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胡塞尔与布伦塔诺
胡塞尔与布伦塔诺之间的私人关系,这里存而不论。[24]
在意向性问题上,胡塞尔对布伦塔诺的承继与批判是本节关注之焦点,毕竟胡塞尔的意向分析是在布伦塔诺奠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胡塞尔的几本主要论著《逻辑研究》、《观念》、《现象学的心理学》和《危机》[25]都涉及到他本人对布伦塔诺意向性理论的批评,我们依次进行一一检讨。
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论意向经验及其‘内容’”的第二章“作为意向经验的意识”中,胡塞尔在肯定布伦塔诺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二分法在描述心理学中的突出贡献的同时,马上指出在可能的心理学界定下的所有心理现象并非是布伦塔诺意义上的心理现象,另一方面,很多真正的“心理现象”却在布伦塔诺的框架中成了“物理现象”。这种混乱现象使得胡塞尔觉得有必要进一步“挖掘到布伦塔诺现象类型的划界本质”。在布伦塔诺提出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六点区别中,胡塞尔认为只有两点是值得讨论的,其余的都是模糊的、令人误解的。
在这两点区别中,第一点区别直接揭示了心理现象的本质。在知觉中,某物被知觉。在想像中,某物被想像。在陈述中,某物被陈述。在爱中,某物被爱……意识即是指向一个相关的对象。第二点区别在于心理现象或者是表象或者是奠基于表象之上的。对于这两点,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的表述仍然是容易招致误解的,因此必须首先加以术语上的澄清。
关于第一点。“心理现象”本身的说法就很成问题。说被感知的东西、被想像的东西、被断定的东西或被意欲的东西“进入到意识中”,或者反过来说,这些东西“被纳入意识中”,或者说,意向经验“将某物作为对象纳入自身中”。如此这般的表述招致了以下双重误解。
其一,我们好像在处理发生“意识(‘自我’)与意识到的东西之间”一个实在的事件或一个实在的关系。对此,胡塞尔明确指出这种表述使人们认为“自我”是这个关系的中心,仿佛一切意识都是从自我中发出来的。但是,真实的情形是,当我们“生活”于意识行动中时,例如阅读一个故事是或者进行一个数学证明时,恰恰是忘我的。从自然反思的立场看,毫无疑问,在每个行为中,自我都意向地指向某个对象。该自我只不过是“意识统一体”或经验“束”而已。由此,固然可以说“自我向自身表象一个对象”“自我在表象中指向一个对象”,但在实际进行的经验中并未拥有“自我表象”(ego-presentation)作为自己的一部分。只是在反思的行为中,自我才作为自身与其行为对象相关者而显现出来。然而此时“源始的行为已不再存在在那儿了。我们不再生存于其中了,而是我们注意到它并对之进行判断了。”[26]因此,不应把与自我的关联看作是意向经验自身的本质。
其二,我们好像在处理两种东西间的关系,这两种东西以同等实在的方式存在于意识中,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意向对象,仿佛意向对象似一个小匣子装在另一个匣子中一样被置人意识行为之中了。尤其是“内在的对象性”(immanent objectivity)、“对象的心理内存在”(mental inexistence of an object),更是让人觉得意向结构好似一种匣式结构(box-within-box structure)。对此误解,胡塞尔强调,在这里并不是存在两件东西,“我们并不是经验到一个对象,并在此之外又经验到指向这个对象的一个意向经验”,布伦塔诺所说的“内在对象性”“对象的心理内存在”与实在的东西根本不属同一存在范畴。意向的对象是“意向地”呈现着的,是被“意味着的”(meant)。所谓的“内在内容”不过是意味“被意向”而已。在严格意义上,它绝不是“内在的”,而应是“超越的”,它超越具体的意向行为。例如,作为被表象的朱庇特(Jupiter)神,固然可以说“内在地呈现”于我的意识行为中,但朱庇特的“内在性”、朱庇特作为“心理对象”,绝不是经验本身的一个“实在部分”,它绝不是实在地内在的。当然这也并不就意味着它是在心理之外存在的。朱庇特根本就不存在,被意向的对象存在与否于现象学实无关紧要:“被表象而给予意识的对象是存在的还是虚构的,抑或是完全荒谬的,这都没有本质的区别。”[27]对现象学来讲,本质的区别在于必须在意向行为真正的内在内容与意向行为的意向对象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真正“内在的内容”不是意向对象而是意向经验的实在构成。在意向行为中,真正内在的内容本身并未被意向到,它只是使得相关的意向成为可能的一个要素而已,“我看到的是有颜色的东西而不是颜色感觉,我听到的是歌者的歌声而不是声音感觉,如此等等。”[28]布伦塔诺所谓的纯粹感觉(Sensations),只是无意向的单纯与料,只有藉意向行为“诠释”或“统觉”,它们才能被体验到。作为纯粹感觉,“它们从不作为对象而显现:它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从未被看到、听到或知觉到。”[29]
胡塞尔在意识的内在内容与意识的意向对象之间所做的区分,乃是对布伦塔诺意向性学说的一个根本性改造,以致于有论者将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看作是意向性理论的两个不同派别的代表。布伦塔诺代表的是“对象理论派”,而胡塞尔代表的是“内容理论”派,两者泾渭分明。
鉴于布伦塔诺诸如“心理内存在”等术语所造成的误解与混淆,胡塞尔完全摒弃了布伦塔诺“心理现象”一词,而代之以“意向经验”,并提出一套新的术语去描述意向经验的结构,我们在下一节会有所接触。
关于第二点。对于布伦塔诺将表象视为最基本的心理现象,其他心理现象皆奠基于表象基础上,胡塞尔有所保留地给予了肯定。以情感现象为例,依布伦塔诺的看法,任何情感现象都以某种表象为基础,作为奠基性的意向(表象)给我们以“被表象的对象”(the presented object),而作为被奠基的意向则给我们以“被感触的对象”(the felt object),前者可以离开后者而独存,而后者则与前者不可分离。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的这种区分是可取的,但胡塞尔马上指出:“我们并不是单纯拥有一个表象,再加上联想地依附其上的情感,而非内在地关联与它。[相反,]高兴或厌恶将自身指向被表象的对象,无此指向就根本不能存在。”[30]而且“表象”一词有相当的含糊性,必须认真予以厘清。依胡塞尔的分析,表象至少有五种含义:1.作为行为质料(act-material)或材料(matter)的表象;2.作为“单纯表象”的表象,它不涉及任何断定或评价,是任何信念形式的“质的变形”,对表象内容不采取任何认知或情感的态度;3.作为“称谓行为”(nomial act)的表象,例如,作为一断定行为的主语的表象;4.作为“对象化行为”(objectifying act)的表象,这种质的根基类型囊括了信念行为(无论是称谓的还是命题的,因而上述第二、三种表象也包括在其中);5.与单纯思维(概念)相对立的表象(直观)。[31]所以说布伦塔诺的“每一意向体验或者本身即是一单纯表象,或者是建基于如此之表象”的说法只具有“虚假的自明性”,这句话的前半句中单纯表象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而后半句中的“如此之表象”实际上是单纯的“行为之质料”。[32]
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指出布伦塔诺将心理现象从物理现象中分离出来,这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是现象学发展的先导”,但他又马上批评布伦塔诺仍然远离“现象学的根基”,他尚未发现意向性中“质料因素”(the material phase)的概念。[33]
在《现象学的心理学》中,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评述又一次成为胡塞尔展开自己现象学理论的起点。他认为,意向性虽然早见于经院哲学中,实际存在的对象(自在存在的东西)与单纯的意向对象(在经验中被经验的、在判断中被判断的、在意指中被意指的对象)之间的区别亦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做出了,但是因此而说布伦塔诺只是“重新发现了”古老的经院哲学,这是“根本错误的”。布伦塔诺的“伟大发现与其真正独创性”在于,他对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做出的区分,并“首次建立起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独有之特质”。在表面上看来,这实在是经院哲学意向性学说的一个“微乎其微的变化”,但如此微乎其微的变化却“创造了历史并决定着科学的命运”。正是由于这个变化,心理学才首次作为“一门纯粹的心理生活的描述科学”“一门作为意向性的描述科学”而得以面世。在布伦塔诺之后,“再也无人能忽略意向性是心理生活的根本特征这一事实了,这一事实先于所有理论而当下给予内在经验的明证性”。[34]但是布伦塔诺的学说“充满着最大的困难与模糊性”:意向分析如何进行,在这一领域中何种普遍性是可能的、应追求的,由此出发心理学如何作为一门心理物理地实在的心理生活的事实科学得到奠基,所有这一切都还“暧昧不清”。而且,布伦塔诺实际上从未超出对意向经验进行外在的分类学的描述思考的范围,“他从未认识到也未承担起从作为意识尤其是认知认识的可能对象的对象之基本范畴向后回溯的任务”,意识生活的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综合活动尚未进入布伦塔诺的视野中。从根本上讲布伦塔诺仍然局限于“自然主义的取向”(naturalistically oriented),自然主义者总是要把心理生活还原到基本要素的结合、还原到因果法则上,但是意识的综合毕竟完全不同于“自然要素的外在结合”,意识乃是由动机交织成的综合体,“布伦塔诺仍然是一个自然主义者”。[35]最后,每一种区域与范畴的对象都有其相应的意向关联,都是意向生活的成果,不同的意向样式构成不同的意义类型,意向分析最终必然是“先天性的”本质科学,但是“现象学的先天性的心理学从未曾有过实际的开端,甚至连其可能性的意图都未曾有过,布伦塔诺也不例外”。[36]
在最后的一部著作《危机》的第六十八节“意识本身的纯粹解释的任务:意向性的普遍问题”中,胡塞尔在指出必须毫无偏见地将意识视为意识来研究后,不失时机地回忆起布伦塔诺“对我们的异乎寻常的帮助”,是他尝试改革心理学,将心理现象视为异于物理现象的有着自己独特特质的领域,而意向性即是其中的一个特质。但是,胡塞尔仍然忘不了批评他的老师:“遗憾的是,在最关键的问题上,他仍然受限于传统自然主义的偏见”,只要“心灵与料”(data of Soul)被简单地理解为拥有意向性这一明显特征的与料而不是被理解为可感者(外在或内在的感觉)。换言之,“如果二元论、心理物理的因果性仍被接受为有效的”,那么这些偏见就至今尚未被克服。对于布伦塔诺的“描述的自然科学”的设想,胡塞尔也提出了同样的批评:“他完全在旧的传统的描述的与解释的自然科学的精神下设定对心理现象进行分类与描述性地分析之任务”,“如果布伦塔诺能更深入到作为意向的意识生活的探究任务的真正意义”,这一切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然而,事实上,“布伦塔诺只是在形式上创立了意向性的心理学,却又毫无办法从事它。”[37]更让胡塞尔耿耿于怀的是,整个布伦塔诺学派,象布伦塔诺一样,始终拒不接受《逻辑研究》中“决定性的新东西”:“《逻辑研究》中的新东西根本不在于单纯的本体论研究,而是在于主体取向的研究(首先是在1901年第二卷中的第五与第六研究),在这里,我思作为我思(the cogitata qua cogitata)、作为在真正内在经验中给出的每一意识经验的本质要素,首次得到了应得到的对待,并立刻支配了整个意向分析的方法。”[38]在《维也纳演讲》(该演讲被收入英译本《危机》的附录一)中,胡塞尔又一次指责布伦塔诺“尚未克服客观主义与心理学的自然主义”。[39]
总结胡塞尔一生对布伦塔诺的批评,可基本上归纳为一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带有浓厚的心理主义和自然主义取向,尚未进入到先验现象学的层面。正由于这种取向,使得布伦塔诺不可能在意向的相关与心理的相关之间进行区分,也使他最终驻留于意向性的对象理论中而未进入内容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