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关于逮捕羁押的规定
不止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对逮捕羁押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为了充分保障人权,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1987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等,确立了审前羁押中被羁押者应享有的权利与待遇的国际标准。
一、不受任意和非法羁押的权利
不受任意和非法的逮捕与羁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在审前羁押中应当享有的首要权利。《公约》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应受到任意的逮捕和羁押。根据这一规定,逮捕和羁押必须具备合法的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该项权利包含着如下限制和要求:第一,逮捕或羁押的根据和程序应当由法律明令确定;第二,关于逮捕或羁押根据、程序的立法规定应当是恰当的、公正的和可预测的;第三,依法实施的逮捕或羁押应当是合理的,而不应当只是表面上的合法。
二、被告知逮捕、羁押理由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犯罪嫌疑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公约》和《原则》都规定,“对被逮捕和羁押的人必须告知逮捕、羁押的理由以及不利于他的任何控告”。《原则》还进一步规定,在通知被羁押人其被逮捕的原因时,应使用被羁押者能够理解的语言。从嫌疑人的角度看,只有他明白了对其实施羁押的原因,才能很好地考虑羁押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进而决定是否对羁押提出异议。从另一角度看,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则意味着告知义务,要在实施逮捕、羁押措施的同时告知嫌疑人逮捕、羁押的理由,以及他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使是在情况紧急,即对现行犯实施逮捕的情况下,也应该在逮捕结束后,不迟疑地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告知义务。
三、被及时带到司法机关接受听审的权利
《公约》第9条第3项、《原则》第37条都规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羁押者应当被及时地带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面前。这一权利是防止任意或非法羁押的重要保障,也确保了一个独立于实施羁押的、享有司法权的机关能够对羁押进行审查,使逮捕、羁押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受到司法监督。
四、暂时被释放的权利
国际准则规定,对被指控人进行审前羁押应是例外而非常规的做法。审前羁押的目的是防止被指控人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与重新犯罪,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措施,其适用应坚持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应站在保障人权的高度,避免不必要的措施,使羁押成为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
五、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公约》第9条第4项的规定,任何被羁押者,无论是因受到刑事指控被拘禁,还是受到行政性拘留,皆有权启动法律程序,即向司法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该羁押被认定为非法,则被羁押者应被释放。《原则》第32条规定,被羁押者随时可以启动对拘禁提出异议的程序,还应允许律师或家庭成员代表被拘禁者启动这一程序。如果说嫌疑人接受听审是被动的防御性权利,那么提出异议、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则是被羁押者主动的防御性权利。
六、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或释放的权利
《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被羁押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被释放。该规定旨在保障被羁押人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免受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如果审判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被羁押者应被释放。换言之,审前羁押不能是无限期的。联合国反对自我归罪和保护青少年的下属委员会则建议,所有政府通过立法使被羁押者在被逮捕的3个月内接受审判,或将其释放等待以后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