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案例评析
案例一 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审理案
1.该案例涉及哪些卫生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如何变动的?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案例中陈某到北京某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医患双方就形成了卫生法律关系,即医患关系。陈某和医院都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陈某有权得到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她必须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也有权收取必要的医疗费用,这是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和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陈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必要的医疗费。
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包括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本案中,陈某的就诊行为产生了陈某与医院的卫生法律关系,这种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医疗服务合同。如果陈某在接受治疗后痊愈,医疗任务完成,卫生法律关系自行消灭。但本案中,医院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独自会诊,且救治不力,导致陈某死亡,构成了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提出损害赔偿,那么这一法律事实使得原来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就变更为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如果经协调医疗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该卫生法律关系也就此消灭。本案中陈某的丈夫徐某将医院告上民事法庭,产生了卫生民事诉讼,若经审判结案,医院和患者家属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消灭。其次,经过鉴定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这样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就会形成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第三,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相关材料递交检察院后,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以医疗事故罪立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医院副主任医师许某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产生了许某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2.该案例中医院和医生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依据是什么?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首先,公民身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北京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让仅取得医师资格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独自会诊,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会诊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对患者颈部手术区域血肿压迫气管导致的窒息误诊,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且救治不力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的过失行为侵害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案例中医院和医生没有严格遵守,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医院和许某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生许某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陈某的救治过程中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许某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
最后,根据2008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出台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因此,实习医生张某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但可能会受到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的纪律处分。
总之,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医患关系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与规制,集中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刑法》中,这三部法律分别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调处各类医疗纠纷。
案例二 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该案中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谁?行政主体采取了哪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各类卫生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中,大多授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执法职责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执法工作。目前的卫生行政机关是各级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和计生合并之前为各级卫生局。因此该案中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某市卫生局,具体执行的部门是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单方面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的执法行为有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确认、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裁决、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指导、卫生行政调解等。
该案中某市原卫生局接到某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对某医院依法行政处罚的建议函后即对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当日立案,并经为期四个多月的调查最终证实某医院违法事实后,对该医院做出“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因此主要采取的是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行政处罚行为。
2.该案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具体经过了哪些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包含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除了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都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送达决定、执行决定、结案。听证程序适用于卫生行政机关在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
本案是一起医院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典型案例,案情调查历经5个月,时间跨度一年多。本案在程序上经过了受理、立案、申请延长、陈述申辩、听证、送达、约谈、复议、一审、二审、执行、回访、结案等,基本涵盖了卫生行政处罚的所有程序。
3.该案中某医院运用了哪些卫生法律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因卫生行政主体在卫生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受到侵害,依法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赔偿三种。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其授权与委托的卫生执法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案件中,当某市原卫生局对该医院做出“警告、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约谈后,某医院于2013年2月20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4月1日,某市人民政府做出维持某市原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4月18日,该医院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一审,6月9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该医院要求撤销某市原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6月25日,该医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8月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见该案中某医院维权意识很强,采取了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多种途径进行救济维权,也反映了政府执法行为的透明度。
4.该案中提到了哪些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它们的效力如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卫生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案例中提到的《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属于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其中《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5.该案中某市原卫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何创新举措值得学习?
本案执法人员在送达当事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随即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某进行了卫生监督约谈,告知其在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救济权利,告知其在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否则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卫生监督约谈是本案的一个创新之处和人性化的做法,对于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宣传和警示管理相对人、避免和消除不良后果的发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