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地方体制与官僚制度(修订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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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代府、州、军、监

如果把监司看作中央派出的监察机构,则府州军监都是宋代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宋代在制度上,也规定府州军监直属于朝廷。但在事实上,府州军监只能算作路以下的中间行政机构。

府的性质与州相同,一般比州略大,一部分系由唐代和五代之府(包括都护府)沿袭而来,一部分系由皇帝未即位前所封之州或所任职之州升格而来。宋代之府,大约领二至十五县。

州为宋代地方建制的主体,分为节度州(唐代节镇所在之州)、防御州、团练州、军事州,实为州的上中下区别。各州领县十馀至不领,但领县少或不领县的州,多领有寨、堡、城、关。

军有两种,一为原唐代节镇之称,相沿至宋代;一为由有军事驻防价值之县升格而来。军有的领县,但多数军领县较少甚至不领县。

监为矿区盐区专设行政建制,多不领县,所辖以坑冶、铸钱、牧马、制盐为主。

元丰年间(1078~1084年),全国有府州军监三百四十。

府州偏重于民政,军则偏重于军政,监则偏重于专门管理和财政。

“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96]

宋代府、州的名义长官是府尹、刺史,但均为虚职,实际主管地方政务的府州军监长官为“权知某某府(州)军州事”,以军示军政,州示民政,习称知府知州。二品以上官员或带中书、枢密职衔者出任府州长官时,则称判某某府州。知府、知州均直接对中央负责,行文直达朝廷,表明其并非监司的属员。重要府州长官,则兼其他要职,如河南府、应天府、大名府知府,均兼任“留守司公事”,定州府知府兼任“河北缘边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一般知州亦兼本州提举学事,有的兼提举数州兵甲巡检公事。

宋代在府州设有较为特殊的通判一职,通判又称监州,全称为某某府或某某州“通判州军事”。通判与知府知州共领府州事,凡府州之事,无不过问。通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所在地的知府知州,“事得专达”,“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97]。知府知州公事,须通判连署方可行文,否则无效。

宋代府州下设有:签判、推判、幕职、六曹参军、巡检、教授。六曹参军由录事总理众务,户曹掌户籍赋税仓储,士曹掌刑狱司法,司理掌诉讼勘鞫,还有议曹、兵曹、工曹,所掌各如其名,但六曹多不全置。参军之下为属,办理曹务。巡检掌巡捕治安,教授掌府州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