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胡塞尔的意向分析
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有一个发展过程。Smith与McIntyre在《胡塞尔与意向性》(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一书中,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划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早期《逻辑研究》中的“现象学的内容”(Phenomenological content)之分析,另一个是“成熟期”《观念》中的Noesis与Noema分析,利科在其《胡塞尔:对其现象学的一个分析》(Husserl:An Analysis of His Phenomenology)一书中区分出三种意向性概念:一是心理学的意向性,它与接受性(receptivity)是同义的;二是《观念》第一卷中noema-noesis相关的意向性,这种意向性很难说是接受性的或创造性的;三是真正构成的意向性,它是创造性的(creative)、生产性的(productive)。这种三分法与利科将胡塞尔现象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大致相对应:第一种意向性对应于描述的现象学阶段(如《逻辑研究》),第二种意向性对应于先验现象学阶段(如《观念》第一卷),第三种意向性对应于发生现象学(Genetic phenomenology)阶段(如《笛卡尔沉思》、《危机》)。而Sokolowski在《胡塞尔构成概念之形成》(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一书中则将胡塞尔的意向分析划分成两种,一种是静态的结构分析(Static analysis)(《逻辑研究》、《观念》第一卷),另一种是动态的生成分析(Genetic analysis)(《笛卡尔沉思》、《先验的与形式的逻辑》)。这种阶段性的区分固然有助于把握胡塞尔思想发展的脉落,但也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因为《逻辑研究》中的范畴构成分析,显然已是动态之分析,有别于静态的结构描述。[40]在《经验与判断》的第十六节,胡塞尔本人明确指出《逻辑研究》已构成了“生成现象学之核”了。[41]有鉴于此,本节不想对胡塞尔的意向性思想发展进行阶段性的划分,而是结合胡塞尔的几本主要著作就意向性的结构、要素以及生成进行诠释。
一、意向性结构
(一)“性质”与“质料”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指出,每一个意识行为都具有两个方面:性质(quality)与质料(matter)。我们把某体验称为判断,那么该体验必有一“内在特性”使它区别于意欲、希望或者别的什么行为,这个特性是所有判断行为所共有的,这就叫做行为的性质,而将这个判断与其他所有别的判断区别开来的首先便是行为的质料。性质把行为“印记”(stamp)为如表象或判断,而质料则使行为指向一个对象,如它使这个表象只显示这个对象而不是别的。“1+1=2”和“胡塞尔是一个犹太人”具有相同的行为“性质”(即“判断”),但行为的质料完全不同。而“胡塞尔是一个犹太人”和“胡塞尔是一个犹太人吗?”则具有相同的行为“质料”,但行为的性质不同。很显然,同一内容(质料)可以拥有不同的“性质”,如“火星上有智能动物”这一质料可以在不同的行为“性质”中出现:“火星上存在智能动物”“火星上存在智能动物吗?”“但愿火星上存在智能动物!”等等。同样,同一性质的行为可以拥有不同的质料。性质与质料是同一意向行为之不可分的两面,离开质料就无法设想性质,谁也无法设想没有任何内容的判断;同样,离开性质也无法设想质料,一个不是表象、不是判断,不是……不是任何性质的质料是不可设想的。总之“性质只决定在某种方式下早已得到呈现的东西在意向中是作为被希望、被疑问还是作为被断定在判断等等中给出。而质料则必须是行为中给予其对象指向性的要素,这一指向是完全确定的,它不仅确立了一般方式下的被意味的对象,而且也确立了对象之被意味的准确方式。说得更清楚一点,质料乃是一行为的现象学内容的特殊方面,这一方面不仅确定着行为所把握的对象而且也确定着对象之被把握的方式、属性、关系、范畴形式……”[42]
(二)意向行为的实在内容与意向内容
行为的实在内容是指该行为的具体的或抽象的(即无法独立自存的)部分之总体,是实际组成该行为每部分体验的总体。它是在体验中实在地给出来的,是实在地发生于意识之中的东西,它属于描述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例如,对于说话的声音,我们可进行纯粹描述活动:声音之调子、节奏、高低等等,至于这声音究竟是由什么器官发出、如何发出以及如何传递与接收等等,则不属于描述心理学之范围,而由解释的心理学负责。而关于这话音的意义,我们则既不能把它归结为产生该话音的生理器官,也不能归结为某种声音的纯粹音响振动,它属于完全不同的一个领域,即行为的意向内容领域。行为的意向内容尽管也可以说在意识中,但这个在之中(in),绝不是实在地在之中(really in),而是观念地在之中(ideally in)。
行为的实在内容作为该行为的一部分而内在于其中,是时间性的、个体性的心理事件,行为的意向内容作为观念(ideal)是非时间性的、普遍的,两者分属不同层面。“2+2=4”这个简单的算术命题可以在不同的意识行为中给出:一个幼儿会扳着两个手指头再扳着两个指头得出,另一个幼儿会用两个布娃娃再加上两个布娃娃得出……得出2+2=4的具体的心理计数活动是个体性的,但其意向内容(2+2=4)却是相同的。意向内容与实在行为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前者在后者中得到“例示”“实现”(realization)。
(三)Noesis, Hyle与Noema
Noesis与Noema这对范畴是在《观念》第一卷中提出来的。《逻辑研究》中的行为的实在内容现在被称为noesis与质素(hyle),其意向相关亦即非实在的意向内容则被称为noema。noesis乃希腊文中的理解、理智,是从“noein”(意即思维、感知)而来,后者则源自“nous”(努斯)一词,nous是希腊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一般译为“心灵”(mind)。胡塞尔用noesis一词专指意识行为的实在内容中的那些“自身拥有意向性特征的心理过程的要素”,而不包括非意向的质素。
noesis具有两个方面:
(1)意识行为的特性,这一特性使得意识行为属于某类行为。如知觉行为、记忆行为、想象行为等等,这与《逻辑研究》中的“性质”是一致的。当然,意识行为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如实显的行为与潜在的行为的区分,实显的(actual)行为即是自我生存于其中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我思以其“心理目光”直接指向其相关的对象,明确的指向性、朝向性是实显性行为的特征,而潜在的行为则是围绕在实显性行为的周围体验。我看到桌子上的茶杯,看到茶杯的知觉行为即属实显性行为,但茶杯周围的书、笔记本、墨水瓶等等无疑也在某“直观场”中被知觉为在那儿,只不过我未曾将注意的目光指向它们而已,因此每一个实显的意识都被潜在的意识、隐含的意识所缠绕,都有自己的视界(Horizon)。
(2)授义的特性(meaning-conferring)。noesis的授义功能决定了行为的内容,这与《逻辑研究》中的“质料”大致相当。之所以说“大致相当”,是因为在《逻辑研究》中行为的实在内容是行为的意向本质的“例示”,而在《观念》中,noesis授义于意向体验,所授之意义(Sinn)不再只是得到例示的本质,而是意义结构(noema)。[43]
意向体验的实在内容除了noesis外,尚有hyle(质素),即《逻辑研究》中的感觉材料,质素本身不具有意向性,是无意义的,因此与意向行为的本质无关,是“无形式的材料”(formless stuff)。与此相对,noesis则是“无材料的形式”(stuffless form)。在知觉行为中,noesis通过授义活动而使此无形式的材料(质素)被“激活”。未被激活的、未被授义(未被诠释)的质素、“感觉束”“感觉流”,这些东西本身是无意义的,它们也不能在任何“混合体”中产生意义,这一点是在《观念》第八十六节明确得到强调的。在该书的第三十六节及九十七节,胡塞尔用人对白纸及树之颜色的体验两例,说明质素不具意向性:在对白纸的知觉体验中,通过现象学反思,可以发现“某种不可分地属于该具体知觉的本质的东西”,而且是作为一种“实在的具体内在组成成分”即白色感觉;一棵树的颜色(“自然的”人看到的树的颜色并不属于作为“实在的组成成分的知觉体验”,但在其中可发现某种“类似于颜色的东西”即“颜色感觉”。无论是对白纸体验中的白色感觉还是对树体验中的颜色感觉,它们本身都是“质素因素”,都不是“对某物的一种意识”,“自我不是转向它们,而是转向对象”,通过noesis的“统握”(apprehensions)、“授义”而成为“显现着的颜色”。因此,质素只有与相应的noesis结合才能最终指向一个对象,质素的作用仅在于为noesis的指向性提供一直观的明证性资源(直观充实)。
noema是noesis的相关者,是意向体验的观念(ideal)成分。与noesis的两个方面相对应,noema也具有两个方面:(1)与意向行为特性相对应的观念成分;(2)与授义活动相对应的‘‘含义”(noematic Sinn),含义乃noema的根本成分,它决定了意向性的根本特征:指向性即指向某个对象,不仅如此,含义也确定着对象之被如此这般意向的方式。因此,含义在意向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一,它是一个可确定的X(a determinable X),这个X决定着哪一个对象是被意向的;其二,它是诸属性的聚合体,它是上述X的具体内容。
noesis与noema是每一意向体验中不可分的两面,是意向行为中的意识本身与意识相关者,没有noema的noesis和没有noesis的noema都是不可设想的,两者之间乃是平行相关地联系在一起,“不存在任何一个没有相关的noematic要素的noetic要素”[44]。noesis与noema关系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noesis都有其自己的noema;(2)不同的意向行为可拥有同一个noema;(3)每一个noetic要素都有其相应的noematic要素。
那么,noema与意识对象又有什么关系呢?
二、关于Noema
“Noema”这个词很难翻译,问题主要还不是因为难于找到相对应的词汇,而是在于对这个词本身的含义的理解,在现象学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欧洲的现象学家Guido Küng教授在其《作为Noema与作为所指的世界》一文中认为Noema“是一个难懂的理论,但它起着如此关键性的作用,如果对它没有很好的把握,那么对现象学正确的理解看来是不可能的”。[45]美国现象学家Mohanty教授更是明确指出,“只是有了Noema,我们才进入到了意向性概念的真正核心”。[46]因此,很有必要认真考察一下围绕Noema问题所发生的争论。
第一种是实在论解释。这种解释把Noema直接与实在对象划等号,认为胡塞尔藉其Noema理论使得主体挣脱了内在性枷锁而指向了实在世界。这种解释从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中的一段话中找到了依据:“我们只需承认,一个表象的意向对象与它的实际对象是相同的,并且有时与其外部对象也是一致的,因而对它们的区别没有意义。”这种实在论的解释遭到了德布尔(de Boer)的强有力的驳斥,他在《胡塞尔思想的发展》一书中明确指出,被用来支持实在论解释的上述胡塞尔的那段话并不是直接针对布伦塔诺的,因为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关于意向对象与“实在”对象的区分并无异议。胡塞尔真正针对的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意向性观念以及受此影响的瓦道夫斯基(Twardowski)的观点。后者认为当某人形成关于某对象的表象时,他同时形成了一个与该对象有关的内容的表象,这个被呈现的对象,即表象活动自身指向的对象,是表象的原初对象;而那个赖以指向该对象的内容则是表象活动的二级对象。例如,一个画家画出一幅风景画,从实在论意义上看,画中被画出的东西乃是被描绘出的风景,这里风景相当于原初对象;但我们也可以说这画本身即是被画出的图画,图画相当于二级对象。胡塞尔上面那段引起争议的话就是针对此类看法而发的。当胡塞尔说意向对象和实在对象之间不存在区别时,他的意思无非是意向对象就是意向的实在对象,知觉中不存在两个对象,不存在指向两个方向的表象活动,意向对象就是知觉的直接的和唯一的对象。[47]
第二种解释以古尔维奇为代表。他在《胡塞尔的意识的意向性理论》这一颇有影响的论文中指出,Noema必须与被知觉物(the thing perceived)区别开来,后者可以从不同角度被看到——从前面、从后面、从侧面、从上面、从下面等等,而Noema则只是意指着这些诸方面中的一个方面呈现自身的被知觉物。因此,必须在“被意向的对象”(object which is intended)与“如是被意向的对象”(the object as it is intended)进行区分,后者才是Noema的含义。知觉之noema(perceptual noema)就是“从某一边、从某一面、从某一方向——概言之,从一侧显的方式下(in a one-sided manner of adumbrational presentation)显现着的被知觉物。关键之处在于尽管其显像是单侧的,但它却是呈现自身的物自身(the thing itself that presents itself),是处在我们意识前、我们与之相接触的物自身”。[48]对于胡塞尔《观念》第一卷中那段著名的树可烧但树的Noema不可烧的话,[49]古尔维奇的解释是房子(这里古氏用房子的例子代替了树的例子)可以被毁灭,但相关的noemata却不受影响,原因在于在房子毁灭以后仍会被人记住,仍会被记住房子曾在如此这般的侧显方式下给出过自身。此时的Noema不再是知觉的,而是记忆的了(a noema of memory)。古尔维奇身为胡塞尔的弟子,他的解释又完全可以在胡塞尔的著作中找到依据,如《观念》第一卷中的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节,胡塞尔称行为的意义即是“如是被意向者”(intended as such),在第一百三十节,更是直接称之为“如是被意向的意向对象“(intended objective just as it is intended)”。因此古尔维奇的这种解释在现象学界颇有影响。例如德布尔在《胡塞尔思想的发展》中即持类似的看法。德布尔把Noema看作是“如是被意向物”(the intended as such)、“作为思想对象的所思之物”(Cogitatum qua cogitatum),但他强调指出Noema必须在现象学还原的背景下得到理解:“所谓noema就是在我们将超越对象之存在排除在考虑之外后剩余的东西。它不是某种神秘的对象,而是意向性的对象。它是在‘纯粹内在的’意义上的内在之物。”[50]
第三种解释以史密斯(D·Smith)与麦金太尔(R.McIntyre)为代表,他们深受挪威哲学家弗莱施达尔(D.Fllesdal)《胡塞尔的Noema理论》(Husserl’s Notion of Noema,载于Journal of Philosophy,66<1969>)中将胡塞尔的Noema与弗雷格的含义(Sinn)理论相等同的看法的影响,在两人合著的《胡塞尔与意向性》一书中对以古尔维奇为代表的第二种解释进行了彻底的反驳。他们坚持认为胡塞尔的意向理论是一种“内容理论”(Content Theory)即意向行为通过noema而指向其对象,以图示之:
行为(noesis)→noema(Sinn)→[对象](object)
noema乃是弗雷格哲学中的Sinn,是意义(meaning),而不是意识的对象。他们指出古尔维奇的解释使胡塞尔面临某些内在的概念上的困难。仍以胡塞尔那段树可烧而树的意义不可烧的例子来讲,如果意义是被意向对象的一部分,意义又如何能够是对象?这个所谓作为显现给感知者的物的一个方面如何能在这个物本身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对象本身(如一棵可以被烧掉的具体的树)如何能够与意义(Sinn),与一套noemata一致?如果一个意义(Sinn)不能被烧掉,为何一套意义(对象本身)却可以被烧掉?古尔维奇的解释的根本问题在于,他的解释与胡塞尔本人将noema视作行为的观念内容(ideal content)不相容。而且胡塞尔一直把noema视作抽象的、观念的意义,而明显地属于博尔查诺(Bolzano)与弗雷格的传统。但是古尔维奇将noema解释成一种意向对象,就使胡塞尔的意向理论在本质上成了一种对象理论(an object-theory),而完全偏离上述内容理论(a content-theoty)传统。另外,现象学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是对主体所拥有的体验的研究,行为的现象学内容只包括“内在”于行为、处于意识中的东西,noema、观念的内容本身在此意义上亦是内在的:尽管它不是行为的一部分,但它是行为的观念结构(ideal structure),是在体验中得到充实的。而意向对象乃是行为的“超越者”,它在行为及现象学内容之外。
鉴于以上理由,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拒绝接受古尔维奇的解释,而力主noema只是行为的观念内容(ideal content),通过此内容,对象得以如此这般被意向。那么,这又如何处理胡塞尔本人在《观念》第一卷第八十八、九十、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等节中将noema与意向对象联系在一起的那些文本呢?如在该书第八十八节,胡塞尔明确表示:“例如,知觉拥有其noema,在其根基上即其知觉的意义(perceptual meaning),也就是如是被知觉者(the perceived as such)。”[51],在第九十节开头胡塞尔更是直接了当地指出:“象知觉一样,每一意向体验——这一点的确是一切意向性的根本特征——都拥有其‘意向对象’(intentional object),即其对象的意义。”[52]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第十七节中,胡塞尔一度将意向内容与对象划等号:“意向内容被作为行为的对象,与此相关,我们必须在如是被意向的对象与被意向的对象(本身)之间做出区分。”[53]针对如此之多明显支持古尔维奇而不利于史密斯与麦金太尔的文本,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指出,胡塞尔本人有的表述是不明确的(如上面所引的《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的第十七节),因为就在同一节末尾,胡塞尔也表示“这样的谈论是非常含糊的”,而且在第二十节中,胡塞尔把“内容”分成性质与质料,而质料正是他在《观念》第一卷中的noematic Sinn,它恰恰不是对象亦不是如是被意向的对象。对于古尔维奇将胡塞尔的知觉noema等同于显像(appearance),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援引《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的第二节的一段文本予以反驳:“在现象学上,说知觉中的意识内容与在其中被知觉的(或在知觉中被意向的)外界对象之间的差别是单纯的思考方式上的差别,同一显像在一时是从一主观的联系(与相关于自我的显像的联系)中得到思考,在另一时从客观的联系(与物自身的联系)中得到思考,这是错误的。……物的显现(经验)并不是显现的物(似自身立于我们面前)。作为隶属于意识的联系,物之显现被我们体验到,而作为隶属于现象世界,物在我们面前显现。物之显现本身并不向我们显现,我们生存于其中。”[54]此段文本中的作为内容的显像(appearance as content)与古尔维奇的解释显然拉开了距离。至于《观念》第一卷中的“如是被知觉者”(the perceived as such),史密斯与麦金太尔指出从这类术语出现的上下文看,它并不就是对象本身,也不是作为在某种方式下呈现的对象。如果对象作为一棵树、一棵开花的树等等被意向,那么对其noernatic Sinn(如是被知觉的树)的描述将会使用“树”“在开花的”之类的字眼。胡塞尔之所以在树、在开花的术语上加上了引号,旨在对该类词语的意义进行彻底限制,在对之进行noematic描述时,加上引号的词不再指谓被意向对象的“实在的”属性,而是指谓意义的观念的要素(ideal components of the Sinn)。这样,在胡塞尔文本中凡是加上引号的“如是被知觉者”(the“perceived as such”)之类的表达式都不是关于对象的描述,而是对意义的描述,意义指定了对象及其如是这般的被意向。
史密斯与麦金太尔(当然更早的应溯至弗莱斯达尔)的这种对胡塞尔的Noema理论所进行的弗雷格传统的诠释,在现象学界颇有代表性,如印度裔的美国现象学家莫汉蒂也明确指出“非实在之noema”(irreal noema)乃是介于实在的意向行为与实在的(或观念的)被意向对象之间,“noesis与noema的关系不同于意识与其对象的关系”,因为,意识指涉其对象之所以可能乃是通过(1)相关(2)noematic“核”(noema藉此核而指涉该对象)(3)noematic意向性。[55]
关于noema的三种诠释都可以在胡塞尔的文本中找到支持性的文字,但如果我们坚持胡塞尔现象学的立场即现象学还原的立场,如果我们考虑到胡塞尔是在接受了弗雷格对其《算术哲学》中心理主义的批评而转向了反心理主义的立场这一事实,第三种诠释似更能让人接受。毕竟随着对自然态度的悬搁,自然态度下的对象也相应被搁置了起来,就此而言,noema与此类自然态度下的对象是不同的,而且,在自然的态度下,人们根本不可能意识到noema,人们意识到只能是其所从事的对象而非其意义。只有在现象学反思下,noema本身才成为反思的“对象”,但这是一种特殊的对象,它不是原来行为的对象了。换言之,noema并不存在于自然中,但这并不就意味着noema存在于“心”中(心理主义意义上的心),noema不是意识心的实在成分。因此,将noema视为意向行为(先验心)与意向对象的中介似是顺理成章的结论。在《观念》第一卷第一百二十九节胡塞尔明确指出:“每一个noema都拥有一个‘内容’,亦即其‘意义’,并藉此而相关于‘其’对象”。[56]据此,将胡塞尔的noema理论归属于指称论(Referential)的意义理论传统亦有其无可辩驳的理由,毕竟,它与观念论的(Ideational)、行为论的(Behavioural)意义理论迥然有别。[57]利科将胡塞尔现象学的旨趣归结为“意义本体论”(ontology of sense)亦确实切中胡塞尔现象学之实事。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两个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noema的来源及其存在地位问题。依胡塞尔的交待,noema乃出自noesis的授义活动,而noesis是与质素有别的东西,无质素的noesis是完全可能的(实际上,质素只见于知觉行为中),如此,noema的产生是与质素无关的。那么,noesis的授义之依据在何处呢?noesis将此授义为“桌子”、将彼授义为“杯子”等等是完全随意的行为还是有所凭借?如属纯粹随意之行为,则noema之来源犹如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如有所凭借,那么它是凭借自身还是凭借他处?如果是凭借自身,则说明作为意义结构的noema实际上完全蕴藏在noesis中,如同柏拉图之“相”(理念)早已蕴藏灵魂中一样,只不过是蕴而未发或发而未察而已,但在柏拉图的回忆说自有其形而上的神话作依据(灵魂在堕世前曾遍游相界),在胡塞尔处,其合法性在何处呢?换言之noesis凭借自身即可授义何以可能?如果说,它是凭借他处,这个他处又是什么呢?胡塞尔只把质素看作是充实意向的材料,而与产生意向毫无瓜葛。意向体验除了noesis、noema与质素三要素再无其他,难道noesis有所凭借的他处竟在这三者之外?
noema的最终来源说不清楚,它的存在地位也还就处在不明朗状态之中。尽管在《现象学的心理学》第十六节中胡塞尔也曾明确交待:“意义并非处在表达它的质料之侧,毋宁说,两者是一同具体地被体验到的”,[58]“意义是质料实在(material reality)的一种特殊的非实在层(a peculiar irreal layer),通过它(指质料实在——引者),它在现实世界中获得了一个位置、一种时间的绵延、一种空间的限制,甚至某种空间广延的东西”。[59]由此亦显见noema究其根源既不存在于自然物事中,也不存在于心理物事中,只是实现于(realized in)意向体验中。那么,在“实现”“例示”之先,它又存在于何处呢?对于这个问题,胡塞尔自然可以效仿奥古斯丁对上帝在创世之前在何处问题的回答模式:noema本非时空之实在物,因此“之先”“何处”之时空问题乃与noema毫不相干之问题,乃无意义之“伪问题”。这种反驳方式可以使任何发问者的发问显得问非所问,但却不能让每一个发问者接受此种答非所答。至少海德格尔就不愿接受:意义“不是一种什么属性,依俯于存在者,躲在存在者后面,或者作为中间领域飘游在什么地方”,要问的是“应该怎样从存在论上把握观念上的存在者和实在的现成存在者之间的关系”[60],要问的是意义的“处所”何在。海德格尔的发问显然是有所指向的。
第二个问题是noema何以可以指向一个对象,这个被指向的对象的存在地位究竟如何。
noema何以可以指向一个对象,当然可以从noema本身的意义结构寻找答案。胡塞尔Noematic Sinn之结构分成两要素,一是可确定的X,另一个是述谓意义(predicate-sense)。通过X,每一个noematic Sinn相关于一特定的对象,通过述谓意义,该Sinn将种种属性归于该特定对象并因此确定着之被如是这般地被意向。比如说,我看到一棵开花的苹果树,这一知觉行为的noema结构即是:我看到一个对象X,这个X是一棵苹果树,而且这个X在开花胡塞尔之所以要把“X”与“述谓意义”区分开来,依《观念》第一卷第一百三十一节的交待,无非是要强调X乃是所有相关属性的“载体”(bearer),是诸述谓的统一体之“中心点”(nodal point):“虽然它不应与之相并列也不应与之相分离,但它必须与这些(述谓)区别开来,反过来说,它们本身就是它的述谓:没有它是不可设想的,但可以与它相区别。”[61]而且,同一对象可以在不同行为中给出,这些不同行为的意义使之作为拥有不同属性的东西给出着。
问题是,指向对象的这个纯粹X自身是一还是多,撇开述谓的X自身在所有noema中是不是同一个X呢?这个X是否如罗素之逻辑专名“这”呢?如果它只起到一个逻辑专名的作用,那么没有场境、语境、生活形式的它本身何以可以指向一个对象?这也意味着意向性的指向性本身何以可能尚未明朗,后来海德格尔就是从此方向上用功开出自己的现象学理论的。
三、生成分析
无论是在《逻辑研究》还是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意向分析的框架都是一致的,这个框架被Sokolowski称为“质料一形式图式”(Schema of matter-form)。在《逻辑研究》中,是质料意向给予感觉与料(sense data/sensation)以形式、意义。此即所谓的“诠释”(interpretation/Deutung)、“统觉”(apperception)、统握(apprehension/Auffassung)。在《观念》中,是noesis给予质素(hyle/hyletic data)以意义。这种结构的分析无论多么细致入微,都还仍停留在“形式的分析”层面上。尽管胡塞尔对区域本体论(regional ontology)、质料本体论(material ontology)亦有所开展,但“意义”的终极来源一直未有清楚的交待。noesis只不过将现成的意义给予接受意义的相关者,在此意义上,意向性主体并未创造意义,更未创造对象,而是让意义及对象出场。对此,Sokolowski曾有精辟的评断:主体只是意义与对象开显的“条件”(condition)而非“原因”(cause),“没有主体,实在世界就不能获得其意义;但主体性并不是世界意义之充足原因。如同芬克(Fink)所主张的,它既不‘形成’亦不‘创造’意义及世界所拥有的客体,而是使该意义得以出现而‘给’世界以其意义”。[62]
与此相关的是,尽管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及《观念》(第一卷)中一直坚持感觉与料(质素)在意向性中的地位,但却一直未澄清质素在意义构成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在《观念》第八十六节他甚至提出过“纯粹质素学”的设想,而且强调“它具有一门自足学科的特性”,因而有其“本质的价值”。在蜻蜒点水式地提及此后,他马上笔锋一转:素质问题远在“noesis的和功能的现象学”之下,问题便如此而轻易给荡开了。于是,质素是否只是单向地接受noesis的“激活”,它对noesis的授义有无制约作用,以及质料一形式图式本身何以可能,这一系列的问题在《逻辑研究》及《观念》中便始终晦莫如深。
所有这一切使得胡塞尔的意向性分析带有浓厚的静态的结构分析之特点。这种静态结构分析是与该时期胡塞尔的整个理论框架相关的。第一,时间性(Temporality)主题尚未在框架中展开,《观念》第一卷的第八十一至八十二节只“稍稍触及到”时间意识问题,但对“时间意识之谜”并未做专题的对待。第二,一切意向行为都出自“自我极”(Ego-pole),是由自我辐射而出的,而此自我极作为“纯粹自我”只不过空洞的同一性之极,因此,自我本身的“生成”主题亦尚未展开。第三,此时期的意向性行为分析主要偏重于类型学的行为,如同维特根斯坦试图通过语言游戏的描述以揭示不同话语领域中的内在逻辑一样,胡塞尔此时的意向分析的旨趣在于厘清不同类型对象得以构成的不同的类型体验及其结构。尽管在《观念》的一些章节中(如四十四节、八十一节、八十二节),他曾触及到每一个意向行为都是在一相关的“视界”(horizon)中展开的,但“视界”本身尚未成为专题得到进一步的研究。
而在《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现象学的心理学》、《危机》以及死后出版的《经验与判断》中,时间性三维得到了认真的对待(当然更早的应推1905年间的《内时间意识的现象学》),纯粹自我也被“单子自我”所取代,意向行为的分析落实到了“视界”层面,任何意向行为都发生在“意向生活”(intentional life)、“生活世界”(life-world)中。[63]于是,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遂由静态的结构分析转向动态的生成分析。
在“生成现象学”(genetic phenomenology)中,对象、自我、意义都是在时间性中构成的。对象不再只是简单“为我的”(for me)存在而是“出自于我的”(from me)存在;自我不再只是主观过程的同一之极,而且也是诸习性的基质(substiate of habituality),它本身也是在时间性中构成的,自我“在一‘历史’统一体中自为地构成自身”;[64]而意义自身也拥有“历史性”(historicity),意义在时间性中构成着“意义的历史”,造成着“意义的积淀”。总之,整个意向生活成了时间之流中的生活,成了意识的“赫拉克利特之流”。生成分析成了时间性的分析,此即胡塞尔所谓“现象学的考古学”。
现象学的考古学是意义的考古学,这在胡塞尔的《几何学的起源》一文中有清楚的厘定。几何学起源的研究不是语言学——历史学(philogical-historical)的考查,它并不关心谁在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几何学的命题、定理诸如此类的问题,而是“回溯”几何学得以产生的“最源始的意义”。毕竟回溯式研究的出发点即现成的几何学是人类的一个“传统”,“我们人类的实存是在无数的传统中展开的。整个文化世界在其所有形式下都通过传统而实存。这些形式并不只是在因果关联之中产生的;我们也早已知道传统恰恰是传统,是在我们人类的空间中通过人类的活动即在精神之中产生的……”[65]传统乃意义积淀所成,在传统中,每一意义都奠基于另一种意义上。都有其“历史的视界”。现象学的生成分析即是要追根溯源,让意义之源头大白于世。毫无疑问,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剥脱”(dismantling)与‘拆卸”(unbuilding),将重重缠绕在源始意义身上的“观念之衣”(garb of ideas)、逻辑框架尽行剥脱、拆卸。这种功夫与《观念》中的现象学的悬搁方法尚有一定区别,悬搁是将自然的态度及其相关的世界一揽子放置括弧中,可谓毕其功于一役,而剥脱与拆卸乃是一种“解构”(destruction),它犹如剥洋葱,层层递进,步步深入。这也是胡塞尔在《危机》第四十三节对其《观念》“笛卡尔式进路”的悬搁进行自我批判的原因。
在《笛卡尔沉思》中,生成分析被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的生成”(active genesis),另一种是“被动的生成”(passive genesis)。
主动生成指范畴的、述谓的生成,如计数活动中的“数”、述谓活动中的“谓词”、推断活动中的“推论”、普遍性意识活动中的“共相”等等都是主动生成的“产品”(products)。“在主动生成中,自我作为生产性构成(productively constitution)而起作用”。主动生成是理性活动的区域,它遵循理性的“动机原则”。
被动生成指前述谓(pre-predicative)的构成,如现成的自然界中的对象就是在被动体验的综合中源始地给出的。被动生成遵循的是“联想原则”。
主动生成以被动生成为前提,“无论如何,任何由主动性所建构的东西都必然预设了最低层面的被动性预先给出了某物”。[66]
在《经验与判断》中,前述谓的被动生成之领域得到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在进入进一步的分析之前,我们必须注意(这也是胡塞尔本人反复强调的),第一,接受性体验与述谓活动的区分以及接受性先于述谓活动性并不意味着,接受性是独立自足的东西——就好像在真正认知的兴趣产生前,我们总是首先碰到这一接受性体验链,相反,从一开始,两者就在一具体的意识中相互交织在一起。与此相应地,第二,接受性与生产性、被动性与主动性的区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一个绝对不动的领域,而生产性、主动性构成的东西有时(而且常常是)会转化成被动的(此所谓次发的被动性,意义积淀即属此种类型)。
接受性活动的领域是前述谓的体验,这一领域是授义操作未进行之前的、前对象、前构成的领域。但它绝不是“纯粹的混沌”“单纯的与料”,而是一“前予场”(field of pregivenness),是一有明确结构的“统一体”。在指出这一领域中的“联想结构”(这是在《笛卡尔沉思》中得到描述过的)后,胡塞尔着手区分出接受活动的两个要素:(1)“先于我思的倾向”;(2)我思之“转向”。
先于我思的倾向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我的“强迫”(obtrusion),二是自我侧让步的倾向。“前予场”中的诸对象[67]竞相奔涌,向自我施以“感触倾向”(affective tendency)、“刺激”自我,以从无名中突显出来,赢得自我的青睐。对象对自我的“强迫状态”(obtrusiveness)与自我的让步程度相对应,“如果自我对此刺激让步,一个新因素就进来了。由意向对象在其指向自我中所施展的刺激会或轻或重地强迫性地吸引后者,最终自我会向之让步”,于是该因素就从自我的“背景”中挺身而出进入“前景”,“自我指向了对象”。[68]
由此可见,对象对自我的施迫(obtrusion)(此有程度上的差异,或轻或重)与自我让步的倾向(此亦有程度上的差异:或被完全吸引,或稍有关注,或不经心之一瞥,或视而不见等等)均是先于主动的“我思”而发生的。我思恰恰是在两者交织的背景下才有所指向的。这种先于我思的倾向被胡塞尔称为“自我的接受性”(receptivity of the ego)。但胡塞尔又指出“接受性”与主动性并不是十分准确的术语,“接受性必须被视为最低层面上的主动性”。[69]因为承受对象施迫的我本身乃是一动觉的我(Kinaesthesis):我走近或走远,在左或在右,转动眼睛,活动头部这些运动都属于知觉的本质,是一个“主动的主观过程”,因此,“我与对象的关系一方面是接受性的,另一方面又是明确地生产性的”。[70]
当对象的强迫使得我思妥协,对象便进入我思注意的范围,成为知觉的兴趣对象,知觉行为也是一多层面构成的行为,胡塞尔在其中区分出以下三个层面:
(一)期思性直观(ontemplative intuition)
这是先于所有解释、指向整体对象的直观,这一单纯的把握与期思是对象化活动的最低层面,是未受阻的知觉兴趣的最低层面。这个层面也不是单个与料的领域,而是一“内时间的整体”。例如,我们听到一个连续的声音,声音的每个现在点(now-point)都被不断过去的视界与即将来临的视界缠绕着,当下的现象乃处在持久的源始流中,它从每个现在流入更新的现在,与此相应,过去与将来的视界也随之变化。声音作为绵延体而被动地先予着。对声音的把握即是指向此绵延体,而不是每个现在声音相位。要把握这样一个现在,这样一个绵延中的相位,使它成为一个“自为的对象”,那是“另一种类的特殊的把握行为的功能”。[71]
(二)对对象的真正的“解释性期思”(explicative contemplation)
任何单纯的把握与期思都有其视界,“对象一开始就以某种熟悉性呈现着;它被把握为在某一方式已熟知的某种类型中的对象,即便是在一种模糊的通性上”。[72]例如,我看到一棵长着如此这般叶子与枝条的植物,尽管我以前以未见过它,但我知道它是一棵树,在知觉它的过程中,树的视界从一开始便与统握这个我以前未见过的对象一起给了出来。种种相应预存就缠绕在当下的统握中:这个对象的侧面会如何,根部会如何,我走近看会如何,我爬上去会如何,等等。又如我看到一个如此陌生之物,其形状似植物,但它像动物又会行动(假设有这样一种东西),我很难将之归于已知的类(植物类或动物类),但这个物再怪,毕竟也是一“物”,只不过是一“怪物”而已。因此,它作为“物”这一熟知的类型之特性便会以预存的方式引导着我的预存:它占有一定的空间,它有正面与背面等等。就此而言,“任何未熟悉性同时总是一熟悉性的样式”。[73]“对象从一开始就带有一种熟悉性的特点;它早已被把握为多少被模糊确定了的因而在某种方式下已知了的某类中的对象。”[74]进一步的预存方向上的审视会使这些“非明确的明确性”得以“实现”“充实”。“源始的直观性的解释”即发生于“熟悉性的视界”中,真可谓世界底下无新鲜物,因为再新鲜之物亦不过是一“物”,因而亦是在“物”这一类型中给出,都是在“世界”(“视界之视界”)中给出之物。期思性直观就是如此由知觉兴趣的方向深入至对象之“内视界”。[75]
(三)“关系性期思”(relational contemplation)
这是“知觉运作的附加层面”。当知觉兴趣不满足于对象内视界的解释性探索,而是让共呈于“外视界”中的诸对象成为专题,并思索知觉对象与此诸对象之关系时,便进入了这个所谓的知觉动作的附加层面。在这个层面上,对象一开始就被置于与共予对象的关系中。共呈的对象场,一直处于“意识的背景”中,其“影响的力量”因强度不够而尚未进入自我中。在这些多样化的对象前予领域中,关系性期思不是将持存的知觉兴趣在对象间“平均分配”。例如,我扫视一下桌面,上面的墨水瓶、书、笔架、烟斗等等诸对象无差别地纷纷滑入我的视界中,我思尚未主动地将之聚拢于一体,它们只不过在知觉持存中、在外视界中给了出来。而关系性期思与此种情形尚有区别。关系性期思乃是将这些对象中的一个把握为“主题”(如笔架),我们视线由此“主题”漫游开来,其他对象在此漫游的视线中展开了它们与笔架的关系:铅笔在笔架的这一侧,书在笔架的那一侧等等(注意这些“把握”尚未形成述谓形态),当视线由笔架主题漫游到其他对象时,笔架这一主题仍处于持留的把握中,这个把握的“主要的专题”(the principal theme)和与之相关的“专题”(如铅笔)便会产生一种“综合性的重叠”。也就是说,主要的专题的把握与专题的把握并不是一种线性的相继,而是一种双层的射线”(adouble ray)。
前所予领域的生成分析,使胡塞尔的先验观念论深入到了先验的界限,在这里,身体、世界、意识交织在了一起。很多现象学家如比梅尔(W·Biemel)、华尔(J·Wahl)在这领域中发现了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实在论倾向。后者甚至怀疑这是其助手兰德格瑞伯(Landgrebe)诠释的结果。[76]胡塞尔意向分析由分析表达式、范畴、对象的构成开始,终结于前述谓的被动生成之域,这是一个逐步回溯、还原的过程,这也是一个解构的过程,认知的建构被层层剥脱,最终让意义的源头大白于世,而这个意义源头既不在于纯粹的主体意识、更不在于纯粹的外界事物,而是一个意识、身体(动觉)与匿名之域(世界)相互融贯而敞开的“域”中。很显然,这与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描述的存在的澄明之境、真理已十分接近。华尔认为,《经验与判断》一书要比任何其他一部胡塞尔著作更容易通向海德格尔的哲学。[77]让我们现在就转向海德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