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与世界:以问题为中心的现象学运动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布伦塔诺与意向性

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一词源于“intentio”,其动词为“intendere”,本与箭术有关,指将箭指向其靶子的行动,因而含有“指向性”(directedness)的意思。“intentio”进入哲学的词汇表是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将阿维森那(Avicenna又叫Ibn Sina)的阿拉伯著作译成拉丁语开始的。阿维森那以“mana”和“maqul”指存在于思维主体中的无质料的形式,译者遂用“intentio”一词译之。

显然“无质料的形式”来自于亚里士多德,所以西方的一些学者将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知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知觉中,心灵接收到的是被知觉对象的形式(form)而不是质料(matter),就像印章压在蜡块上,蜡块接收的是印章的图纹而不是质料一样。依此,当我看到一棵树时,我心灵接收到的是树之形式而非树之实休(substance)。由此可区分出两种存在方式:作为“形式”的树意向地(intentionally)存在于心灵中;作为质料与形式联结的树则实在地(really)存在于外在世界中。这种区分可以说是亚氏知觉理论的应有之义,但明确的区分与表达则出现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

例如,在阿奎那的认识论中,认识就是把形式以一定的非质料的方式接受于心灵之中。形式在知觉与理智中是意向地存在的。当我看到落日的红色时,红色就意向地存在于我的视觉中,当我思想到太阳之圆时,圆就意向地存在于我的理智之中。形式的存在离开了它在实在中与之结合的质料而被主体所接受,毕竟我看见红色的太阳时,并不是太阳本身进入了我的眼睛中,即便是我的眼睛比太阳还大,情形也不应是这样。知识(information)说到底是个赋以形式(inform)。[20]怀疑论者会发出质疑:什么是知觉的真实对象:是外在世界中的对象还是知者心中的形式?怀疑论者如近代之休谟干脆断言心灵永远超不出自身,人只能直接认识自己的观念而无法达及外在世界的对象。观念是确定知识的唯一合法对象,任何越出此范围的知识只不过是一些不确定的推论或猜测而已。[21]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中苦苦以求的“认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它如何能够切中在意识框架内无法找到的存在?”[22]其历史背景当与此有关。

意向性问题重新在现代哲学中占有一席之地,首功当推布伦塔诺,这位被胡塞尔本人称为“我哲学上唯一的老师”一生致力于“描述心理学”(Descriptive Psychology)的建立。描述心理学以澄清心理现象的一些基本概念、阐明心理现象的一般特征与结构为己任,而与通行的研究心理现象发生的因果条件的“发生心理学”(Genetic Psychology)迥异其趣。在布伦塔诺看来,在心理现象的基本概念、特征这些最基本的东西未得到阐明之前,任何对心理现象所进行的因果条件的探究都还是盲目的、无根基的。发生心理学必须建立在描述心理学的基础上。那么,使得心理现象得以成立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换言之,使得心理现象有别于非心理现象(即物理现象)的根本特质是什么?“意向性”一词正是在此背景下被引入的。

“每一种心理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所称的对象意向(或心理)内存在为特质,我们或应称之为(虽然这并非完全清楚明白)关涉一内容、指向一对象(在此不应理解为一个东西)或内在的对象性。每一个心理现象都在自身内包含某种东西作为对象,尽管它们不是以同一种方式进行的。在表象中,某种对象被表象;在判断中,某个对象被肯定或否定;在爱中,某个对象被爱;在恨中,某个对象被恨;在愿望中,某个对象被意愿,如此等等。意向的这种内存在性是心理现象的独有特质。任何物理现象都没有表现出类似之特质。因此我们可给心理现象以如此之界定,即心理现象乃是那种在自身内以意向的方式关涉到对象的现象。”[23]

此段引文清楚表明,意向性的根本特征在于每一种意识都是关于某个对象的意识,这个被指向的对象之所以被称为“内在的”,原因在于意向的对象是依赖于心灵的东西,或者说,它是在心灵中存在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意识中指向的对象完全可以是实际中不存在的东西,我完全可以在脑海想像一匹带翅膀的马,尽管世间中就根本没有这种动物的存在。因此,意向的对象与现实中存在的对象是根本有别的。意向的对象不管在现实中实有其物(如马)还是在现实中根本子虚乌有(如带翅膀的马),都是在心灵中存在的,意向性指向的对象是内在的对象,就是指这个意思。

另外,心理现象的另一个特质是它们只能在“内意识”(inner consciousness)中被体验到,是内知觉的对象。音乐的声响是一种物理现象,听到音乐的声响则是一种心理现象,在这一心理现象中,音乐的声响作为“对象”而传人我的耳中,在这同时我也意识到我听到了这个声响。但是如果我的意识与声响作为对象传入我耳中的活动做如此区分的话,不免会导致一无限的逆推:我意识到我意识到我听到了这个声响,我意识到我意识到我意识到我听到了这个声响……布伦塔诺以“首发的对象”(Primary object)与“继发的对象”(Secondary object)的区分杜绝了这种恶的无限逆推:我以某物(声响)作为对象乃首发之对象,我意识到我以某物(声响)作为对象乃继发之对象,这两个对象乃属同一心理现象,一个活动的继发对象是无法在首发对象被注意的方式下被予以注意的,对一个有意识活动的意识乃是透明的(transparent),换言之,它包含着自我意识。

心理现象的特质已明,在此基础上,便可展开对心理现象进行类型学的描述了。在林林总总的意向体验中,布伦塔诺划分出三种基本的心理现象:(1)表象;(2)判断;(3)情感现象。这种划分的最大特点是将传统中混而称之的理性现象一分为二,即表象与判断,而将传统分而称之的意志行为与感情现象合二为一,即情感现象。当然这并不是出自随意的分分合合,之所以要独标出表象乃是要突出表象的基础地位。在布伦塔诺的三分法中表象是最基本的心理现象,它好比是一个心理“原子”,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着表象这一心理原子。在表象中,我们与对象只是单一的关系。而在判断与情感现象中,则是双重的关系:在判断中,呈现在意识中的对象首先是表象的对象,其次也是被肯定为真或否定为假的对象;在情感现象中,对象亦是首先作为被表象者,其次是作为被评价为好或坏的对象。换言之,在判断与情感现象中,被表象者经历了肯定或拒绝、喜欢(爱)与厌恶(恨)二元对立式的断定或评价。而在单纯的表象中是根本不存在上述的二元对立因素的,因而也不具有真假、好坏的性质。对“上帝”的表象作为一单纯的表象,既不真,也不假,既不好,也不坏;而“上帝存在”的判断、“我爱上帝”的情感,除了在单纯的上帝表象之外又增加了新东西,即对于上帝的肯定(承认),此属认知的态度,对于上帝的爱(喜欢),此属情感的态度。因此,表象可以说是心理现象的中性前提,绝不应将之归属于理性现象或情感现象。

如果说一切心理现象都奠基于表象,而表象的根本特征即在于其对象的意向的内存在(the intentional inexistence of the object),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例如,当我看到马时,被表象的马并不就是马本身而不过是我心里的某些影像(image),这样在外界的实在的马之外,又设定了马之影像的内存在。这不仅没有必要地增加了存在的项目而且也让人不可理喻。后期的布伦塔诺遂挥起奥卡姆式剃刀将自己早先设定的一切不必要的实体通盘剪除。本体论的承诺只有一种,即具体的个体、事物。抽象的实体如共相、意向对象、迈农式的对象等等被剥夺了存在的资格,这种种的“非物体”(non-things)不过是对我们碰巧拥有的语言形式的多样性的误解造成的,这些虚构的实体完全可以运用逻辑重建的技巧而予以消解。如“有A的存在”与“有A的非存在”皆可相应转换为“A存在”“A并不存在”。意向性所指涉的对象不是通常个体之外的某种实体,说某人在思考一个东西并不等于说存在某个被某人思考的东西,因为思考者本人完全可以否认有这样一个东西。因此,意向关系并不是通常意义上两个现成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它只是一种“准关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