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发展的根本原因,量变必然引起质变,整个世界的总趋势是曲折前进、螺旋上升的运动。”可见,这种理解是哲学意义上的高度抽象概括,其外延最为宽广,它不仅涵盖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类的发展,而且包括宇宙间一切事物的发展。
第二种定义,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发展观就是人们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2004年2月,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提出:“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中央党校副校长王伟光教授认为,“‘发展’作为当代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专门术语,被广泛认为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转型基础上的进步过程。从这种意义上说来,发展观是对社会发展一般进程的理性认识,是对社会发展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
第三种定义,认为发展观是从哲学角度对发展的诠释,是人们对经济社会发展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在所有发展研究和发展理论中处于最高层次。发展观集中反映了人们对社会发展方向和目标的追求以及对发展衡量尺度的理解,同时发展观作为人们行动的出发点及其经济活动方式的基础,指导着人们的发展实践活动。持这种观点的有清华大学教授陈迎,他认为,发展观或称“发展哲学”,是对发展理论所蕴藏的哲学内涵,经过哲理高度的抽象和概括而总结出的内在和本质的特征。
以上三种定义从不同层面对发展观下了定义,其中共识的一面是,认为发展观是对发展的一种根本观点或总的看法。而不同的一面是:发展观在外延上究竟包括什么内容,是包括一切事物的发展,还是仅包括经济发展,或是包括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研究的范围是仅仅指从一种社会形态到另一种社会形态的发展,还是同时包括一种社会形态在其性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情况下的发展,即一种社会形态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发展,以及人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上的改善。作为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发展观,是仅仅从哲学高度对发展的诠释,还是体现在多种学科对发展理论的研究上。
实际上,第一种定义和第三种定义都是把发展观作为哲学范畴看待的,而第二种定义主要属于经济范畴。可见,以上三种定义可以区分为两种意义上的发展观,即哲学意义上的发展观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发展观。在哲学意义上,发展观是从本来意义或最初意义上理解的,是世界观或宇宙观意义上的发展观,是高度抽象的发展观,是指人们对世界发展的根本观点或根本看法,既包括经济、社会、人类思维发展和自然的发展,还包括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发展观是人们对于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本身的发展相关的种种问题——发展的内涵和本质、发展的目的、发展的社会方式,以及发展的衡量和评价等等的理论思维和根本观点。当前“科学发展观”中的“发展观”也主要是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的。
2.发展观的含义
发展观是社会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反映和产物。发展观作为一种观念的存在,是指世界观和方法论层面上的发展理论。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方法论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所遵循的根本方法。发展观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问题上的集中体现,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世界观也就包括自然观和历史观,历史观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发展观作为社会发展观,是世界观在历史观领域的体现,是历史观领域的世界观。世界观和方法论包含着价值观,发展观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它表明了在要不要发展、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应该怎样发展、不应该怎样发展等问题上的价值评价和导向,不同的发展观包含着不同的发展价值观。发展观在世界观和方法论、历史观和价值观的基础上被专门提出来,是发展实践和发展理论的时代要求。
发展观依赖于发展的实践,同时又引导着发展的实践,塑造着发展的历史。发展观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类发展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发展瓶颈”和“发展极限”等世界性、世纪性课题,既表明了发展本身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障碍,也凸显了发展观的分歧、碰撞和冲突,由此促进了发展观的反思、调整和变革。比如,是把发展作为目的本身,还是把人作为发展的目的;是畸形发展,还是全面发展;是无序发展,还是协调发展;是竭泽而渔式的发展,还是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体性日益增强,发展观的指导性越来越重要,对发展观的科学性要求越来越高。
二 科学发展观的含义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在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它的基本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科学发展观包含丰富的科学内涵: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所以科学发展观,就是“用科学的眼光看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三 伦理思想的内涵
1.“伦理”和“道德”的内涵
所谓“伦理”就是指调节人际关系行为、包括由其扩展外化的人与社会或群体和各群体之间的关系行为的价值原则和规范。在西语中的“伦理”一词源于拉丁文“ethos”,本意指风俗、习惯等。在西方,“伦理”一词比“道德”一词使用得更广泛,意指某一社会或文化群体的特定的精神气质或精神特性。到了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那里,开始明确区分“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道德”即“主观意志的法”,是人的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包括“故意与责任”、“意图(动机)与福利(效果)”和“良心与善”三个环节。而伦理则是作为“抽象的法(权利)”(形式的、客观的)与“道德”(实质内容的、主观的)的统一,即所谓客观法与主观法的主客观统一。用黑格尔的话说:“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统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11] 或者说:“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12]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其中,国家是普遍伦理理念的最高实现。万俊人教授认为,黑格尔的区分是有一定道理的,两者的含义确有某种内涵上的差异。具体表现在:道德较为突出人之得“道”,而伦理则较为突出人之关系的“道”理。在古汉语中,“伦理”一词最初是两个分开的概念:“伦”与“理”。“伦”字最早通“纶“(经纶)、“和”(和谐)、“类”(类别)、“辈”(辈分)、“比”(亲疏近远)、“序”(秩序)、“轮”(车轮,又引申为“俩”、“对偶”)等字义。但后来基本固定的用法多指人伦,所谓“伦”者,“从人从仑”。“理”字最早指“玉”之雕琢。《战国策》中,有所谓“玉之未理者为璞,剖而治之,乃得其鳃理”之说。后人又引申为“名分”(或身份)、“分”(分理或厘定)、“人之所同然者”(孟子)、“物理”(杨泉)、“是非之宗”(《吕氏春秋》)等。较早将“伦理”两字连用的是《礼记·乐记篇》。其中有云:“乐者,通伦理者也。”这里的用法还不完全具备后来的伦理学含义。[13]
所谓“道德”,通常指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一种善的价值意义和价值规范。在西语中的“道德”一词源于拉丁文“mores”,本意也为风俗、习惯等。在古汉语中,“道德”最初是两个分开着的概念:“道”与“德”。“道”本指“道路”。先秦诸子对“道”有多种解释:或为天地万物之理(“道理”,“规律”等),或为宇宙人生之相(“本相”、“根本”等),或为人生行为之法(“法则”、“途径”等),等等。“德”字最早在《周易》卦辞中被释之为“悫”或“坤”,与“得”字相通,故有所谓“德者,得也”之说(《管子·心术上》)。较早将“道”与“德”两个词连缀起来作为一个完整概念来使用的是春秋时代的荀子。其云:“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14] 意思是说,若人们学到了“礼”并按“礼”来做人处事,就达到了道德的极境。这样,“道德”概念在尔后的使用中一般都是指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而行动并达到完善的境界。[15]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一般有两个解释维度,即外在和内在的维度,即所谓“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人之所自得也”[16],“人之所共由”指的是作为社会规范要求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中生存所要共同遵守或服从的价值尺度。“人之所自得”则指的是内化为个人品性或情感的道德,体现的是个人在道德操守上的自觉性或自持力。在西方思想史上,对道德的界定有不同的话语表达。苏格拉底提出了“美德即知识”的命题。康德认为理性才是道德的出发点,因为道德必须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绝对命令。但无论如何界定道德,道德问题的讨论始终是在人与人的关系范围中展开的,是关于人的价值判断或意义规定。“以往我们将道德关系限定在人际关系的范围中,那么道德的判断主要就是根据个人在处理或协调人际关系时的具体表现来做出的。这实际是包含了一个理论前提或预设,即人是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或者说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关系网络上的一个网结,社会关系或人际关系也就成了道德思考的唯一维度。”[17]
总之,在西方语言中,“伦理”与“道德”既具有相通的词源含义,又有着不同的哲学解释。在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中,“伦理”与“道德”确有意义上的差别,但两者之间又有会通之处,即“道”与“理”的照应。人们普遍认可的是:“道德”和“伦理”均关涉人类生活和行为的善恶意义和价值规范;两者都具有调节人类行为和关系的价值规范功能。
以词源学来考究并界定“伦理”和“道德”的内涵,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伦理学是一门探究和研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科,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也就超出了伦理学研究的范围”[18],“虽然自然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都会与人发生关系,但道德关系的最基本关系在于人与人的关系,其他关系只有与此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道德关系的意义。”[19] 也就是说,“伦理关系”或“道德关系”的最基本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或道德关系。
2.伦理关系的拓展
罗国杰教授指出:“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中,伦理学只研究人和人关系,不研究人和自然的关系,甚至认为人和自然的关系不包括在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内,这当然是错误的,是应当改正的”,“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反映着人和人关系的一个重要侧面,它曲折地体现着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关系”[20]。在这里,罗国杰教授充分肯定了伦理学研究范围之人与自然关系的拓展,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伦理关系”,只不过这种“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一种映射或折射而已。此“伦理关系”非彼“伦理关系”,正如李萍教授所指出的,“最基本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而其他关系只有与此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道德关系的意义。[21] 把人与自然关系纳入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承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伦理关系,应该说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实践的需要,也是伦理学本身发展的需要。
我们知道,正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这三大关系决定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境遇。只有这些关系协调、和谐与和解,人类才能拥有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境遇,否则,人类就会陷入生存与发展的困境之中。也因此,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一直在努力调控自己的关系状态。在调控各种关系时,政治、法律、宗教和伦理等成为重要的手段。尤其是伦理,伦理通过诉诸道德义务、良心、意志和信念,促使人们的行为从“实然”向“应然”转化,进而成为体现伦理价值的重要方式,以及协调各种关系的重要规范。但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关系的确立,与这些关系成为伦理思维的对象,并不是同时的。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这三大关系,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有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进入了人类的视野,成为伦理思维的对象,而且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狭隘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历史还没有成为世界历史之前,特别是人类生存困境和发展危机没有凸显以前,个体与类的关系、代际关系等并没有涵盖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同时,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没有成为伦理思维的对象。
只有在人类开始了现代化征程,人类文明发生重大转折之后,工业文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发展危机和发展困境之时,人类对自身的关系状态才开始有了新的更深的认识。此时,人与人的关系更加复杂、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人与自身的关系日渐不安。物质文明的进步并没有伴随精神文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并没有伴随个体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过程变成了宰制自然的过程:“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下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22] 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人类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在反思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观念在不断发生变化。发展观的嬗变,传统发展观的突破,新的发展观的形成,乃是20世纪下半叶人类对于自然、社会和自我认识的一个重大飞跃。也正是在发展观嬗变过程中,人类有了更多的伦理觉醒,出现了许多新的伦理概念,诸如“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地球伦理”、“全球伦理”等等,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伦理思维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和“伦理关系”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应当进行拓展。就“伦理”而言,“伦理”之“伦”不仅仅是“人”之“伦”,更是“生命”之“伦”。伦理关系首先是一种生命关系,而不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伦理”之“理”首先是生命价值之“理”,这种“理”是一种自然之“道”,即生命的生生不息;其次是一种规律,即生命之间的平等与和谐。就“伦理关系”而言,有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伦理关系,也有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必要的伦理关系。其实,把“人”作为伦理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是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的。
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当今世界已经逐渐达成了这样的共识:把人类的道德观念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必要的。1992年国际资源和自然保护联合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组织合编的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广为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认为,基于互相尊重与关心和保护地球的道德准则是持续生存的基础,应把人类的道德观念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把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维持持续生存作为人类的道德准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决定,从1998年起,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不再年年更换,而定格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第371号决议)明确指出:深信“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该宪章确定的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套道德准则,已在一些国际环境公约中得到反映,如我国已经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年9月)强调:“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所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的精神、原则、目标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养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道德准则。”实际上,不少国家出台了规定自然权利、非人生命体权利以及承认环境利益、自然尊严和环境价值的法律和政策文件。
因此,不论是生态伦理还是发展伦理,都对伦理关系进行了拓展,承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伦理关系。实际上,这种伦理关系的拓展并不会给谁带来更多的伤害。姑且不说这种拓展对伦理学的发展,尤其是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发展伦理学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在实践上更是有利于人类利用伦理调节现代人类生存和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伦理“改造世界”、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
就发展中的三大基本伦理关系而言,发展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个体与类的伦理关系、个体与社会的伦理关系、个人与他人的伦理关系、民族与民族伦理关系、国家与国家的伦理关系,还有当代人与未来人的代际伦理关系等。发展中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不可或缺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反映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还包括不反映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直接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发展中的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是必要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直接伦理关系)、人—自然—自身(间接伦理关系)、人—社会—自身(间接伦理关系)三种伦理关系。
发展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首先,其他伦理关系特别是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它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自然界只是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中介。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3] 马克思在这里说的社会的人,一是社会关系中的人,二是扬弃了私有财产的非异化状态下的人。人属于自然界,但人的本质属于社会。只有在社会状态中,自然界与人的关系才能从必然王国变为自由王国的关系。其次,其他伦理关系如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协调,一定意义上只能通过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24] 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在生产实践中才同时发生着对自然和对社会的双重关系,也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视域下才有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二节 发展观的伦理规约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发展观则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发展观是社会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反映和产物,是对发展实践的思想自觉和理性自觉。但是人类在经历了工业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造成社会物质财富丰富的同时,自然与人类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问题和发展障碍。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在带给人类福音的同时,也凸显了发展的异化,其异化突出地反映为生态家园、社会家园、精神家园等方面的恶化。现实的发展实践常常因为缺乏来自于伦理视域的“守门人”,而陷入发展的异化不能自拔。当人们为自己的发展一路高唱凯歌的时候,人类生存环境也从局部恶化发展到今天全球范围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草原森林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严重、大气污染肆虐、固体废弃物成灾等为标志的整个生态体系的危机;当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发展到极致,就开始物化人的社会存在和精神存在。现代社会的消费主义、拜金主义、物质主义文化盛行,道德堕落、精神空虚、信仰危机和人生意义的迷失就是重要的表现。在个体层面,人际关系疏远、冷漠;情感被消解,意志被弱化,社会本性和精神意识不断退化和丢失。[25] 在群体层面,则加速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富裕人群和贫困人群之间差距的拉大。
当代人类面临的各种困境和危机,从理论原因来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传统发展观内涵缺乏对必要而有效的伦理规范和道德约束的重视,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出了漏洞。近来人们终于认识到发展的终极目标不是物质财富的盲目增加,而是特定的价值追求,其价值目标的道德性决定了发展方式的道德性,并最终决定发展效果的道德性。
在发展逐渐显露出其价值性内涵和伦理意蕴的同时,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发展的价值维度和伦理维度的研究。可以说,发展伦理是发展研究向纵深拓展的结果,是发展理论的新发展,也是一种新的伦理形态。
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看,发展观和伦理道德同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各自对经济基础服务的方面不同,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发展观是人们对于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本身的发展相关的种种问题——发展的内涵和本质、发展的目的、发展的社会方式,以及发展的衡量和评价等的理论思维和根本观点。当前“科学发展观”中的“发展观”也是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的。发展观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是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道义支撑作用。
一 伦理道德对发展的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正当的利益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非道德性的功利论却具有极大的危害:为了谋求最大的物质利益而牺牲社会道德,损害社会公平,拉大贫富差距,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成为经济上持续发展的巨大障碍。在影响社会发展的各种力量中,生产力的发展固然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但是伦理道德对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道义支撑也是不可或缺的。伦理道德为社会发展提供的道义支撑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伦理道德可以通过对社会发展做出“善”的肯定性评价,为发展提供伦理依据和道德规范,从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同时,伦理道德还可以通过谴责阻碍和破坏社会发展等“恶”的现象,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保证社会发展的道德方向。通过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为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撑。
第二,伦理道德具有评价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价值判断功能和“构建理想生活世界的行为导向功能”。表面上看,它不能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是,作为社会深层的内在价值,它却能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通过“应然”的道德原则、道德理念创造价值的价值,并通过社会绝大多数人对其道德价值的广泛认可实现其价值。伦理道德的价值功能在得到公众广泛赞美的同时,也能建树起神圣的公共权威为公众所推崇,并自觉地身体力行。这是道德为社会发展提供的最广泛、最深层和最自觉的道义支撑。
第三,伦理道德可以通过道德诚信机制、公正平等机制等制度的设置,赋予社会发展以公平、正义等道德内涵,保证发展的公正性。使得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致损害社会公正;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自觉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道德准则,自觉奉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济伦理原则,以保证发展进程中效率与公正兼顾,从根本上遏制诚信缺失、假冒伪劣等混乱经济秩序的出现,促使社会得以健康的发展。[26]
显然,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求实现社会正当合理的价值目的追求,更要求人们承担起与之相应的社会道义责任,只有在价值目的与社会道义的动态平衡的张力之中,才能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 发展与伦理的关系
(一)发展伦理是发展理论的新发展
对于发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综合发展,后者是指经济增长带来的发展。对于发展理论,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发展理论是专门研究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现代化的理论;广义的发展理论把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不仅研究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现代化,而且研究发达国家是如何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变为现代工业社会并进而向信息社会变迁的过程。根据广义的理解,发展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学科:发展经济学、发展政治学、发展社会学、发展文化学、未来学、可持续发展理论、发展哲学、社会转型和变迁理论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有关理论等。[27]
关于发展理论的起源众说不一,有人把发展研究和发展经济学溯源至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有人则主张是重农主义理论开创了发展理论的先河。另一些研究者断言,早期的西班牙重商主义者是发展经济学的鼻祖。但是,大多数理论家认为,发展问题的崛起乃是近三四十年来的新现象。美国旧金山智力科学研究所所长威利斯·哈曼博士指出,20世纪50年代以前,很少有人或者根本没有人提出发展的意义问题。[28] 发展伦理则是致力于对发展的价值和发展的意义的追问,认为:“发展可以作为经济的、政治的、技术的或社会的现象来进行有效研究,但其最终目标则是存在本身:为全人类提供充实美好的人类生活的机会”,“发展就是提升一切个人和一切社会的全面人性”。[29]
发展伦理学作为发展研究的跨学科领域,与发展理论特别是发展哲学、伦理学特别是生态伦理学、人学等密切关联。如果说伦理学是关于人的自由和秩序的科学,那么,发展伦理学就是关于人的发展自由和发展秩序的科学,是关于人的发展自由及其限度的学说。发展伦理学主要以发展伦理为研究对象,研究发展伦理关系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性,研究发展中的个体和群体行为特征,研究发展伦理原则的合理性和发展道德规范的正当性,研究发展伦理的功能和使命,并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把握,以实现人类合理发展、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个人全面发展。
(二)发展伦理是一种新的伦理形态
发展伦理是对发展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等基本伦理关系的新领悟和新治理。发展伦理的产生主要缘于伦理学者对发展问题的思考和发展理论学者对发展问题在哲学(包括伦理学)层面的思考。在对引致发展危机和发展困境的传统发展观进行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对新的发展观提供价值理念支持和相应的伦理支撑,进而对发展理论和发展实践起导引、规范作用。或者说,对过去的发展进行反思和批判,对当下的发展进行约束和规范,对未来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引领,是发展伦理的主要使命。发展伦理既有发展理论的特征,又有伦理道德的特征。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论,发展伦理是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伦理是发展的伦理化和人性化;发展伦理是人的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伦理是当代主体的自觉和跃升,是人类从自发发展走向自觉发展的标志。作为一种新型的伦理形态,发展伦理是指人们在发展实践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的各种伦理关系以及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发展伦理试图运用一套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展伦理不仅关注发展中的个别方面的伦理道德问题,更关注发展中存在的总体性伦理道德问题。发展伦理是伦理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伦理是对发展中的伦理关系的新领悟和新治理,发展伦理所要倡扬的是一种和谐发展的伦理精神。
三 科学发展观是“新的发展观”,也是“新的伦理观”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一种“新的发展观”,也是一种“新的伦理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继承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和发展理论,同时也是对西方传统发展观的扬弃,并且是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和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新阶段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提出来的,它是一种新的、综合的发展理论和伦理形态。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形态,与传统发展观有着根本区别,它蕴含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体现了先进伦理文化的发展要求。
在认识和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时,科学发展观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传统的发展观“以物为本”,这种发展观的特点是把经济增长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唯一的价值尺度,忽视了人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贯穿于科学发展观的一条红线,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无论是在宏观的发展战略上,还是具体的发展政策上,“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都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一切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一切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一切经济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手段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科学发展观立论的重要的伦理支撑。
在认识和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科学发展观体现的是追求公平的伦理精神。传统的发展观在认识和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注重的是效率,往往把效率作为分配的原则,而忽视地域性、资源性、政策性等原因导致的起点不公平的事实,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和结果,“拉美现象”就是典型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公平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上,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在注重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坚持政府应承当起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这一调节职能,主要体现在再次分配上,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用政府的各项政策杠杆,来调节收入的差距,尽可能地缩小不同人群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力求使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经济增长的成果。
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科学发展观体现的是和谐共处的生态伦理精神。传统的发展观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往往奉行的是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人类是世界的中心。这是植根于西方工业文明的基本价值观念,它意味着人类可以随意支配主宰自然,因而酿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一些西方伦理学家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再思考中,提出了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应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提出了生态道德的观念。这是人类道德认识的一次重要升华,它改变了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要求人类从过去一味强调“战胜自然”,转变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大自然的征服者,转变为自然界的“善良公民”;它拓展了人类的道德视域,把道德调节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肯定了人作为自然道德的监护者的神圣职责。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始终追求“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交融的境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科学发展观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遵循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的准则。和谐共处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利用和被利用、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而是要批判继承中西方优秀伦理道德的精髓,将人与自然看作为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互动共存。
[1][法]利奥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页。
[2]刘森林:《重思发展——马克思发展理论的当代价值》,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24页。
[3]刘森林:《发展哲学引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4][英]杜德利·西尔斯:《发展的含义》,罗荣渠主编《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5]托达罗:《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6]刘森林:《发展哲学引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9页。
[7]刘福森:《西方文明的危机与发展伦理学——发展的合理性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8][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高铦、温平、李继红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导论)、8、33页。
[9][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高铦、温平、李继红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导论),第43—58页。
[10][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1页。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2页。
[13]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7页注释(2)。
[15]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7页注释(2)。
[17]李培超:《自然的伦理尊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8]傅华:《生态伦理学探究》(序),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9]李萍:《现代道德教育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20]傅华:《生态伦理学探究》(序),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1]李萍:《现代道德教育论》,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页。
[23][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6页。
[25]沈步珍:《技术单向度发展的反思与技术人性化的现实吁求》,《科学理性与科学方法》2005年第5期。
[26]罗开福:《伦道德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道义支撑》,《天府新论》2008年第1期。
[27]庞元正、丁冬红:《当代西方社会发展理论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7—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