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宁波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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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波重大公共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现状评价

2011年,宁波制定了《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甬政发〔2011〕117号),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进行了规范,要求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听取意见、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并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审议后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或者做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决策等决定。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宁波已经建立并实施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宁波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从对杭州湾新区、象山大桥、地铁2号线、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等4个已实施的项目开展的重大决策后评估情况的调研来看,宁波重大公共决策后评估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专家学者、媒体、公众在公共决策中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缺少统一的组织机构,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建设需要一个专业的组织委员会和牵头单位将各方意见与智慧充分整合到公共决策评估过程中;第二,缺少中立层面组织参与决策,宁波各专家委员会设置在各个部门,缺少整合,遇到重大决策需要临时召集相关专家;第三,重大公共决策前期民间参与度仍然较低,公民参与决策的渠道不通畅;第四,相关的利益参与者的诉求得不到有效反馈;第五,缺少相关标准,同时缺少相关指标体系和指标选取原则。因此,宁波仍亟待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