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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同义修辞(下)
吕叔湘先生在《中国文法要略》中将汉语语法分为“词句论”和“表达论”两大部分。我们主张大语言的修辞学,索绪尔所谓的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其构成整体是我们所谓修辞符号的能指,即修辞形式。因此,传统语法关注和研究的某些内容和对象,在我们的系统中可以转变为修辞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同义修辞(上)”一章,在讲述了同义形式的概念内涵之后,基本上是从“词句”的视角来分析修辞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词句”不限于语法学角度,是作为语言符号的“词句”。本章再从“表达”的视角来探讨修辞问题,也不限于语法学视角。吕叔湘先生在表达论部分从“范畴”和“关系”的角度分项讨论。其实宽泛地看,“关系”也是“范畴”。本章不求全面,着重提取一些重要的“范畴”来举例分析。关注的重点是,从适切性与得体性的维度看语言中一些范畴的表达。这与上一章角度具有互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